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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物证及其在侦查中的作用

  • 投稿crcr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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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量物证是指在案件现场发现的附着在与犯罪相关客体上的能够揭示和证明有关犯罪事实的量少体微物质。具有广泛多样性、依附性、不完整性、隐秘性、易污染易丢失而且出现的几率高等特点,按照一定的程序,科学地运用其结论,使得微量物证在侦查破案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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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微量物证;概念;侦查;作用

随着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物证科学技术常识的普及,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促进了犯罪技术水平和反侦查手段的提高,作案手段和方法不断更新,事前精心策划、事中处处伪造、事后极力破坏,如戴手套作案,擦洗凶器,销毁笔记本、账簿、衣物、鞋子,伪装笔记等。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很难采集到有价值的手印、鞋印等人身证据,传统物证技术受到挑战,必须开发新的物证项目。

微量物证检验科学技术应运而生,这是由于引入物证技术领域的高科技装备越来越先进,是检验人能借助于现代显微放大仪器寻找肉眼看不到的微量物证客体,利用高精密度仪器分析微量物质,逐步实现了仪器取代人眼的革命。在重特大的疑难案件的侦破中,微量物证的分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进而为科学、准确、快捷的办案提供了便利条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一、微量物证的概念及其特征

1.微量物证的概念

20世纪70年代末期,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司法鉴定机关率先普及使用扫描电镜、射线显微分析仪、质谱仪、气象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高精密度理化分析仪器,只需采集和检验极少量物证样品量,即可分析出物证样品的种属特性①。因此,警务人员在现场勘查中注重搜查那些不被犯罪分子所注意和破坏的金属残渣、灰土、纤维等微量残留物,由此而诞生了“微量物证”(Traceevidence)这一新概念。对于“微量物证”这一新名词,目前尚无统一认识,争议颇多,较为流行的说法是将“微量”解释为“微小”,将“微量物证”简称为“微物”②。实际上,“微量”的含义不仅仅指的是物质体积小,而且还具有数量少的意思,不能一味地以表示体积“微小”加以代替,更不能将“微量物证”简称为“微物”。

根据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凡物体与物体之间发生接触后会存在物质的转移,目标物体会从源物体上带走一些物质,同时也会将自身的一些物质遗留在源物体上。通过对转移物质的检验,能够反映其源物体与目标物体的某些特征,也可以证明发生接触的物体的相互关系。在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由于行为与犯罪现场的接触,必然会遗留或带走某些物质,其中那些可以用以揭示和证实犯罪事实的物质,统称为“物证”。而那些与犯罪活动有关,能用以认定犯罪事实真相,但需要借助专门检测仪器进行检验、鉴定的量小体微、易被污染和丢失的物证,即是微量物证,其形成通常是由于外界的交互作用而产生的物体间的微量物质转移。在某些情况下,某种物理化学作用也会引起程度不一的微量物质的转移,结果使物体上增加了某种微量物质或导致某种微量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有所改变。这些微量物质的存在和变化也可能成为证明该待查犯罪事实的证据。综上,可以将微量物证定义为:附着在与犯罪有关客体上的能够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的量少体微物质。“附着”一词揭露的是微量物证的本质即“脱离母体的分离体”。分离体由于“擦刮”“擦蹭”“分泌”“脱落”等作用而脱离于母体(源物体),依附在其他目标客体之上。溯其本源,通过研究分离体及其运动的轨迹可以分析出母体的种属特性、分离因素等。该定义中的“与犯罪有关的客体”在通常情况下包括当事人的身体、鞋帽、衣物,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现场上所破坏或遗留的有关物品,现场建筑物墙面、地面,文件以及其他物品。

2.微量物证的特点

微量物证除了具有一般物证如传统上所指的手印、鞋印、工具痕迹、笔迹等物证的特点,有着其自身的特性:

⑴广泛多样性。微量物证范围广泛,种类多样,犯罪现场的任何物质均可能成为物证。微量物证可以使化合物,也可以是单体,可以是有机物,也可以是无机物或合成材料。随着新材料的不断涌现,物证的范围不断扩大。

⑵依附性。微量物证常发现于犯罪现场周围或附着在与犯罪有关的客体上,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身以及作案工具等。微量物证的这一特性表明,应尽可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案工具上提取微量物证,以便相互印证。

