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章
(重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重庆 400044)
摘 要:伴随民族乡村旅游开发而突显出的矛盾冲突深刻反映出了民族乡村旅游开发在现代化建设中所遭遇的社会建设困境,其实质是民族乡村的经济水平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问题。研究以贵州XJ为个案,基于七年的田野调查,获取了当地旅游开发的一手资料,并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所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当中选取了三组矛盾冲突,通过构建混合博弈模型分析其中的行动者逻辑,得出在缺乏沟通与共识的前提下,追求短期效用的“理性经济人”行为是导致冲突产生的根源,在此基础上,结合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提出了改善主体间博弈关系的理论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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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社区;旅游开发;利益冲突;混合博弈;交往理性
中图分类号:F590.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1-0083-07
收稿日期:2014-12-16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CDJXS11011104)
作者简介:罗章(1963-),女,重庆人,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社区治理。
一、引言
民族乡村旅游开发是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将贵州战略定位为“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从政策层面进一步鼓励贵州以文化旅游发展为导向,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旅游开发带动经济发展的示范效应。然而随着旅游开发的进行,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分析利益冲突问题的内在机理,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寻找问题解决的具体路径已经成为进一步促进民族乡村旅游开发,维护民族乡村社区稳定的关键所在。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民族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较为关注,着重探讨利益冲突的类型、产生原因及改善路径。总体来看,现有研究多为描述性研究,而缺乏从行动者动态博弈的角度出发的解释性研究,另外,概括性研究较多,而缺乏以实地调研为基础的案例研究。本研究深入XJ苗寨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构建混合博弈模型分析利益冲突问题产生的内在机理,认为交往理性的缺乏是产生利益冲突问题的深刻原因。
XJ苗寨位于贵州省东北部,海拔833米,面积57.9平方公里,村寨拥有1432户苗族居民,总人数达6000余人是中国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苗族古村落。当地自然风光独特、环境保护良好,传统的民族风俗习惯一直延续至今,文化底蕴深厚,民族特色饮食、服饰、建筑、语言保存完好,成为当地进行社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有利条件。1982至2005年其先后被列为民族风情旅游景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国民族博物馆。旅游业作为当地的新兴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地旅游开发可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1982-2008年,2009年至今。在旅游开发第一阶段当地旅游业并未形成系统规模,旅游综合收入较少,在旅游开发第二阶段,随着地方政府及旅游开发公司的介入,旅游开发初显成效,旅游综合收入显著提高,2012年,当地旅游人次达352.8万人,旅游综合收入达到20.46亿元,较2011年翻了一番。然而,旅游开发在带动苗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矛盾的出现,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严重影响了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和社区的稳定。2012年,XJ苗寨由利益矛盾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如何消解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当地迫切需要解决的社区治理问题。
二、XJ苗寨旅游开发中的三组利益矛盾
XJ苗寨在旅游开发中出现了多组利益矛盾,涉及多重利益相关者,在不同的利益矛盾组合当中,村民与基层政府、民间组织与基层政府、村民与旅游开发公司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最为尖锐,是阻碍当地旅游开发进一步进行的主要因素,具有显著的代表性,因此研究选取这三组冲突关系作为本研究的研究对象。
(一)村民同基层政府的利益冲突:旅游配合与参与
村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本质上是一种权属冲突,即旅游开发的利益主体性问题。民族乡村的旅游开发依托于民族社区,作为社区主人的村民认为旅游开发应保障其主体性地位,满足其基本的利益诉求,为其提供参与旅游开发的便利条件,如基础设施的修建、技能培训的开展。然而,作为社区旅游开发主要规划者的基层政府则从地方建设的整体规划考虑,受成本等约束条件的限制未能按照村民意愿实现其诉求,在开发过程中仅给予村民一定数额的补贴,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促使村民自发参与到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来,另外,为促进沿街经济的发展,当地政府通过采取优惠政策大量引进外来商户,遭到了当地村民的反对。村民需求与基层政府供给之间的结构性扭曲造成了当地村民参与文化旅游开发的基本条件缺失,并且呈现出竞争不利的状态,由此导致村民参与意愿不强。根据对XJ苗寨村民旅游参与状况表的调查,在基层政府给予村民补贴鼓励其参与旅游开发的状况下,仅有51%参与到了实际的旅游开发中,且较多从事简单的经营活动,村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并未随着文化旅游的开展而有所提高。
(二)民间组织同基层政府的利益冲突:谁是老大?
