邱衍鹏,齐皓天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武汉 430070)
摘要:通过比较分析不同类型蔬菜保险的特征差异,以中国蔬菜保险试点为例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比蔬菜灾害保险有更多优势,但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只能化解市场风险,中国应该在完善推广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基础上尽快研究试点蔬菜种植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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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蔬菜保险;灾害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分类比较
中图分类号:F842.6;F3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5-1250-05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05.055
收稿日期:2014-09-30
作者简介:邱衍鹏(1989-),男,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方向为农业与农村发展、农业保险,(电话)15926358037(电子信箱)maple_qiu@qq.com;
通信作者,齐皓天(1987-),男,陕西商洛人,博士,主要从事农业支持政策、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等研究,(电话)15817395639
(电子信箱)qht5186@163.com。
随着市场化的深入,蔬菜保险作为蔬菜风险管理、蔬菜价格调控和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创新手段,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2008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政策性蔬菜保险的支持。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的要求。2010年8月2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首次提出保险公司要完善蔬菜保险产品,积极引导菜农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适当给予财政补贴;2011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菜篮子”重要产品保险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2012年国家发改委开始谋划全力推行基本蔬菜保险制度。在中央支持蔬菜保险发展的政策指引下,各地纷纷开展政策性蔬菜保险的试点和探索。2008-2009年,江苏、上海率先开展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把设施大棚内种植的蔬菜作为设施大棚保险的附加险,由政府给予保费补贴,这是我国最早的政策性蔬菜保险模式[1,2];2010年底,上海率先推出“冬淡”绿叶菜综合成本价格保险;2011年上海再次推出“夏淡”绿叶菜综合成本价格保险[3];2011-2012年,四川、安徽、山西、陕西等地陆续拉开政策性蔬菜种植保险试点的序幕;2013年蔬菜种植保险试点在福建、广东等地全面开展的同时,四川成都、北京、江苏张家港也开始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2014年山东省也将在部分县市开展蔬菜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虽然蔬菜保险试点在我国开展得如火如荼,但也是由于其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属于新兴事物,学术界和行业界都尚未对其概念和名称作出规范、标准的定义,因此我国在蔬菜保险试点过程中对蔬菜保险的说法呈现多样化。如“江苏省设施蔬菜保险”、“上海市绿叶菜综合成本价格保险”、“安徽省大棚蔬菜保险”、“福建省设施大棚蔬菜种植保险”、“广东省蔬菜种植保险”、“成都市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山东省目标价格保险”等。这些五花八门、标新立异的叫法虽然能够体现各地试点蔬菜保险的特色,但有些叫法不规范、不准确,不利于标准化蔬菜保险产品的研究和推广。另外,目前关于蔬菜保险的研究主要是总结各地试点的做法、经验和问题,对不同类型的保险方案进行标准化分类和比较研究较少,只有张雯丽等[4]比较分析了上海市蔬菜价格保险和广东省蔬菜生产保险的差异和效果,得出蔬菜价格保险比蔬菜生产保险优势更大。为此,归纳了国内10多个省(市)试点的蔬菜保险方案,借鉴美国对农作物保险的分类方法,对我国试点的蔬菜保险进行分类,进而比较研究不同类型蔬菜保险的特征和优劣,提出了我国蔬菜保险的发展方向。
1 中国蔬菜保险的主要类型
蔬菜保险是指对以种植在大棚或露地的蔬菜为保险标的物的险种的总称。蔬菜属于农作物的一类,因此蔬菜保险的分类可以借鉴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分类标准进行。美国的农作物保险分类很成熟,它按照保障的风险类型把农作物保险分为三类:一是防范自然风险损失的农作物产量保险,二是以规避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为目的价格保险;三是规避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或二者共同导致的销售收入损失的农作物收入保险。
