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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特点探析

  • 投稿醉上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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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莲

(河南工业大学粮食经济研究中心,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合作社制度的重要方面,合作社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治理结构中所蕴含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通过对比分析合作社治理结构与市场和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得出了合作社的合作基础、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以及合作社的资金组织、退出机制等几个方面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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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作社;治理结构;特点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056-02

收稿日期:2014-09-20

作者简介:张雪莲(1978-),女,汉族,河南西平人,博士后,讲师,研究方向:金融学。

一、导言

“治理结构是这样的一种方式:它注入秩序、缓和冲突并且实现‘在经济学所有的认识当中最基本的共识’——从自愿交换中共赢。”(奥立弗,2003)具体地说,治理结构是指一组联结并规范所有者、经营者等各相关主体之间权利、责任和利益的系统制度安排。合作社和企业以及市场是相互替代的制度安排。在以往的理论研究中,多认为市场和企业是交易治理的两种极端形式,合作社是混合性交易治理组织。下面我们分别介绍这几种替代性治理结构。

二、市场治理结构的特点

市场治理强调自主交易,认为资源的流动直接依赖于价格机制,“就人类活动和人类需要的整个领域而言,供给根据需求而调整,生产根据消费而调整,这个过程是自动的、有弹性的和反应灵敏的。”(科斯,2003)在市场中有若干厂商,他们的目标是获得更多的利润,同时,市场中也存在若干消费者,他们的目的是获得更多的剩余。厂商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公平竞争。对于厂商来说,价格越高,能够和愿意生产和出售的厂商通常就越多;价格越低,消费者通常购买商品就多一些。在市场上,供给和需求并不总是均衡的,但趋势是市场出清。价格如果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厂商就会增加供给,使得价格回落;价格如果低于市场均衡价格,消费者需求增加,这时消费者为了获得自己需要的商品相互出高价,使得价格抬高。在要素市场上,生产要素充分流动,如果要素A的价格在X比在Y高,则要素A就会从Y流向X,直到X和Y之间的价格差消失为止。而交易是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是高度非人格化的。这就需要一套正式的规则来规范它,并且市场上要存在一个第三方(政府或者法庭)来保证规则的运行,当市场上产生争端的时候,由这个第三方进行仲裁。这里,我们的分析假定市场信息是能够有效传播的,信息是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决策的基本条件。

三、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

现实中,个人所得到的信息具有局限性,发现相关价格的工作需要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运而生。在科斯的理论中,“市场和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可相互替代的手段;他们之间的不同表现在:在市场上,资源的配置由非人格化的价格来调节,而在企业内,相同的工作则通过权威关系来完成。二者之间的选择依赖于市场定价的成本与企业内官僚组织的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张维迎,2003)也就是说,企业治理替代市场治理的根本原因在于价格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而企业治理成本的节约,主要是通过其内部的管理体系,企业的经营者使用“命令”和“权威”代替市场交易实现分工合作,管理者及其部下为某个明确的目标工作,其中,管理者为其部下的行为负责,所有责任最后汇集到最高层。

企业是由不同要素所有者组成的合作性组织,企业股东出资,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付出人力资本。其本质是资本要素的所有者充当委托人,雇佣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为代理人,委托人想让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目标选择行动。而要防止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就产生了企业的治理问题。当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复杂程度低,管理结构简单,也无须专门人才来经营时,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往往是同一个人,这时,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同时归所有者所有。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资产专用性的增强,企业的股份开始广泛分散,管理协调的要求日益提高,这时,企业中开始出现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原先的企业主,除非受过专门的训练,否则很难在高层经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又由于人力资本和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这使得人力资本所有者容易偷懒。为了对人力资本所有者进行激励,剩余索取权部分转向了经营者。但是,人力资本和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人力资本的非抵押品的特性,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可以带着他的人力资本一走了之,承担风险的只能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这决定了在企业治理中,只能是资本雇佣劳动力。按照张维迎的说法,剩余索取权部分转向人力资本这一现象背后的逻辑是,给定契约不可能完备,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所有权可以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达到最大程度的对应,从而带来的“外部性”最小,企业总价值最大。所以张维迎认为,企业治理是指“有关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企业治理结构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关于规范企业经营者的各种制度安排,它是从企业的行为目标、行为规则、相互间的权能分配、监督、控制、协调激励、约束等方面作出的经济、法律及道德上的系统制度安排,表现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与监事会之间的制约关系。