民间组织与基层政府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实质上是权力分配问题。民间组织作为XJ苗寨的内生治理资源具有稳固的权威地位。在关于民间组织权威性的调查中发现,有43.6%及46.4%的村民表示非常同意及同意服从民间组织的治理,这表明民间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话语权和治理影响力。
但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民间组织的内部权威与基层政府的官方治理权限之间出现了交叉与重叠,双方出现了尖锐的权力冲突。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作为传统权威的民间组织认为其有参与文化旅游相关问题协商、决策并捍卫苗寨村民的权力,而作为官方治理组织的民间政府认为该地区的文化旅游开发属于政府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相关问题应由政府牵头、负责,双方在权力归属问题上的分歧,最终导致了群体间的对立。2009年,XJ苗寨基层政府在未取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旅游开发公司收取门票,引起了居民的不满,民间组织同基层政府就此事的决策权力问题出现了争端,将双方之间的权力争端推向了高潮,自此以后双方关系僵化,民间组织开始以不正当的方式同基层政府对抗,2010年老人会作为民间组织的代表被基层政府强行取缔,使得双方的权力冲突更为尖锐。
(三)旅游开发公司同村民的利益冲突:收益公平
旅游开发公司与村民之间的冲突是由利益争端所引发的社区冲突问题。就XJ而言,旅游开发公司与村民应该是旅游开发中共同的受益者,但是当地的旅游开发尚未形成规模经济,开发公司与村民在开发中受益不均,前者主要收益来源为门票收入,后者主要从自主经营中获利,并可以获得部分旅游开发的补贴,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和培训,村民从自主经营中的所获得的收入极少,并且要受到当地门票价格高低影响下客流量大小的限制,加之缺乏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大多数村民并未因为旅游开发的进行而使生活水平提高,根据当地村民生活的收支状况表可知,其中48%的村民收支平衡,存在27%的村民入不敷出,大多数村民很难从中受益。为了增加经济收入,部分村民开始以“逃票”方式同旅游公司争利。2009及2010年开发公司取得的门票收入分别为1206.95万元和4006.5万元,而其中仅有15%以补贴的形式分配给当地村民,低收益引发了村民的“逃票”行为,既以亲戚身份为掩盖,以低于当地票价的价格引入游客进入村寨,由此造成了开发公司和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当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正常进行。
三、三大利益冲突关系的混合策略博弈分析
混合策略指行为人以一定的概率分布采取某种行为,增强自己行为的灵活性,从而使其预期效用最大化。而在XJ旅游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冲突问题上,无论是基层政府同村民,民间组织之间,还是旅游开发商同村民之间,他们的行为都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从而形成自身行动的灵活性,这与博弈论中的混合策略博弈行为相契合,因此文章从混合策略博弈的视角出发,通过建立博弈模型来分析以上所涉及的利益冲突问题。为了便于模型构建和分析,有如下假设:
(1)在每个博弈中只存在两个博弈参与人,即村民与基层政府,民间组织与基层政府,村民与旅游开发公司;
(2)博弈双方均为理性人。在博弈过程中,两个参与主体有且仅有两个策略可以选择;
(3)双方均不知道对方的策略如何选择,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
(4)博弈主体处于同一社区,故两者就当地旅游问题的信息是完全的;
(5)参与主体以一定的概率采取某种策略。
(一)基层政府与村民间的利益冲突的混合博弈分析
表1为XJ苗寨村民与基层政府博弈的支付矩阵。基层政府的策略分别为“配合”和“不配合”。“配合”的行动策略指基层政府按照村民意愿,为其提供利于其参与旅游开发的基本支持;“不配合”的行动策略指基层政府未满足村民需求,实行违背村民意愿的开发计划。村民的策略为“参与”与“不参与”,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村民将根据基层政府的行动策略而决定是否参与旅游开发。在对对方行动策略不确定的状况下,博弈过程中,双方均基于对对方行动策略的预测而确定自身行动策略,对于基层政府而言,当其预测村民的行动为“参与”时其才会选择“配合”的策略;同样,当村民能够预测基层政府将选择“配合”的策略时,其才会选择“参与”的策略[1],可以看出,双方在无直接信息沟通的情况下,以对对方行动预测为基础的博弈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矩阵中各参数所满足的条件为P>0>-P2>-P1,L>0>-I>-W,假设基层政府以概率μ选择“配合”(0≤μ≤1),村民以概率r选择策略行动“参与”,据此可以得到双方策略博弈的预期收益,基层政府与村民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可以看出,基层政府及村民只有在对对方行动进行充分预测的前提下,才能准确地选择自身的行动策略,然而预测的基础在于信息的获取,旅游开发中,双方信息沟通不充分,尤其作为旅游开发主要参与者的基层政府,在旅游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常常忽视村民意愿,缺乏政策的解读与宣传,导致村民出现对抗情绪,双方交往理性缺乏,博弈难以取得最优化结果。
