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成
(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南昌 330022)
[摘 要] 英国在儿童游戏权保障方面有比较成熟的经验:从儿童游戏权保障内容看,它涉及游戏保护权、游戏参与权以及游戏提供权等三个基本方面;从儿童游戏权保障特点看,英国建立了中央立法保障、大量民间游戏组织推动以及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合作联盟的三位一体的保护格局。我国应明确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内容;加强儿童游戏权保护立法;完善儿童游戏权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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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儿童游戏权;儿童权益;权益保障
游戏与吃饭、睡觉等一样是我们个体生命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席勒曾言:“只有当人是完全意义上的人,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时,他才完全是人。”胡伊青加更是明确宣称人是游戏者。可见,在人生的各个阶段,游戏都有其重要性,对于儿童来说,游戏之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游戏是儿童的生活,儿童的生活就是游戏。《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明文规定儿童享有游戏的权利,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儿童游戏价值的认识以及游戏作为儿童一项特殊人权的确认。但游戏正逐渐远离孩子们的生活,《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享有游戏权的法律条文也成为被遗忘的“条款”。英国在儿童游戏权保障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经验,能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英国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内容
英国政府于1991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为《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的儿童权利提供了广泛的保障措施,尤其是对该公约中第31条所确立的儿童游戏权,英国政府建立了堪称世界上最完善的儿童游戏权保护体系。英国儿童游戏权的保护内容与《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权利保护精神基本一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儿童游戏保护权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维持生命的过程。更多的是为了保持现在和将来的完整性,以能对环境的种种要求作出反应。在把自己放置在更有利的环境中的各种途径中,游戏就是其中一种,对年幼的儿童来说更是如此。伯格哈特(Burghardt)在其研究中指出:“游戏可以被看作是儿童自我保护的过程,因为它提供了促进适应能力和快速恢复能力的可能性,游戏经验的效果转化到大脑结构中去,尤其是转化到大脑的行动情绪、动机和回报系统中去,将导致进一步游戏。”为了说明游戏的上述价值,他进一步通过动物游戏的大脑变化来证明这一点。他指出:“游戏使动物行动,行动能引起动物大脑树突的快速变化,从而激活神经系统变化和大脑活动区域。更加积极及以多样化方式积极活动的动物,将会有更多大脑神经系统变化的机会,而它又进一步促进动物以更积极的方式进行行为变化。”可见,游戏能为儿童提供积极的适应系统,并和适应系统一起引发积极的情绪。儿童受积极情绪的影响范围越大,就能获得更多的快乐和幸福感,反之“儿童不幸福的道路就会越铺越长”。游戏对于儿童来说是维持其生存和自我保护的基本机制,保护儿童的游戏权意味着保护儿童通过游戏自己创造幸福、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
(二)儿童游戏参与权
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一对内在矛盾,即儿童参与和表达权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之间的矛盾。如果儿童参与或表达的愿望不代表他们的长远利益,那么如何权衡儿童自治与成人保护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儿童权利理论发展史上的“解放论”与“保护论”之争,二者在“儿童处于弱势状态,应该改善他们的处境”这个基本问题上是一致的,但在促进儿童发展的方式上存在分歧。保护论认为,由于儿童的脆弱性以及有限的情感和认知能力使得他们没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因此需要成人为儿童提供积极的保护,促进儿童的利益与福祉。相反,解放论则认为在本体论意义上应该给予儿童以成人意义上的道德考量,儿童应当被认真地当作道德行为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应被当作价值主体而不仅仅是被保护的对象,儿童的道德地位不能因为儿童的弱小而被苛扣。儿童的游戏参与权恰恰反映了这种矛盾,它一方面需要儿童积极主动的参与,同时也需要成人提供一个丰富而安全的环境。英国在儿童游戏参与权方面的基本观点是,不能仅仅把儿童的参与权理解为支持儿童参与到成人相对结构化的民主的过程,而应把游戏看作儿童参与日常生活的基本方式,保护儿童的游戏参与权就是不断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儿童以游戏的方式参与日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儿童游戏是一个占用和制造空间的过程,游戏环境(物理、社会和文化)的质量影响着儿童的生存、健康和幸福。因此,英国在儿童游戏参与权上特别注重日常生活中环境的创设,它一方面要求成人了解儿童参与游戏的方式,提供支持性、安全性的环境;另一方面,出于对儿童私密空间的尊重,鼓励儿童自己创造游戏的空间。
(三)儿童游戏提供权
