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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 投稿万金
  • 更新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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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兴汉

【摘要】绿色金融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起步时间较短,缺少发展经验,还存在一些不足。文章从绿色金融内涵的界定入手,分析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和制约因素,提出加快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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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环境保护

【基金项目】2014 年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LX-1414)。

【作者简介】李兴汉,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一、绿色金融的产生及其内涵

(一) 绿色金融产生的背景

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能源消耗大国。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导致了能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发展方式要由速度效益型转变为质量效益型,大力增加对环境保护、新能源开发的投资。2014 年7月8日,总书记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再一次强调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循环经济体系的步伐。但目前我国的环保手段相对简单,对于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治理基本上依赖于行政手段,包括征收资源税和排污费、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而对于经济手段的运用则相当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金融来为绿色环保服务,通过绿色金融对节能低碳项目进行支持,对高能耗、高污染项目进行抑制,缓解单纯依靠国家直接投资而引起的财政资金不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 绿色金融的内涵

绿色金融又称为生态金融,学术界尚没有对于其内涵的公认界定。2000年出版的《美国传统词典》认为,绿色金融属于绿色经济的一部分,其作用就是运用金融工具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伟(2008) 认为,绿色金融的内涵是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使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推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文同爱和倪宇霞(2010) 认为,绿色金融是指绿色观念要贯穿于金融活动之中,金融机构通过投融资业务来实现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以上的观点可以看出,虽然学术界对绿色金融内涵的表述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核心内容均围绕着金融活动、绿色经济和环境保护。为表述简便,本文认为绿色金融是一种发展绿色经济的资金配置方式。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体现出以下两个明显特点:第一,以生态环境利益为出发点。传统金融比较关注项目的盈利性和安全性,即把经济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考虑较少。绿色金融则相反,优先考虑生态环境,通过金融业务引导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第二,需要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生态环境是公共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任何企业或个人单独对其投资都很难获得显著的效益。在缺少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时,商业银行一般也不会考虑贷款资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因此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二、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 国家对绿色金融的发展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2006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这是中国第一份绿色GDP 核算研究报告。2007 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明确提出环保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共同推出配套措施,通过深入合作建立绿色资本市场。该文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事业的正式开始。2011年9月,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启动“绿色信贷政策”评估研究项目,计划建立“中国绿色信贷数据中心”,向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和评估环境风险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绿色信贷指引》,提出要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支持。2013年4月,中国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绿色金融事业的支持是一以贯之的,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护、支持绿色金融的发展。

(二) 绿色信贷的发展较快,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业务基本集中在绿色信贷,其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状况。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提出了一项绿色贷款准则——赤道原则。该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上要全面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通过金融杠杆提升项目的环保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国际上称那些使用赤道原则的银行为赤道银行。截止到2013年底,全球已有赤道银行共计79家,其项目融资占到全球的80%以上。中国的兴业银行在2008年11月宣布以赤道原则作为其项目融资管理的准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09年1月,兴业银行成立了国内首个可持续金融业务专门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拓展绿色金融业务。2014年6月26日,中国银监会统计部在“2014年关注气候中国峰会”上发布,截至2013年底,国内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达5.2万亿元,相比半年前的4.9亿元增长了6%,远超同期的GDP和银行信贷余额的增速。2014年6月10日,第二届深圳国际低碳城论坛发布了《中国低碳金融发展2014年度报告》,该报告指出总资产排名较为靠前的18家主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总资产比例约为1.81%,其中排名第一的兴业银行绿色信贷占比仅只有3.46%。资金缺口高达现有融资需求的20倍,也就是说绿色金融目前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以上情况表明,我国的绿色金融事业有一个较好的开端,但由于我国的绿色金融事业尚处在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瓶颈因素