(二)民间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利益冲突的混合博弈分析
无论是民间组织还是基层政府,都会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换言之,他们更加倾向于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个人理性来指导行动的选择[2],而不加考虑使双方能够充分受益的交往理性,由此造成了双方的利益冲突。
表2为XJ苗寨民间组织与基层政府对抗的博弈矩阵。a代表基层政府协商所取得的效用,b代表民间组织不对抗所取得的效用,d为民间组织对抗时所取得的效用,A1为民间组织对抗所付出的成本效用,即为对基层政府造成的损失效用,A2代表基层政府协商所取得的的额外效用,A3为民间组织不对抗所带来的额外效用,C1为强制对民间组织所造成的损失效用。基层政府及民间组织的预期效用分别为:
对以上基层政府和民间组织的期望效用函数分别求导并令其等于0,得到基层政府同民间组织之间就民间组织进行对抗的期望效用即双方混合博弈的均衡点,即只有当基层政府选择“协商”的概率η=η*时,对于民间组织而言,两种策略选择将是无差别的,同样,当民间组织选择“不对抗”的概率λ=λ*时,基层政府的选择同样无差异,在对手占优的情况下,无论采取哪种行动都将获得同样的效用。
可以发现,在基层政府和民间组织的混合博弈过程中,对对手行动选择的准确预测有利于自身占优策略的选择,但是在实际的博弈过程中,由于双方都会尽力避免行动信息被对手所获取,最终导致博弈出现最坏的结果而难以满足双方需求。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基层政府并未与民间组织建立合作关系,而是将其纳入被管理对象范畴内,在协商无门,决策能力被削弱的情况下,民间组织采取非正式方式与基层政府对抗,双方信息沟通不充分,交往理性缺乏,最终阻碍了当地旅游的进一步发展。
(三)旅游开发公司同村民之间利益冲突的混合博弈分析
XJ苗寨在旅游开发中,旅游开发公司同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得最为突出。旅游开发公司为了收回开发成本实行票价制,村民为了个人利益擅自进行“逃票”,这里的“逃票”指村民以低于门票价格并以亲戚身份掩盖将游客带入村寨。利益冲突又造成了双方的博弈关系,以下为双方利益冲突的博弈表述。
表3为旅游开发商与村民之间就“逃票”问题的监督支付矩阵。其中M代表村民因为“逃票”所取得的额外收入,N为旅游开发公司对村民“逃票”进行惩罚的罚款,C为旅游开发公司对村民“逃票”进行惩罚监督的成本。当旅游开发公司选择对“逃票”现象进行监督惩罚时,村民的最优策略为“不逃票”,当旅游开发公司对这一现象不进行惩罚监督时,村民的最优策略为“逃票”,取得逃票收益为M,当村民选择“逃票”时,旅游开发公司的最优策略为惩罚,当村民采取“不逃票”的策略时,旅游开发公司的最优策略为不惩罚。由此,我们能够看出这一支付矩阵中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在这种博弈双方都不愿被对方猜透策略的情况下,来寻求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
假定旅游开发公司以ξ的概率对“逃票”现象进行惩罚,以1-ξ的概率不采取惩罚措施,村民以ω的概率选择“逃票”,以1-ω的概率遵守旅游开发商收取门票的政策,不进行“逃票”。那么旅游开发公司以概率ξ=1选择监督惩罚,和以概率ξ=0进行监督惩罚时的期望效用分别为:
在村民取得占优策略时,无论旅游开发公司采取何种策略,其收益都将是无差别的,为此,令π1(1,ω)=π1(0,ω),得到,同理,当旅游开发公司取得占优策略时,其以1和0的概率分别选择逃票的期望效用分别为:
令π2(ξ,1)=π2(ξ,0),得到
,最终得到旅游公司与村民混合博弈的纳什均衡为(ξ*,ω*)=。
在乡村旅游开发中,旅游开发公司与村民之间缺乏足够的对话是导致双方关系走向对抗博弈的重要原因。收入分红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旅游开发公司作为社区旅游的主要参与者,需要与村民进行充分的沟通,走向“不惩罚”、“不逃票”的理想状态,然而在实际的开发过程中,旅游开发公司并未向村民充分展现协商的意愿,村民也在话语难以表达的状况下选择与开发公司对抗,最终导致双方博弈行为的产生。
四、三组博弈模型的归纳与启示
(一)模型归纳
基于以上三组混合博弈分析能够发现,在整个博弈过程中,每一组博弈关系所涉及的两个参与人始终保持着对立关系,双方缺乏充分的交流与对话,为最大化自身行动效用,同时避免对手对自身行动信息的准确预测,参与人均以一定的概率而选择策略行动,参与人A采取的策略行动要基于其对参与人B所采取策略的预测,村民要基于其对基层政府行动的预测随机选择是否参与旅游开发,传统民间组织要根据其对基层政府是否选择“协商”策略的判断而决定是否选择对抗策略,为杜绝村民的逃票行为,旅游开发公司同样会以一定概率选择“惩罚”策略,从而加大村民的逃票难度。然而,正是这种博弈双方参与人以概率选择为基础的随机性行为增大了出现最差博弈结果的风险,提高了目标达成所需要的交易成本,由于彼此间合作、沟通意愿的缺失,参与人并未在以概率为基础的混合博弈过程中各自取得最优效用,博弈结果也并未实现整体最优,博弈模型充分反映了在XJ社区旅游开发过程中,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影响民族乡村旅游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阻碍。
