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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悖论”研究述评

  • 投稿菲斯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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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洁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成都 611130

[摘要]“Green Paradox”在近些年受到了欧洲经济学家们的热议。然而在中国学术界,尚且没有对应的翻译与文献研究。本文权且将“GreenParadox”译为“绿色悖论”,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进而在原有概念的基础上,扩展了“绿色悖论”的外延。进一步,笔者分析了环境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时机、政策威胁、被治理行业的替代技术都对于“绿色悖论”产生的影响。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绿色悖论”;气候问题;环境政策;环境治理

针对于全球变暖问题,世界各国很早就意识到了其危害性,并且做出了承诺要治理该问题。随之,一些针对性的环境政策出台。但是近些年,全球变暖问题依然在持续加重,这引起部分学者的反思。“GreenParadox”正是其中的一项研究焦点。

一、概念内涵

“绿色悖论”的主要提议者是德国慕尼黑经济研究所汉斯-维尔纳.辛恩。辛恩多次警告称东京气候会议所指定的气候政策会造成“绿色悖论”的产生。他进一步声称其主要原因是当前的大部分气候政策是为了减少对化石燃料的需求,比如对燃料消费量进行征税,以及对低碳能源的提供者进行财政补贴,而这些势必会引起化石燃料价格的下跌,如果燃料所有者预测气候政策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变得更加严格,那么可能会推动该燃料在近期的销售,以求错过价格跌落的最差时期,随之可见,气候变暖的问题也更加严重了(2008)。可以说,“绿色悖论”的基本原理是体现在化石燃料的拥有者对待气候政策的反应之中。

二、基本假设

辛恩(2008)在霍特林的“不可再生能源获取模型”基础上提出一个资源获取的基本模型。他指出“绿色悖论”产生的一个重要假设是被治理企业占有一个给定的外生性资源储量。在这种环境下,税收或者其他减小需求的政策措施都将通过导致化石燃料销售的缩减而降低矿业项目的价值。这也被证实会降低对矿业项目的投资兴趣而使得化石燃料的生产总量减少。基于上述假设,辛恩推理出碳消耗税对于化石资源的作用机制,认为如果税率高于利率的话,将会导致“绿色悖论”的产生。

辛恩的结果也是建立在另外一个强假设之上:并不存在一项替代技术。这项假设在短期内来看,也许是合理的,因为现阶段的确没有化石原料的合适替代者。但是一旦替代技术成为可能,那么替代的就不仅仅是物理上的形式,而是实实在在的经济性替代。迈克尔·赫尔(2010)也表明如果一项替代技术的引入将会使“绿色悖论”效应的可能性变得微乎其微。

斯泰莱(2012)扩展了霍特林的模型,提出了新的假设。在这个模型中,资源开发活动的前期投资变量被包含进来。这个模型与辛恩的基于霍特林模型而建立的模型相比,更有可能说明在税率足够高的情况下,气候问题会得到缓和。

三、概念外延扩展与理论扩展

(一)概念外延扩展

就“绿色悖论”的外延来说,已有的研究将“绿色悖论”的理论局限地运用于全球变暖、气候政策研究之中。这无疑会限制更多领域的学者去研究和发展“绿色悖论”的概念。此外,过往理论研究全部是站在全球性层面讨论气候问题,这种特点无疑会限制“绿色悖论”在更多的国家获得理论发展与理论实践。

因此,在中国环境治理背景下,有必要对“绿色悖论”的外延进行扩展,以求其理论更广泛的运用在中国环境政策制定实务之中。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的影响。它包括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是由自然演变和自然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是因人类活动引起的,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绿色悖论”原有的概念外延聚焦的气候变暖问题属于此生环境问题中的生态问题。而无论是污染问题还是生态问题都是因为人类活动造成的,其都与人类经济活动息息相关。而相关政策的制定就会产生于气候政策所类似的“绿色悖论”的现象。所以,“绿色悖论”概念的外延可以适度扩展到与人类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次生环境问题之中。这样,“绿色悖论”理论可以更广泛的运用于中国的环境治理。

(二)理论扩展

1.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时间间隔对“绿色悖论”的影响

环境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时机对于一项政策的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绿色悖论”描述的现象背后的一个重要机制就在于环境政策在讨论与制定的过程中以及这种政策实际执行的规划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使得被治理行业中的企业有更多的时间去生产与制造原有产品,并且在运输使用这些产品的过程中破坏了环境。如果将环境政策的制定时间以及其实施前期时间大幅缩短,将会限制这些企业的原有产品生产,更好达到环境政策的期望效果。

2.政策威胁对“绿色悖论”的影响

一项环境政策的执行效果、最综效果如何,还要依赖于环境政策对于被治理行业内企业的威胁。这种威胁可以来自于政治压力,也可以来自于社会舆论压力与经济压力。“绿色悖论”产生的其中一个作用机制是被治理企业预见了自身产品在将来会受到该环境政策的影响,为了依靠此产品获取更多的利益,企业只有加大生产与销售。所以,当一项环境政策对企业的产品威胁很大时,被治理企业更倾向于在短期内加大生产与销售,最综造成“绿色悖论”的产生,加剧短期环境问题。但是较大威胁的环境政策会降低远期高污染产品生产与使用量。

3.被治理行业的替代技术

被治理行业对待环境政策的反应与该行业的替代技术的成熟度、市场占有率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一个替代技术成熟的行业或企业,其应对环境治理政策,将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面对在税收等措施面前,行业或企业更多的只能遵守。相反,若被治理行业或企业处于一个替代技术不成熟的背景下,其具有强市场权利,面对环境治理政策,将有更多的余地做出有利于其利益的措施。在政策实施之前,若替代技术不成熟,企业有更多的时间可以在营销等方面做出回应使得企业在短时间内可控制的扩大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不利于环境治理,最综产生“绿色悖论”。

四、总结

当经济学家们积极投身于“绿色悖论”的研究之中,现实世界的气候政策的研究却发展缓慢,这主要是因为“绿色悖论”是否发生与存在缺乏实证性研究的证明。当然,“绿色悖论”的理论模型也仅仅依赖于假设,所以可想而知,“绿色悖论”受到的质疑在所难免。

但是“绿色悖论”对于中国环境政策的制定还是具有一些理论意义:一是合理规划环境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时间,减少被治理企业的反应时间并限制其逆向选择行为。二是治理的手段与机制要多元化,合理给予传递被治理企业相关政策威胁。三是针对于垄断性较强、替代技术不成熟的行业给予较严厉的政策规定,抑制其不利于环境问题的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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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Hotelling,Harold.The Economics of Exhaustible Resources[J]Journal ofPolitical Economy,1931

作者简介

杨洁(1989-),女,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社会学硕士,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四川 成都 611130) 研究方向:社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