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岩岩
(四川农业大学,四川 雅安 625000)
摘 要: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主要阐述了投资者对于余额宝的认知状况、投资动机等,并分析该种理财产品的特性,最后为相关部门提出相应建议,促进监管体系的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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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理财;风险管理;余额宝
中图分类号:F830.5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058-01
收稿日期:2015-02-01
作者简介:唐岩岩(1993-),女,河南开封人,本科。研究方向:个人理财、国际贸易。
一、余额宝简介
余额宝是由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一种货币市场基金。有“准储蓄”之称的货币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府短期债券等短期货币工具,因此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具有安全性更高、流动性更强、收益性更稳定的特点。它具有操作流程简单,购买快捷方便;赎回更具实时性,流动性强,收益相对较高;申购起点更低等特点。
天弘基金和支付宝提供的官方数据显示,自余额宝上线截至2014年9月30日,余额宝规模已突破5741.60亿,客户数达到了1.49亿,其间累计为用户共发放收益超过200亿元,平均为每位用户赚了133元。同时,新增用户所来自的地域显示互联网理财用户也正在逐步从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发展。在应用领域方面,余额宝已经分别与运营商开展“零元购机”、与汽车厂商进行“先开后买”等活动。随着使用余额宝在日常生活不断深入,消费金额和次数也在不断提高。
二、投资者的投资现状
通过对542位个体投资者进行调查发现,在互联网理财产品这种新生事物的投资上,多数人仍持谨慎保守的态度,47.23%的调查对象投入了500元以下的资金进行尝试,而投资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仅仅占到6.09%。根据调查,41.7%的投资者投资时间在1个月以下,19.56%的投资者投资时间超过12个月。
三、投资过程中风险分析
1.流动性风险分析
余额宝一个引入注意的优点便是“T+0”实时赎回模式,这给它带来流动性风险。在以转出或支付的形式赎回基金的过程中,支付宝公司只能利用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者客户备付金垫付基金赎回资金,才能实现从余额宝到支付宝的实时到账。因而一旦出现扎堆赎回基金,或者基金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当天无法顺利交割、无法支付事先垫付赎回资金时,客户的备付金就可能被挪用,余额宝的流动性就可能出现问题。
2.网络技术风险分析
作为互联网理财工具,余额宝与不可控的网络技术风险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2013年10月国内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发布信息称,来往平台会导致淘宝账号可被破解,从而威胁支付宝和余额宝的安全。同时,在支付操作环节上,风险在于盗取支付账户的木马、高仿付款页面的钓鱼网站以及手机木马获取root权限后盗取账号、山寨版手机客户端。
3.监管风险分析
新兴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同时接受多个部门监管,无明确监管主体,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余额宝是由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产品,其中支付宝属第三方支付公司归央行监管,天弘基金归证监会监管,而该货币基金90%左右的资金以协议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银行,资金部分又是由银监会监管。由于在我国混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存在于边界上的模糊问题很难辨别划分得很清楚。
四、政策启示
1.开展网络金融教育,增强大众理财意识
政府应当充分加强和媒体之间的合作沟通,多渠道来开展网络金融安全教育活动,使公众提升分辨识别能力,树立安全保护观念。投资者应当积极主动学习相关理财方面的知识,增强识别、防范投资运作过程之中潜在风险的能力。在投资过程之中,要善于收集市场的信息,对于市场波动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事先预判,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监管机构引导监督作用,促进互联网理财工具规范运作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多方位监测、及时进行预警,防范虚拟平台的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此外,还应当积极寻求机会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对话,按照相关法律对所有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进行备案,按时接受监督以保证用户的权益,向投资者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相关配套的安全防范风险措施,减少用户账户被盗的风险。相应地,还要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机构的理财水平,实现更好的收益业绩。
3.加快法律框架的补充构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我国已经相应颁布了《全国人大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时间尚短,法律上仍留有许多空白需要补充。需要界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明确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形态、维权的具体途径,建立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指明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理财投资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提高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实对风险进行告知,增强产品透明度,明确投资之后的资金用途、资金流向,避免为不法分子提供洗钱的,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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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朱小川.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制度建设[J].南方金融,2011(3):40-44.
(责任编辑:孙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