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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改革成果进展评析论文(共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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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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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面对即将到来的毕业生涯,很多人一边在感怀,一边还需要加紧的撰写出满意的毕业论文,而每一个专业论文写作都必须要有一定的基础,所以很多人在不知道该怎么撰写的时候,就会参考大量的文献资料,本论文分类为职业教育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学术研究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1篇: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学术研究进展评析


  王春泉、林丛、张欣


  摘要:笔者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数据来源,以2009—2016年为时间界点,以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发表的期刊论文及申请的基金项目为研究样本,运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从发表论文量、作者单位分布、合著情况、核心作者、期刊分布、研究主题等方面对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学术学术研究现状进行分析。


  关键词:高校、档案部门、学术研究、进展、分析


  2008年9月1日,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明确指出高校档案部门除了档案日常业务外,还要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福建省各高校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深入贯彻落实该办法有关要求,纷纷成立档案馆,完善基础设施,配备或增加档案专职人员,提高档案业务经费。福建省各高校迎来了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机遇。那么,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的学术研究是否也出现了繁荣局面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对福建省高校档案机构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了统计分析。


  一、研究数据的来源


  本文选取的学校研究样本为2016年教育部官方网站中公布的福建省88所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所有公办本科类高校[1](见表1)。这些公办本科类院校办学历史大都比较悠久,办学水平比较高,涵盖福建省文、理、工、管、农、医等各领域的前列名次,其档案部门的学术研究情况可以代表福建省高校档案机构学术发展实际水平。本文所称的高校档案部门仅指这22所高校直属的档案馆或者学校办公室所属的综合档案室,不包含二级学院或附属学校的档案管理部门。论文作者是以《福建高校档案概览》中的福建省高校档案馆(室)名录内的人员名单为基础,并结合现有高校档案机构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作为选取的依据。因2009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从高校档案馆(室)退休的人员发表相关的论文非常少,故这些人员不作为这次的统计对象。


  表12016年福建省所有公办本科高校22所高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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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分别以中国知网(CNKI)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库”[2]、“letpub网站下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查询数据库”、“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为数据检索平台,以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网站上公布的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名单为依据,时间范围为2009—2016年,对福建省高校档案机构人员的学术论文发表及基金申请情况进行统计。


  二、高校档案机构基本情况分析


  截至2016年12月,成立档案馆的高校有9所,其余13所建立了综合档案室。档案从业人员在3人及3人以下的有12所,占统计高校总数的54.5%。其中只有1名档案从业人员的高校有6所,占统计高校总数的27.2%;2名的有4所,占统计高校总数的18.2%;3名的有2所,占统计高校总数的9.1%。


  在从业人员数上,共有80名从业人员,其中女性占59名,占总人数的73.8%;男性占21名,占总人数的26.2%。年龄结构上,34岁以下的人员有19名,占总人数的23.7%;35—49岁的人员有49名,占总人数的61.3%;50岁以上的人员有12名,占总人数的15%。学历结构上,所有从业人员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拥有大专学历的人员为8人;本科学历人员有44名,占总人数的55%;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有28名,占总人数的35%。所学专业为档案学的人员有28名,占总人数的35%;计算机专业的有7名,占比为8.8%;其他专业有45名,占总人数的56.2%。在职称上,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有6名,副高职称的有有23名,中级职称的有24名,初级职称的有15名,其他人员12名。


  三、发文量统计分析


  1.期刊发文量分析。


  (1)各高校总发文量统计。各高校中,发文数最多的是福州大学,为31篇,占总发文数(195篇,下同)的15.8%;其次是集美大学,为29篇,占总发文量的14.8%;最少的是闽江学院和警察学院,均为0篇(见图1)。发文量在15篇(含15篇)以上的有6所学校,分别为福州大学、集美大学、武夷学院、泉州师范学院、闽南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共计发文134篇(不含基金项目),占总发文数的68.7%;发文量在2篇以下的有6所学校,共计发文7篇,占总发文量的3.5%(见图2)。成立档案馆的高校发表论文数为135篇,占总发文数的69.2%。论文发表5篇(含5篇)以上的高校有13所,其中设立档案馆的高校有8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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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高校档案部门发表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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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高校档案部门发表论文情况