参考美国农作物保险分类并结合蔬菜保险试点的实际情况,按照保障的风险类型我国蔬菜保险可分为三大类(表1):第一类是以规避自然风险损失为目的蔬菜灾害保险;第二类是以规避蔬菜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损失为目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第三类是以规避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或二者共同导致的销售收入损失的蔬菜种植收入保险。目前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开展了政策性蔬菜灾害保险试点,5个省(市)开展了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但还没有试点蔬菜种植收入保险,此处不作讨论。其中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按照保单中涉及的价格类型又可分为“综合价格指数保险”、“成本价格指数保险”和“目标价格指数保险”3类。
1.1 蔬菜灾害保险
虽然各地试点蔬菜灾害保险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保险机制是一致的。蔬菜灾害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规模化经营的设施大棚蔬菜和露地蔬菜的物化成本。保险人负责赔偿因风、雨、雷电、旱、涝、霜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合同约定的灾害所造成保险蔬菜产量和品质损毁的损失。保险标的单位面积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蔬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数据资料由当地农业管理部门提供,或者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保险责任期限一般自蔬菜种植成活后开始,至保险蔬菜收获时为止,或以事先约定的期限为准。损失赔偿标准根据出险时保险蔬菜所处的生长阶段和灾害损失程度而定。以福建省蔬菜灾害保险的赔偿标准(表2)为例,首先根据蔬菜生长特性把保险期间划分为若干生长阶段,然后根据保险蔬菜不同生长阶段的成本投入比例确定各个生长阶段全部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最后再依据损失率和免赔率确定最终赔偿金额。损失率依据定损人员和投保人经验判断。
1.2 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我国试点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所保的蔬菜品种繁多,但主要以绿叶菜等大宗蔬菜为主。保险标的为规模化种植的指定品种蔬菜的价格,保障的基准价格是保单约定的成本价格、生产者交易价格、批发市场价格、超市零售价格中的一种。保险责任期间以事先约定的期限为准,一般分为“保淡期”和“保收期”。“保淡期”指一年中蔬菜供给量相对较少价格高涨的期间,“保收期”指一年中蔬菜供给量较为集中价格下跌的期间[5]。当保险期间的实际销售价格(保单约定的生产者销售价格、批发市场平均价、超市零售平均价格中的一种)低于保单约定的基准价格时,保险人给予投保人赔偿。用于计算保险金额和赔偿金额计算的保险产量=平均产量×保障水平。
由于保单中涉及的价格都是平均价格,而不是单个农户的价格,所以都属于价格指数保险。但按照保单中涉及的不同价格类型可分为“综合价格指数保险”、“成本价格指数保险”和“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综合价格指数保险”是指保单约定的基准价和确定保额的价格不同,前者一般用预期市场平均零售价,后者用历史平均成本价。上海市和江苏省张家港市试点的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就属于这种类型。“成本价格指数保险”是指保单约定的基准价和确定保额依据的价格都是历史平均成本价格。北京市大兴区白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和成都市“保收期”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均属于这种类型。“目标价格指数保险”是指保单约定的基准价格和确定保额依据的价格都是生产者目标销售价格。成都市“保淡期”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和山东省计划试点的蔬菜目标价格指数保险则属于这种类型(表3)。
我国试点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也有差异,分为按价格跌幅赔偿、按价格差额赔偿和按基准价全额赔偿3种方式(表4)。
1.2.1 按价格跌幅赔偿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上海市和张家港市试点的绿叶菜综合价格指数保险,由于其计算保险金额的价格不同于保单约定的基准价格,所以赔偿金额按零售价格跌幅乘以保险金额计算。保险金额用历史平均成本价格确定,保障的是生产者的部分成本,但成本价来源于历史数据的整理计算,无法在保险期间采集,而零售价则可以在保险当期采集,因此基准价格采用市场零售价。由于市场零售价格的下跌不能直接等于成本的损失,所以用零售价下跌幅度来度量成本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额=保险产量×成本价格;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价格跌幅=(保险产量×成本价格)×[(基准价格-保险期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基准价格][3]。