游戏是儿童在没有成人参与的情况下的自主性活动,既然是自主性活动,儿童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可以寻找机会进行游戏,为什么还要成人提供呢?这是因为,如果在一个非支持性的环境下游戏,儿童可能会在游戏过程中受到伤害,当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幸福权受到伤害时,将会对他们的游戏能力产生影响。反之,儿童的游戏能力也会对他们的健康、发展和幸福产生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儿童的游戏提供权是与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儿童权利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整体权利密切相关的,成人的提供不仅仅是游戏材料和设施的提供,而应广泛地考虑儿童权利,以确保社会和物理环境对儿童游戏的支持。英国非常注重对儿童主体性的尊重,如威尔士在制定地方游戏政策和法规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把游戏提供仅作为支持儿童游戏的一个要素,在此基础上对所有可能影响儿童在社区中自由游戏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可见,儿童游戏只属于儿童,成人应在意识到儿童游戏重要性的同时,认识到儿童独立自主游戏的特性。任何促进游戏的干预都要为儿童游戏留有充足的灵活性、不确定性及安全性,以便让儿童自由地游戏。
二、英国儿童游戏权保障的特点
英国在儿童游戏权保障方面不仅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民间游戏组织,它们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共同为保障儿童的游戏权服务。
(一)法律法规的保障
英国关于儿童游戏权的立法主要体现在1989年通过的《儿童法》(Children Act 1989)之中,该法几乎将英国政府颁布的所有关于儿童的法律结合到了一起,对儿童权利、儿童卫生保健、儿童福利与教育等内容作了全方位的规定,是英国最为重要的儿童保护法,被当时的大法官称颂为“议会立法有史以来最全面深入的改革”,英国媒体则称之为“称民心的立法”。这部法律在2000年和2004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在2004年修订的《儿童法》(Children Act 2004)中,关于儿童游戏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7条“儿童与少年之计划”(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s plans)之中,该条规定:1.大臣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英格兰儿童服务主管机关制定、公布计划,并履行各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有关儿童与少年之政策;2.地方主管机关( Local authorities)必须提供服务,并制定适宜本地的儿童与少年休闲计划,此计划应说明对儿童与少年之未来展望,并在计划公布时详细论述优先考虑的事项与活动。此外,在制定计划之前应开展广泛的咨询活动,对象包括儿童、少年、其父母和抚养者、志愿者和社区部门。其中,计划书规定事项里就包括教育、训练、休息、娱乐等。
(二)民间游戏组织的努力
在英国,还存在着大量的民间游戏组织,这些自发性民间组织在不遗余力地推动着英国儿童游戏的组织与开展,确保儿童游戏权的实现。这些组织主要有:1.英国儿童游戏权公益组织(Fair Playfor Children,简称FPFC)。该组织成立的宗旨是为了贯彻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儿童游戏权之规定,它主要由FPFC协会和FPFC慈善信托公司两大机构组成。其中FPFC协会主要由捐助与赞助的会员组成,专门为争取儿童游戏权而进行游说,促进政府改变政策与制度;FPFC慈善信托公司与FPFC协会拥有共同的会员,但分工不同,它主要负责游戏权的研究、资讯及相关事务。目前,FPFC进行的方案有网络化工程、自由游戏、儿童游戏设施及保护措施、游戏公平、游戏表达、与游戏相关技能交流等;2.英国信赖场地组织(Fields in Trust,简称FIT)。该组织的前身为英国游戏场协会(Na-tional Playing Fields Association,简称NPFA),其宗旨在于保障和改善户外运动及游戏空间设施,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参与健康的户外活动。目前,该组织实际行动的项目有“藉由发展永久性地保护各个游戏场”“改善游戏场设施”“影响政府政策以确保游戏场不被廉价出售”“为拯救受威胁的游戏场而战”“帮助地方社区经营当地游戏场地”“与组织伙伴合作,通过改善游戏场设施以美化地方社区”“提升对儿童游戏场价值的认识”等;3.英国游戏训练网( Play-Train)。该组织主要负责提供游戏训练课程,以满足与儿童相关的组织和人员之需求。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机构,最终目的是通过游戏提升儿童的创造力。游戏训练课程包括激励创造、舞蹈与活动、2D与3D视觉艺术、音乐游戏、使用自然材料、戏剧与角色游戏、规则性游戏、户外游戏、午餐时间的监督管理、儿童参与、提升正面积极的态度、成功经验工作坊等。除了这三个影响比较大的民间游戏组织之外,还有许多大大小小的地方民间游戏组织,比如自由游戏网、儿童网、伦敦游戏网、游戏伙伴网、RoSPA游戏安全网、游戏日、威尔士游戏等,它们在英国儿童游戏权推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的结盟
在英国,对儿童游戏权保护最有力的政府部门首推“文化、媒体与体育部”( Department for Cul-ture,Media and Sport,简称DCMS),Ilsl该部门负责的业务比较广泛,与儿童游戏权相关的业务主要归于“教育及社会政策”(education and social policy)之下。该部门对儿童游戏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与三个民间游戏组织订立契约来进行,并以每年50万英镑的经费对这三个组织进行资助。这二个组织分别是儿童游戏评议会(Children´s Play Council,简称CPC)、儿童游戏资讯服务(The Children´s Play In-formation Service,简称CPIS)和活跃技能(Skills Active)。儿童游戏评议会和儿童游戏资讯服务同隶属于国家儿童局(National Children’,Bureau),其中儿童游戏评议会专门从事政策、研究、资讯及良好策略的研发,以让儿童获得自由游戏的经验品质。此外,它还有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提升公众对于游戏在儿童生活中重要性的认识,以及不断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游戏机会和服务。南于它是一个国家与地方组成的联盟,因此它与其他关心儿童的机构合作紧密,经常召开讨论会议,以促进更好的游戏政策的出台,维护儿童的游戏权。