⑶不完整性。犯罪现场提取的微量物证通常是从其整体物分离而成,并不是造痕体在运动中产生的痕迹,它以破碎、分离的形式出现,缺乏反映完整物的形象。因此,对微量物证检测结果,应结合犯罪现场勘查、案情调查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⑷隐秘性。微量物证由于其量小体微,使其具有强烈的隐秘性。这一特点使它不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注意而销毁,但同时容易被现场勘查人员忽略而难以发现和收集,或提取的时候也容易发生污染或丢失。正因如此,微量物证的鉴定通常也需要借助化学分析手段或高精密度仪器才能检验。

⑸易污染,易丢失。由于微量物证的附着性,又因其体积小,很容易与周围环境或其他物质发生交叉污染。同时,在提取、包装和鉴定过程中如有不慎操作就会造成污染或丢失从而丧失证据价值。

⑹出现的几率高。微量物证由于其量小体微,很容易遗留在犯罪现场或从犯罪现场被带走,且难以全部销毁,在犯罪现场及其周围和犯罪嫌疑人身上出现的几率非常高③。

二、微量物证分析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总要采取某种手段,使用某种物质材料,不可避免地会将其带至犯罪现场,并遗留微小的物质在犯罪现场,因此,在案发现场或被害人身上或犯罪嫌疑人身上及作案工具等其他客体上必然会黏附这些物质。事实上,我国是使用微量物证最早的国家,如足迹专家马玉林的步法追踪,就是成功运用微量物证的典型,通过作案人足迹运动产生的微量泥沙、擦蹭痕迹来研究分析作案人在现场的运动轨迹④。随着鉴定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利用微量物证侦破案件逐渐受到公安部门的重视。因此,在侦查实践当中,掌握发现、提取和利用微量物证分析方法,对于侦查破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查明作案手段

通过现场勘查和物证分析,可以查明作案手段。如爆炸案中,可以确定爆炸原因、爆炸物的种类以及爆炸量,同时可以确定纵火案的起火原因、起火点和纵火物的种类。再如通过至伤工具残留物的检查分析和对比,可以判断致伤物的物质和工具。通过确定制作或伪造文件所使用的工具材料等,可以澄清某些案件事实,并可甄别被害人的陈述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2.有助于确定侦查方向

通过物证分析,确定物证的物质种类或品牌,或分析确定该物质属于哪个批次的产品,在调查该种物质的分析情况和销售范围基础上,确定该物质的来源。以便按照“以物定向”的原则确定侦查工作的方向和范围。如扼颈他杀现场发现缠绕在死者颈部的绳索是一种特殊的尼龙绳,经调查取样分析后,是现场附近某工厂生产的产品,这种产品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在当地销售,那么该地就是重点侦查范围。

3.有助于确定犯罪嫌疑人

认定谁是犯罪嫌疑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从微量物证分析的角度提供证据,就要求从两个方面去证实犯罪事实:犯罪现场或被害人身上遗留有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或其他作案使用的工具、材料上的物证。如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越窗逃跑时,在窗框上留下的几根衣服纤维,用刺器刺伤被害人时,在被害人衣服破口处留下的少量污垢,经过对留在窗框的纤维、衣服破口的污垢进行分析,确定纤维和污垢的种类、质地、组分,再与犯罪嫌疑人身穿毛衣的纤维及疑是凶器上的附着物进行比对,如果其种类、组分相同,则这些物证可以作为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之一。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疑是凶器、交通工具上留有案发现场或被害人身上的某种特殊物质,也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曾到过案发现场,或接触过被害人。

4.有助于证明遗书等文件的真伪

文件的真伪可以通过文件鉴定来解决。但应用微量物证分析法比较鉴别遗书上的墨水、油墨等物质材料的异同,也可以证明遗书等文件的添改事实。如死者亲属对死者“自杀”一事提出异议,经检验“遗书”发现,遗书上标明死者厌世的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和改写的落款日期,都是用另一种相似油墨的圆珠笔添改的,表明遗书是伪造的。案件侦破后证实死者生前在病中给其亲属写了一封信,让其丈夫寄出,其夫模仿其笔记对原信作了添改并扼死死者,伪装自缢身亡。

三、微量物证分析的程序和结论

微量物证分析在案件侦破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工作中应把握以下重要环节,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认真区分物证和无关物质