以上海市2014年“冬淡”杭白菜综合价格指数保险为例,平均产量1 400 kg/666.7 m2·次,保障水平70%,成本价格为0.97元/kg,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为1 358元/666.7 m2·次,保险基准价格为2元/kg。若在保险期间(2014年12月-2015年3月)市场平均零售价为1元/kg,低于保单约定的基准价2元/kg,则保险公司按其跌幅同比例进行相应赔付,即单位面积可获得赔偿金额=1 358元/666.7 m2·次×[(2元/kg-1元/kg)/2元/kg]=679元/666.7 m2·次。其中,保险基准价格是指综合考虑前三年各年蔬菜价格涨幅(通货膨胀作用)和当年度绿叶菜综合成本价格指数后,保险前三年实际价格的平均值;市场平均零售价根据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采集该市18家标准化菜市场的价格计算而得。
1.2.2 按价格差额赔偿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北京市大兴区秋白菜价格指数保险、成都市“保淡期”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山东省蔬菜目标价格保险(计划试点)计算保险金额的价格都是保单约定的基准价格,当实际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保险人按保险产量乘以差价进行赔付。保险金额=保险产量×基准价格,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价格跌幅=(保险产量×基准价格)×[(基准价格-保险期间实际价格)/基准价格]=保险产量×(基准价格-保险期间实际价格)。差额赔付法一般是在“保淡期”,旨在稳定淡季蔬菜供应,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相对较高,可以覆盖成本甚至高于成本。所以价格下跌时,只对实际价格相对于基准价格的差额进行赔付。
以成都市“保淡期”花菜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为例,单位面积产量1 400 kg,保障水平75%,其“保淡期”的保险基准价格为1元/kg,如果保险期间日均田间交易价格为0.8元/kg,低于保险价格1元/kg,则保险公司按差价进行赔偿,即单位面积可获得赔偿额=1 400 kg×75%×(1元/kg-0.8元/kg)=210元。如果农民实际单产是1 500 kg,则最终单位面积收入=销售收入+保险赔偿=1 500 kg×0.8元/kg+210元=1 410元。
1.2.3 按基准价全额赔偿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成都市“保收期”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计算保险金额的价格也是保单约定的基准价格,不同的是,当实际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保险人按照保险价格全额赔付投保人。因为“保收期”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保障的是部分生产成本,使生产者自担部分风险,在生产安排上更加谨慎,所以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远低于成本价格。如发生保险期间实际价格降到基准价以下,保险人按照保险价格全额赔付,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产量×基准价格。
以成都市“保收期”花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为例,单位面积产量1 400 kg,保障水平75%,其“保收期”的保险基准价格为0.3元/kg,如果保险期间日均田间交易价格为0.2元/kg,低于保险价格0.3元/kg,则保险公司按基准价格全额赔偿,即单位面积可获得赔偿额=1 400 kg×75%×0.3元/kg=315元。如果农民实际单产也是1 500 kg,则最终单位面积毛收入=销售收入+保险赔偿=1 500 kg×0.2元/kg+315元=615元。
2 中国蔬菜保险机制分类比较
为了对不同类型蔬菜保险机制作出评价,分别从保障目标、保障水平、应对的风险类型、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理赔依据、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以及生产者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八个方面对不同保险机制进行比较(表5)。
2.1 保障目标和保障水平
蔬菜灾害保险、综合蔬菜综合价格指数保险和蔬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的目标是帮助生产者在遭受损失后能够恢复简单再生产,保险金额一般低于生产者的物化生产成本,保障水平较低。如广东蔬菜保险金额每666.7 m2仅设定为物化成本的60%~70%,未考虑人工成本。而广东地区蔬菜种植物化成本大多超过1 000元/666.7 m2,但灾后赔偿仅为200元/666.7 m2左右[4]。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目标是稳定蔬菜价格和保收益,保险金额依据生产者目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基本覆盖或者大于生产成本,保障水平略高于前三种类型。综合来看,我国试点的蔬菜保险主要以保成本为主,保障水平普遍较低。
2.2 应对的风险类型和保险责任
蔬菜灾害保险应对的是自然风险,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因风灾、水灾、旱灾、雹灾、冻灾、火灾、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害等合同约定的灾害所造成保险蔬菜的损失。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应对的是市场风险,保险责任是市场实际价格跌到保单约定基准价格以下造成的投保人的损失。综合来看我国目前试点的蔬菜保险能够规避的风险类型单一,有待开发能够同时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蔬菜收入保险机制。
2.3 保险标的和理赔依据