儿童游戏资讯服务是第二个与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订约并接受资助的民间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为公众提供与儿童游戏有关的建议与指引,它拥有非常丰富的与儿童游戏相关的资源,因而又被称为儿童游戏的“国立图书馆”( National Library)。它的资源涉及各领域儿童游戏的图书、报告、小册子、论文及视听资料等,为提升公众对儿童游戏价值的认识提供广泛的资讯服务。活跃技能是第三个接受资助的民间组织,它的宗旨是建构游戏训练与资格条件的国家体制,如制定游戏工作人员的国家职业标准与基础学位等,同时它为游戏工作者提供地方训练中心。总之,这三个民间游戏组织共同接受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资助,同时开展与儿童游戏相关的研究,为文化、媒体与体育部出台更为科学、合理的游戏政策提供依据。
三、对我国的启示
游戏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我国儿童游戏权被侵害的现象非常普遍。英国在儿童游戏权保护方面有非常完善的措施,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尽管两国在国情、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但对我国仍不无启迪。
(一)明确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内容
明确儿童游戏权所包含的内容是保障儿童游戏权的前提。英国对于儿童游戏权的理解是放在《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整体权利背景下探讨的,而且在儿童游戏自主权与成人干预的张力之间,他们认为应把儿童能力的不断发展作为平衡成人代表儿童做决定的责任的力量,亦即随着儿童能力的逐渐发展,成人的责任逐渐减弱。[22嘆围把儿童游戏权的内容分为儿童游戏保护权、儿童游戏参与权和儿童游戏提供权三个方面,就体现了这种张力的平衡。儿童游戏权一方面需要成人提供适合游戏发生的环境(不仅仅是提供游戏设施,更应该考虑环境支持儿童游戏的能力),另一方面游戏又是儿童自己的游戏,儿童游戏的自主关系到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幸福。这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就是,在理解儿童游戏权时应整体考虑儿童的权利,把它提升到关系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和幸福权实现的高度来看待,在成人提供游戏材料和环境时应充分考虑这种环境对于儿童游戏能力的支持,而非简单地提供或者盲目地限制和控制儿童游戏。
(二)加强儿童游戏权的立法
虽然我国也于1990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并在1992年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但是对于儿童游戏权的保护仍然是一片空白,这一方面与民众观念里轻视游戏的文化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游戏权在公约中的法律地位有关。游戏权是作为儿童生存权、发展权等儿童基本权益的保障条款提出的,所以不如儿童生存权、发展权等权益那样备受关注,而被称为“被遗忘的权利”。就我国关于儿童游戏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言,虽然几部幼教法规屡次提到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但都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同时立法层次也很低。在被誉为保护儿童权益“宪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也做了全面的规定,但多为宣示性、指导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儿童游戏权的保护既没有单独列出,也没有具体表述。另外在《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2)、《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 2010)》(2001)以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2011)等三个行动方案当中,相关条款也多是针对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等儿童一般性权益的保障而提出,儿童游戏权的保护难觅其踪。相比之下,英国则建立了完善的儿童游戏权保护法律,在《儿童法》第17条中就有关于儿童游戏权的专门规定,并且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的主管机关负责儿童游戏与休闲计划,为儿童游戏权的实现保驾护航。立法的缺失是影响我国儿童游戏权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儿童游戏权方面的立法是解决我国儿童游戏权保护问题的当务之急。
(三)完善儿童游戏权保障机制
英国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为儿童游戏权保障履行各自的职责。政府部门中专门负责儿童游戏事物的文化、媒体与体育部主要是和民间组织签订契约、资助经费、出台政策,而受资助的民间组织则主要为政府的政策制定提供建议、资讯和研究支持,以确保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政府和民间组织整合、分工的保障机制对于我国儿童游戏权保障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也可以考虑由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与儿童游戏权有关的政策,教育部门通过一定的经费支持与国内若干个特定的民间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整合民间资源,发挥民间的研究力量,让民间机构进行有关儿童游戏权利保护的调研工作。这种保障机制在保障工作效率的同时,调动了民间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和创造性,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儿童游戏权的认识、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