(一) 全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识不够

地方政府往往过度重视GDP的总量和增长速度,忽视了对绿色GDP 的考察。2013 年,我国GDP总量突破56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增速保持在7.7%。但2013年全国平均雾霾天数达到29.9天,创下半个世纪之最,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巨大伤害。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认识与绿色金融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不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另外,由于宣传不到位,金融机构也缺乏对绿色金融的认识,往往为了盈利而忽视资金的环境效益。企业和个人对绿色经营的认识也较为肤浅,对生态环境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不论是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还是民众,都未对绿色金融有足够的认识。

(二) 绿色金融立法存在一些不足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其后虽也相继颁布了一些指引和指导意见,但立法层级都比较低,缺少法律权威性。从内容看,我国绿色金融的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仍停留在绿色信贷上,对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尚未涉及。规则制定上也过于宏观和笼统,具体的、可操作的条例太少,在实际业务中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 绿色金融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较大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指出,2013年我国的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达65.9%,一些中西部地区能耗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3倍。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常常为取得经济的快速增长,过度地将资金投入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重经济效益而轻环境效益,严重忽视了绿色金融在资金配置中的作用。相对来说,我国的东部地区是经济发展的先驱,已开始逐步淘汰落后产业,着力发展绿色新兴产业。各地区发展思路存在着较大差异,对绿色金融的态度和发展力度也会有很大不同,势必导致绿色金融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另外,金融机构往往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将绿色信贷资金投向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这样一来更加剧了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绿色金融发展差距,对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

(四) 政府和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的发展上存在冲突

我国绿色金融的发起者是政府,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同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个问题,即政府的出发点是利用金融手段促进环保和生态建设,而金融机构的目的则是盈利。由于绿色金融项目具有资金投入高、见效周期长等特点,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应有的收益,而且会降低资金的流动性。金融机构一般强调的是效益最大化,在自身效益与环保效益之间权衡时,金融机构会更关注其自身利益。

(五) 绿色金融项目的评价体系不完善

我国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还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对企业的环保审查往往停留在形式层面,仅仅审查企业的环保硬件设施、环保技术人员。金融业内部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环境风险评价指标,有的只是一些原则性的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在进行绿色金融业务时只能按照自己制定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估。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利用这些漏洞,精心制造出徒有其表的高环保水平,在获取绿色信贷后立即恢复本来面目,根本不把资金投向环保技术的升级改良,环保事故发生的频率很难降下来。

(六) 环保、金融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绿色金融跨越环保和金融两个部门,它们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对信息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企业的环保状况很难全面反映出来。金融从业人员往往很难准确把握所获得的环保信息,会使金融部门的决策发生偏差,对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非常不利,加大了业务的风险程度。另外,环保、金融部门对企业提供信息的时间有着不同的要求。环保部门强调事后处罚,即要获得事后信息,而金融部门在开展绿色信贷之前就要获得相关环保信息。这样一来,若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没有及时地披露,金融部门的绿色金融项目审查就会出现障碍,影响业务进程。

(七) 绿色金融复合型人才较缺乏

我国绿色金融的兴起只有不到10年的时间,金融从业人员大多对环保相关知识了解不多,很多情况下无法对绿色金融业务做出准确的评估判断。另外,我国高校尚没有开设环保经济学、金融生态学之类的课程,这对绿色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相当不利。

(八) 我国绿色金融缺少创新型产品

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是针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环保审查、评级制度,但目前这种制度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尚未真正实施,公司的绿色价值往往比较模糊。我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环境污染责任险始于2007年,但险种单一,针对性较差。

四、加快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全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识

要想加快绿色金融事业的发展,必须要提高全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识。2013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不能把GDP作为政绩考核的唯一指标,这为地方政府树立绿色金融理念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撑。学术界可以组织一些关于绿色金融的探讨,就绿色金融的发展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为绿色金融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金融机构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绿色金融相关知识。在社会舆论引导方面,新闻媒体要承担起对绿色金融的宣传责任,向民众普及绿色金融的相关常识,普及绿色消费理念,形成全社会支持绿色经济的氛围。