(二)研究启示
研究通过构建混合博弈模型对XJ苗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矛盾进行抽象再现与探讨,认为当地利益矛盾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征:
(1)博弈双方短期逐利的行为导向。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三组博弈关系中的利益主体都采取了以追逐当前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策略,对旅游开发的前景缺乏长期的预测和基于长期合作的行动者关系的理解。这种由于在发展目标上的短视,导致行动者,无论是地方政府、公司、以及村民们都拒绝采用合作的行动策略,而是倾向于在当前博弈中争取自己绝对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得三组博弈都倾向于零和的结果。
(2)博弈双方个体自利的行动模式。模型所反映的三组博弈关系中,博弈多方的行为模式都体现出对零和博弈规则的理解:在利益关系当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以及“对方效用最小化”。因而,面对博弈能力较弱的一方,能力较强的利益博弈者会努力放大自身的效用,同时尽可能地限制对方的诉求。博弈“最大最小原则”放大了博弈双方效用的差距,使得双方在行动中更加对立。
(3)博弈双方共识的缺乏。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每一组博弈关系中所涉及的博弈双方均会避免对方对自身行动信息的获取,同时会基于直觉判断对对手的行动策略加以预测以便使自身策略选择能够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对方效用最小化”。在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并未就行动策略达成共识,而是致力于对自身短期最大效用的追求,最终导致旅游开发难以实现长期效用的最大化。
以上三个特征满足混合博弈模型所包含的行为逻辑,博弈双方利益对立、共识缺乏、均以“自身效用最大化,对方效用最小化”为目标,因此,相应的博弈改善应当具有纠正以上行为逻辑的特征,使XJ苗寨的旅游开发主体间能够加强沟通与对话,缓解对立关系,实现主体间的合作,促进当地旅游开发进一步发展。
五、“交往理性”——博弈关系改善的理论构想
综上,我们得到了导致XJ社区旅游开发中不同主体间混合博弈关系产生的三点原因,即决策短期、逐利自利以及共识的缺乏,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恰对博弈关系的改善有所启示。
首先,“交往理性”呼吁长期合作而非短期逐利。“如果参与者的行动计划不是按照自我中心的成就计算,而是按照理解的活动而合作化的,那么我们就把这种行动称为交往行动”[3](P362)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动是“为理解所进行的”,其目标在于通过相互理解而达成主体间的合作,而只有基于理解所达成的合作才更可能持久,与之相反,策略性的行动是“为成就所进行的”,更注重对自我利益的短期关注,而缺乏长期愿景,在XJ旅游开发中,增强主体间的交往,增进彼此间的理解,是促进主体间合作的有效路径,作为乡村旅游主要开发方的基层政府、旅游公司要增强沟通意识,在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积极与民众进行沟通,使双方利益关系得以缓和,由对立走向合作。只有基层政府与旅游开发公司首先向村民及民间组织充分展现对话意愿,村民与民间组织才会削弱与基层政府及旅游公司的对抗情绪,最终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
其次,“交往理性”强调整体利益实现基础上的自我利益的实现。哈贝马斯并未对个体自利进行全面的否定,而是强调团体中的个人,个人要遵从团体的整体要求。“在交往行动联系中,只有那些作为社交团体的成员,能按照主体内部已认可的运行要求来安排自己行动的人,才可能具有健全的判断力。”[3](P30)“在交往行动中,参与者不是首先以自己的成就为方向,他们是在一定条件下遵循他们个人的目的的,就是说,他们能够在共同状况规定的基础上,相互决定他们的行动计划。”[3](P362)在哈贝马斯看来,个人要遵从整体的要求,这是实现自我利益需要的前提。在XJ苗寨旅游开发中,博弈各方要共同重视旅游开发整体最大效用的取得,协调利益关系,实现主体间合作,为推进旅游开发的进一步发展而采取一致行动。
