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贞云
(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
【摘要】“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他是一个最早产生于西方的东西。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了理论的批判和深化,所以进行对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进行剖析对了解中国市民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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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黑格尔
1.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卢卡奇甚至认为此理论是黑格尔整个哲学的中心,不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就无法真正理解黑格尔的哲学思想。黑格尔第一次对市民社会和国家进行了区分,将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这不仅突破了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国家的传统市民社会思想的框架,同时也为后来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思想资源。概括来说,在西方市民社会的理论发展过程中,黑格尔被视为是旧传统的终结者,同时也是新传统的开创者。虽然人们在终结和开启上的认识和看法有些差异,但人们普遍认同的有两种看法:首先就是黑格尔第一次区分了国家和市民社会,使市民社会从政治社会中分离而拥有了独立的地位。其次就是黑格尔赋予市民社会以经济的内容,也就是将需求等经济因素引入到对市民社会的阐述当中,这也对后来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欧洲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环节。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是黑格尔精神哲学的三个阶段,法、道德和伦理是客观精神的三个阶段,而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又是伦理的三个阶段。家庭是直接的伦理精神,人们以爱的形式结合在一起,但却淹没了人的特性。市民社会处在中间的阶段,它高于家庭,用利己的原则弥补了家庭中爱的形式的不足,使个人的目的得到充分的发挥,但这将走向自我中心主义。国家是伦理精神真正的实现,市民社会也因为自身的局限性而必然要被国家所超越。
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对家庭的超越,但市民社会和家庭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国家是伦理的最高阶段,它超出了个人私利,克服了市民社会阶段的偶然性和各种对立冲突,解决了市民社会中个体与整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国家把自己“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所以说,只有到国家阶段才能达到对市民社会特殊性的扬弃,才能上升为普遍性,真正实现伦理精神。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是在抽象普遍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基于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和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和需要的最大化,那么这个需要体系则会出现矛盾和斗争,而为了维护系统的协调就需要法律程序,司法也就成为了市民社会中不可缺少的要素。然而,为了维护市民社会的正义,保护成员的私有利益就需要警察和同业公会,因为他们可以预防和解决遗留在需要体系和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把特殊利益作为公共利益来关怀。所以说警察和同业工会也是保证市民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
总结来说,在黑格尔看来要维护市民社会体系的正常运作就需要这样三个要素,即需要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而在三个要素中,黑格尔首先强调了需要体系,在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的环节,也都是围绕着物质利益展开的,因此这就涉及个人如何协调利益关系的问题。黑格尔在维护个体合法利益方面已经充分认识到物质利益在个体和社会存在中的基础性地位,这也就为马克思物质生产理论奠定了基础。
2.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虽然继承了黑格尔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但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却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他首先批判性地指出,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上弄颠倒了,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不是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强调私有财产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政治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它代表虚幻的共同利益,它并不是市民社会矛盾的调和,而是市民社会矛盾的表现。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以国家和市民分裂为理论起点,用政治异化理论来解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继续并深化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他认为,正像人在宗教世界过着与人相对立的、符合于他的真正本质的天上生活一样,公民在政治国家中也过着与社会生活相对立的生活。因为政治国家和上帝一样,是人的社会本质的异化。马克思认为,国家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市民社会具有实质上的特殊性,国家是抽象的,市民社会是具体的。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脱离,仅仅意味着社会成员成为了利己的人,这样的人被政治国家剥夺了类的本质,沦为了孤立的原子化的个体。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现实的人的感性活动才能克服市民社会,而这一克服的力量即为无产阶级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市民社会进行了初步的政治经济学的剖析,提出国家和法以及宗教、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表现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的论断。我认为在《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不仅看到以“实物”为基础的“人对人的社会关系”,从而接近于生产的社会关系这一核心思想,而且也看到了经济关系以及制度是政治国家的基础,他们指出“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 从此市民社会的内涵发生了转变,在这之前主要是指近代革命结果的市民社会,而在这之后则逐渐被等同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即一切物质活动和物质关系,才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另外他们在此也对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进行区分,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这里也清楚地说明,市民社会就是经济基础,或者说是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政治国家也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则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所以说,马克思在阐述市民社会发展理论的过程中也建构历史唯物主义的体系。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因为一些需要而联合在一起,所以每个成员都有其利益的特殊性。人的需要是多元化的,如果每个成员都追求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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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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