物质无处不在,特别是作为散在物、残留物或某种痕迹的媒质的微量物质。在犯罪现场勘查或对犯罪嫌疑人的搜查中,要善于发现和提取到能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微量物证,就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对案件性质、侵害对象、作案手段和作案过程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弄清物质与作案活动的必然联系,才能在正确区分哪些是作案活动遗留的或产生的,哪些是现场固有的;哪些是从犯罪现场带来的或作案过程剩余的,哪些是与该案件无关的。否则,把无关物质误做物证,花费精力和财力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可能造成错案。为此,物证分析人员应亲自参加犯罪现场勘查,协助侦查人员勘查、提取可疑微量物证。受理和送检的微量物证,应详细了解案情,认清提取物证的部位、方法和原始状况,以及该物证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2.制定科学、高效的检验方案

要确定一种未知的物质是何物,以及它与某个样品是否相同,需要一个实验、探索的过程。但作为微量物证,它不仅量微,而且对于某特定案件是不可替代的。为了防止无谓的消耗物证,给案件侦破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必须结合案情,对物证进行外观观察与无损检验,在排除某些种类物质后,判定它可能是某种什么物质,在明确检验范围的基础上,拟定进一步实施检验的步骤和要采取的分析方法。要力争做到消耗每一部分样品,都能获取最大限度的进展。务必防止盲目的试探和无序的无准备、无计划的检验。

3.坚持系统、综合的检验

坚持系统、综合的检验,包含以下要求:首先,要把物证作为特定案件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看成是案件系统中一个有多组分、以一定形式和次序构成的子系统。也就是说,物证不是孤立的,它与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才能更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其次,要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到局部,从一种组分到其他组分,全面实施分析检测,以到达充分提取物证的全部信息。这样才能利用有限的微量物证,最大限度地鉴别物质的种类,以至获取具有特定意义的结论依据。最后,要综合分析检测结果,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做出微量物证的鉴定结论。微量物证鉴定要尊重分析结果,同时也应注重对分析结果的综合。因为只有综合才能更准确地认识物质种类的异同,才能把握物证案件事实的联系。

4.严格区分相同与同一

微量物证分析的结论:物证与某样品相同⑤。意思是说待见物证与相比较的样品彼此一样,没有区别。它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如果判定其相同的根据是该种物质的种属特征,是构成该种物质的必然部分及其含量,这种相同是指相比较的是同种物质,或者说是物质种类相同。由于具有同种物质的人或地点绝非一人或一处,这种结论只能证明微量物证有可能来自该人或该处,而不是一种肯定的、排他性的证明。如果说“相同”,除根据物证中某种物质的必反组分,有根据其中偶然混杂的其他物质的组分,而且这种混杂的组分愈是偶然,这种相同就愈具有特定意义。例如,从一具被撞击致死的尸体衣服上提取的擦蹭附着物经分析为蓝色油漆,玉米叶残渣,生石灰渣和尘土的混合物。经侦查发现的可疑车辆车厢下方的金属防护网有擦蹭痕迹,刮取其前角附着的白色粉末、油漆及其表面附着物进行分析,其总和与被害人衣服上的擦蹭附着物提取的微量物证组分完全相同。由于这几种物质难以在其他车辆的同一部分出现,该结论就证明了死者衣服上的附着物只能来自于这辆可疑肇事汽车。因此,所谓严格区分相同与同一,就是要科学、客观地评估微量物证鉴定结论的证据意义⑥。

微量物证的提出,使我们对现场物证的认识更深一步,扩大了视野,标志着物证的发现、提取与鉴定由宏观深入到围观,由平面深入到立体,是现代高科技成果在物证技术领域内运用的具体表现,也是物证技术鉴定水平的重大进步。微量物证概念拓宽了在物证技术中提取与检验对象的范围,特别是对那些监守自盗、预谋、纵火、枪击、反侦查等难以侦破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从现场这一“物证宝库”的多个方面,层次揭露犯罪事实,为稳、准、狠地打击狡猾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锐利武器。

引文注释

①李文.物证技术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②周学之.微量物证学论文集[M].上海市新闻出版局,1998.

③厉开平.浅谈提高刑事案件中微量物证的利用率[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5).

④杨瑞琴.微量物证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J].公安大学学报,2002(2).

⑤张绍雨.关于微量物证若干问题的探讨[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

⑥李生斌,万立华.刑事科学技术[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