四、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特点

关于合作社的治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将治理的概念引入合作社,他们认为合作社的治理也是一组联结并规范各相关主体之间相互权利、责任、利益的系统制度安排。合作社明显和企业有所不同,企业是依靠权威进行稳定的内部管理交易,而经典的合作社原则上所有者、控制者、顾客和惠顾者(生产者)四个角色集一身,依靠民主管理进行交易,也就是说,合作社是一种自治型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表现为身为所有者的社员对合作社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由于社员四者合一的身份,这使得合作社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看起来不那么明晰,所有者和控制者目标统一,似乎合作社能很好的保证社员的利益。但现实中合作社成员并不经常在合作社中进行经营管理,他们选举产生理事会,代表合作社进行决策。广大社员的意愿通过社员大会表达。同时为了避免理事会滥用权利,将理事会成员利益置于合作社利益之上而损害广大所有者社员的利益,设计了监督机关——监事会,来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因此合作社治理结构通常是指社员对合作社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也就是社员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约关系。

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农业合作社是更符合农民利益的制度安排。就经济组织而言,合作社和企业都是建立在分工基础上替代市场的组织。但从组织服务的对象来看,企业是以市场交易为对象的服务供给。与之相对应,合作社是农民通过组建或加入合作社,将自己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在组织内部得到更有效的满足。也就是说,只要农民成为某一合作社的社员,就可以不通过市场,享受到合作社围绕农业生产纵向一体化开展的经营项目。

通过对比分析合作社治理结构与市场和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可以得出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特点。

1.合作社成员合作的基础是从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劳动,从而具有共同的需求。合作社运作的目标是为社员从事这种特定的劳动提供服务,满足成员们共同的需求,从而合作社联合的基础表现为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关系。也就是说,合作社对市场的替代并不是取消了市场,而是将外部市场内部化。因为从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内部关系看,合作社实质上是在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建立起了一个“合作社内部市场”。农民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从合作中获得从事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服务,因此,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每位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延续。在与成员的交易中,合作社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利益主体。

2.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治型组织,所有者与客户(惠顾者)的身份同一。而这种社员身份的同一性决定了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社员通过民主的方式对合作社有绝对的控制权,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须有社员共同决定。具体表现为社员有平等的投票权,即实行“一人一票”。

3.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分配也有着显著的特点。在私人企业中,“剩余索取权有其独立的市场和相应的市场价格”(徐旭初,2005)。在私人企业中,由于私人企业的外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股权较为分散,股份作为一种有形的信号,形成外在监控,剩余索取权有其独立的市场和相应的市场价格。与私人企业不同的是,由于合作社的经营目标是成员利益最大化,所以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限定在合作社成员,不存在有关剩余索取权的市场,他们不可转让,也不可分离。“所谓合作社剩余索取权,意味着社员只要拥有或保留成员资格,就有一份组织利益”(徐旭初,2005)。由于合作社盈利的主要分配依据是服从惠顾者(使用者)的,所有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主要表现为按惠顾额分配,这样使交易的合作剩余内部化,从而保护交易对象——社员的利益。另外由于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不可交易,一般来说融资手段在合作社的商业运作中空间十分有限。

4.合作社是资本可变动的组织。企业实行资本保全制度,企业一经注册投入资本,一般不允许随意抽走资金,不允许随意增减资本金数额。合作社与企业不同,在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所有者与经营者是有可能统一的。但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合作社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逐渐分离。社员各自认股,每个社员都是股东。又由于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新成员的加入和原有成员的退出都会使合作社的资本发生变化。同时由于成员对合作社公共积累的贡献是以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额为依据,因此随着公共积累的不断变化,不同成员对合作社财产拥有的份额也在不断变化。

5.专业合作社合作的基础是从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劳动,合作社成员退社是以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内部交易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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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奥立弗·E·威廉姆森.从选择到契约:作为治理结构的企业理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3.

[2]科斯.企业的性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