最后,“交往理性”倡导人们在交往活动中以语言为媒介而达成共识。“交往活动采取了文法语言的形式促使认识、考核和表达改建在语言的基础上,就是说,交往手段采取了新的职能,在理解的职能以外,也执行使行动者行动合作化和社会化的职能。”[4](P83)“交往理性”并不提倡社会主体对彼此行动的猜忌与揣测,而是倡导以语言为基础的真诚、真实的交流,这种形式的交往活动能够促使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与信任,同时促使人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实现合作。在“嵌入式”的旅游开发模式下,基层政府及旅游公司往往忽略与村民及民间组织间接或直接的沟通,沟通平台缺失,政策宣传缺乏,在旅游开发相关问题上,主体间难以达成共识。为缓解博弈关系,在旅游开发过程中需要构建信息沟通平台,为博弈关系中的博弈双方创造对话机会,增进彼此间的理解,建立信任关系,促进主体间的合作,进而推动旅游开发的顺利发展。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主张交往团体中的个人要以语言为媒介进行对话与交流,重视信任和共享机制的重建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其为拉近人际距离,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缓解主体间的冲突提供了新的道路,为此,增强XJ社区旅游开发主体间的交往理性是研究所提出的改善主体间博弈关系的理论构想。
在XJ苗寨旅游开发过程中,基层政府及旅游公司将社区居民及民间组织视为行政管理的对象,而非社区治理主体,缺乏与社区居民及民间组织的良性互动,使社区居民及民间组织产生严重的权利挫败感,最终导致利益矛盾的产生,这种交往意识的缺乏恰与哈贝马斯所指出的交往理性的缺乏有着极大的关联。研究从增强“交往理性”,构建出了在主体间充分沟通与对话,达成共识的条件下的博弈改善矩阵,如下表4,表5,表6所示。
表4为基层政府与村民间的博弈改善矩阵。在主体间交往理性增强的情况下,基层政府作为XJ苗寨旅游开发的主要参与者将主动与村民进行沟通与对话,双方对立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基层政府将在与村民进行协商的基础上,选择按照村民意愿提供便于其参与旅游开发的基础设施,如修建通村道路,提供技能培训等,在此条件下,村民将选择参与旅游开发,而放弃与基层政府进行对抗,为此双方博弈将实现纳什均衡,策略组合为(支持,参与),支付为(L,P)。
表5为基层政府与民间组织间的博弈改善矩阵。“交往理性”重视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活动,强调交往主体在语言的交流中达成共识,在博弈关系改善后,基层政府作为旅游开发的主要参与者,将在开发过程中充分尊重传统民间组织意见,与民间组织建立协商合作关系,民间组织将放弃“对抗”的策略选择,而与基层政府,最终将得到均衡策略组合(协商,不对抗),支付为(a+A2,b+A3)。
表6为开发公司与村民间的博弈改善矩阵。在旅游公司与村民的博弈中,由于双方并未就门票收入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导致村民在预测旅游公司策略的情况下,随机选择“逃票”或“不逃票”策略,降低了旅游开发的效率。在双方博弈关系改善后,旅游公司与村民将在协商沟通的基础就门票收入的分配达成共识,改善后的均衡策略组合为(不惩罚,不逃票),双方也将获得协商所带来的综合效用Z,支付组合为(Z,Z)。
可以发现,在主体间交往理性增强的条件下,每一组博弈模型中所涉及的博弈双方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取得博弈的均衡策略组合,博弈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不仅能促使旅游开发实现整体效用的最大化,同时也能够使博弈的各方取得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结语
民族乡村旅游开发具有较强的复杂性,旅游开发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包括基层政府、旅游公司、民间组织、社区村民,利益各方均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然而,只有在妥善协调各方利益矛盾,建立合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旅游开发整体效用的最大化。至此,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我们改善当前XJ苗寨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带来了新的启示,加强主体间的沟通与对话,增进主体间的理解与信任,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将有效地缓解博弈关系,促进民族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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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
[2]余意峰.社区主导型乡村旅游发展的博弈论——从个人理性到集体理性[J].经济地理,2008,03:519-522.
[3]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M].重庆出版社,1994.362.
[4]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M].重庆出版社,19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