(二) 完善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

我国绿色金融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绿色金融法》或者《绿色金融促进法》,明确市场中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限制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在绿色金融立法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效益原则。内容应包括总则和管理制度,总则中应有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重要概念的含义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在管理制度中要包括绿色金融项目的审批制度、环保标准、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分别制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的法律规范,保证绿色金融业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 创建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缩小绿色金融的区域发展差距

为了加快中西部落后地区的绿色金融发展,支持环境效益好、投资周期长的绿色项目,国家可以开设专业的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其职能可类似于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专门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弥补商业银行的不足。德国于1974年建立了世界第一家生态银行,专门提供一些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的绿色项目贷款服务,对落后地区的绿色项目贷款偿还期限放宽到10年,年利率1%,利率差额由政府提供补贴,极大地促进了德国绿色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应对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给予利率和偿还期限的优惠,尤其应注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倾斜,保证各地区的绿色金融可以更均衡地发展,更合理地配置绿色金融资金,为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 政府对绿色金融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政府虽大力提倡绿色金融业务,但对其实质性的优惠政策较少,导致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水平和欧美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对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再通过财政贴息使金融机构运作金融业务同样可以获得应有的利润,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到绿色金融业务中来,增加对绿色产业的融资规模。针对一些资金需求量特别巨大的绿色项目,政府要牵头引导,通过财政拨款同金融机构一起出资筹建。

(五) 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评价体系

绿色金融的评价体系首先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具体的评价体系。第一,出台严格的绿色金融资金使用评价体系,加入绿色环保指标,打破以往单纯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的评价方法,保证绿色金融资金有效地用到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领域;第二,绿色金融产品要按照支持绿色项目的程度划分等级;第三,通过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资金结构,设置用于绿色生产的资金权重系数,评价企业绿色信贷资金利用的合规程度。

(六) 建立环境金融信息数据库,加强环保、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

环保、金融部门的有效沟通是绿色金融顺利开展的前提。鉴于双方领域均存在着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应当设立专项负责信息沟通的部门,及时地共享信息。对于较为专业的数据,应做出分析并解释说明,提升环保、金融部门双方获取信息和做出决策的效率。在此基础上,建立环境金融信息数据库,环保、金融部门把搜集到的有关信息统一上传到数据库,并给予双方均等的访问权限。数据库应当包括信息的收集、查询、分析、监测、评价等功能,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同时,降低搜集信息的成本。

(七) 建设专业化、复合型的绿色金融队伍

第一,在环保、金融部门挑选出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经理级人才实行岗位对调,熟悉彼此领域的大体业务,再派往欧美学习绿色金融相关知识。第二,吸纳刚毕业的科研能力较强的金融和环保专业的硕士、博士到绿色金融部门工作,并给予优厚的待遇,做好绿色金融事业的重要人才储备。第三,在高校设置环保经济学、金融生态学等绿色金融相关课程,直接培养绿色金融人才。

(八) 大力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第一,在现有绿色金融产品的基础之上,开发绿色运输、绿色居住等新兴绿色信贷产品,在拉动企业绿色信贷的同时,也兼顾到个人及家庭的绿色信贷市场。第二,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弥补绿色信贷市场的不足。企业再融资要设定绿色技术和绿色设备的最低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企业限制其增发股票,而对于主营绿色项目的企业可以优先增发融资。同时,可借鉴欧美的国家环境基金将资源税、排污费等税费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该基金,采用专家管理下的市场化运作,保证基金投向环保领域的同时实现保值增值。第三,设计绿色项目保险,降低经营绿色项目企业的风险,也给提供绿色贷款的金融机构吃一颗“定心丸”。第四,尝试推出碳金融产品。2004年,花旗银行推出了首个碳金融产品,设计思路是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目前,欧美的碳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对绿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可以借鉴此类产品的设计思路,开发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碳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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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