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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忌一哄而上

  • 投稿农夫
  • 更新时间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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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忌一哄而上

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就在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制度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对引进外资和规范外资投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其示范作用下,各地纷纷仿效。商务部为此发出警告: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是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上海市制定的,具有特殊的试点性质,其他地方未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能复制和效仿。

点评:“负面清单”制度是对传统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在过去“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仅列明企业“可以做什么”,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市场主体才有相应的行为自由。因为列举事项有限,很难涵盖整个经济生活领域,缺少清晰边界,容易束缚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自由。而“负面清单”则明确企业“什么不能做”,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都被许可进入。企业行为只要符合市场准入和法律,政府部门必须办理手续,且多采用备案制甚至登记制。事实证明,“负面清单”制度对鼓励和规范外资进入起到了积极的成效。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率先在外商投资的准入领域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在没有土地、税收等优惠的前提下,半年时间就吸引了7772家企业入驻,绝大部分的外商投资都是在“负面清单”以外按照备案制的方式来设立的。今年6月,上海自贸区又公布了2014年版的“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从190条调降为139条。

“负面清单”制度不仅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还在简政放权、吸引外资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这都成了各地纷纷仿效的动力。但需要提醒的是,外商投资准入属于中央事权,原则上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制定、发布和实施。如果各地在没有获得中央授权的情况下制定各自的负面清单,将会造成制度的“碎片化”,影响构建统一有序的投资环境,还可能导致涉外的法律风险。其中的缘由,就在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样,拥有的资源禀赋也有很大的差异。在“负面清单”制定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强烈的地方色彩。在地方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地方版“负面清单”相互重叠、口径不一乃至相互冲突的现象必然存在。这无疑会对国家的外资政策和“负面清单”的统一性产生冲击,引发法律纠纷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因此,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其中的许多规则和措施仍很不完善和成熟的情况下,各地切勿一哄而起,争相模仿和出台此类政策。

新政策

银监会农业部发文支持三农金融

9月17日,中国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类银行业机构的不同业务范围和目标客户,还规定了金融机构三农业务的具体模式。

银监会通过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更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已经中国银监会主席会议通过,于9月19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对于外资银行来华设立机构的准入条件方面的规定方面,新办法沿用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准入条件未发生变化。外资法人银行注册资本要求上,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