蔬菜灾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定面积的蔬菜,理赔依据一定面积的保额和灾害损失率计算。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定产量蔬菜的价格,根据涉及的价格类型不同,理赔依据不同。如上海市蔬菜综合价格指数保险理赔依据一定保险产量的保险金额乘以零售价格跌幅计算;北京市大兴区秋白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理赔依据一定保险产量乘以离地价格和保单约定的基准成本价格的差额计算;成都市“保收期”蔬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理赔依据一定保险产量和基准价格乘积计算;成都市“保淡期”蔬菜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理赔依据一定保险产量乘以实际离地平均价格和目标离地价格的差额计算。综合来看,蔬菜灾害保险理赔依据的损失率要靠经验判断,主观性强;而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赔依据第三方统计调查数据,更加客观,在数据信息完备的前提下,操作更方便。
2.4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
蔬菜灾害保险针对的是自然风险,自然灾害的发生不受人为控制,而且发生灾害的可能性相对更大。相对而言,尽管市场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大于自然风险,但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应对的市场价格风险可以根据统计数据预测和调控来降低其风险强度。张雯丽等[4]对上海市蔬菜价格保险和广东省蔬菜灾害保险实证研究也证明,经营价格指数保险额盈利状况比经营蔬菜灾害保险的盈利状况好。
2.5 生产者参与投保的积极性
由于蔬菜灾害保险的保障水平低,理赔定损难,尽管有政府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但生产者参与蔬菜灾害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相对而言,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理赔定损客观公正,操作更容易,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生产者投保积极性较高。这与张雯丽等[4]对上海市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和广东省蔬菜灾害保险实证研究结果一致,即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参保率远远高于蔬菜灾害保险。
3 小结
通过对我国试点的不同类型的蔬菜保险机制进行分类比较,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我国目前试点的蔬菜保险可以分为蔬菜灾害保险和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两种。其中,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又分为蔬菜综合价格指数保险、蔬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和蔬菜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第二,综合来看,我国试点的蔬菜保险主要以保成本为主,保障水平普遍较低。第三,我国目前试点的蔬菜保险能够规避的风险类型单一,有待开发能够同时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收入保险。第四,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赔依据比蔬菜灾害保险理赔依据更加客观,在数据信息完备的前提下,操作更加方便。第五,保险公司承保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风险小于承保蔬菜灾害保险的风险。生产者参与投保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积极性高于参与蔬菜灾害保险的积极性。由此可知,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比蔬菜灾害保险有更多优势,但蔬菜灾害保险只能应对自然风险,同时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只能应对市场风险,对保障全国蔬菜供给的许多蔬菜主产区而言,其蔬菜价格不仅受到当地供求关系的影响,更重要是受全国蔬菜供求态势影响,价格形成和调控更为复杂,价格可保性较难明确,保险的效果较难估测[6]。因此,在完善推广蔬菜价格保险的同时,研究试点能够同时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蔬菜种植收入保险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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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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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德卿,龙文军,齐皓天.上海绿叶菜价格保险调研[J].农村经营管理,2013(6):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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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赵俊晔,张 峭.蔬菜价格保险推进特点、存在问题与建议[J].农业展望,2014(1):28-32.
(责任编辑 刘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