  (2)高校办学层次发文量统计。省部共建及以上高校共6所,占统计高校的27.3%,共发表论文90篇,占所有发文数的46.1%。省属重点高校共有6所,占统计高校的27.3%,共发表论文29篇,占所有发文数的14.9%。全日制本科院校有10所,占统计高校的45.4%,共发表论文76篇,占所有发文数的39%;其中,泉州师范学院共计发文21篇,占总发文数的10.7%。


  由以上数据可知,一是从年度论文发表情况来看,高校档案部门学术研究成果较少,高校档案部门年度发文量和总发文量比较低。二是不同高校学术研究水平差别比较大,发展不平衡,一般情况下,学校综合实力与档案部门科研产出能力呈正比关系。三是在论文发表数量上,成立档案馆的高校往往会多于未成立档案馆的高校。总的来说,高校档案部门论文发展增速缓慢,学术研究力量比较弱,学术研究的热度不高,学术研究的氛围还没有真正地形成,学术研究总体处于低水平的发展中。


  2.基金论文发文量分析。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库”中以项目名称和所在省区市为检索字段,分别选取“档案”、“福建”为检索词,两个检索词之间是“逻辑与”的关系,共检索出项目7个,其中由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人员申请的项目为0个。在“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查询数据库”中以项目名称作为检索字段,选取“档案”作为检索词,共检索出16个项目,剔除省外15个项目,剩有省内项目1个,其中由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人员申请的项目为0个。在“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以关键字和关键字类型为检索字段,选取“档案”和“项目名称”作为检索字段,共检索出项目1个,其中由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人员申请的项目为0个。在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网站上公布的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历年立项名单中分别以题名包含“档案”和以作者单位为本文所指的22所高校作为检索关键词,共检索出项目有7项:2011年1项;2013年社科一般项目1项,青年博士项目1项;2014年一般项目1项;2015年青年博士项目1项,重点项目1项;2016年一般项目1项。其中由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人员申请的项目为1个,即福州大学档案馆一般项目1个。综上,八年来,福建省高校档案机构申请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基金项目只有1个,占基金总数的6%。由此可见,高校档案机构参与基金项目申请的热度不高,高水平研究成果数量非常少,专业学术水平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深入。


  四、作者统计分析


  1.作者单位分布情况分析。


  (1)从各高校档案部门作者数来看(见表1),作者数在1位(含1位)以下的高校共计11所,占高校总数的50%,其中闽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的作者数为0位;作者数在3位(含3位)以上的高校共计9所,其中福州大学的作者数最多,为7位,福建师范大学次之,为6位。由此可见,首先,部分高校档案人员参与学术研究的意识不强,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其次,高校档案部门人员越多,作者数相应地会更多,作者数与单位档案人员数成正比例关系。


  (2)从作者所在高校的办学属性来划分,省部共建及以上高校论文作者25人,占所有论文作者的50%;省属重点高校论文作者11人,占所有论文作者的22%;全日制本科院校论文作者14人,占所有论文作者的28%。将以上数据结合相应办学属性高校发文量来看,省部共建及省重点建设高校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加重视档案学术研究,发表的学术论文多于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


  2.合著情况分析。在2009—2016年的195篇论文中,共有50名实名作者,其中第一作者(含独立作者)47名。从刊物论文的合著情况来看,独立作者撰写的论文共有169篇,占占总发文量的86.6%;由在2人或者2人以上作者撰写的文章共有26篇,占总发文量的13.4%。其中,2人合著发表的论文共计24篇,3人及4人合著发文的各仅有1篇(见图3)。


  由以上数据可知,首先,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学术研究以个人为主,合著率比较低;其次,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已开始注重团队协作但尚未形成相对稳定的学术研究团队;第三,随着合著人数的增多,发表的论文数反而越少,也从另一方面反映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在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合作上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3.核心作者及发文量分析。


  (1)核心作者遴选方式。笔者通过综合考虑作者(独立作者和第一作者)发文量和被引量来确定核心作者。2009—2016年以第一作者(含独立作者)发文最多为15篇,依据文献计量学中著名的普赖斯定律所提出的计算公式[3],计算出核心作者候选人最低发文量取整为3篇,论文发表数量在3篇以上有26个人。2009—2016年作者发文被引频次累积最高为54次,借鉴普赖斯定律确定出核心作者候选人的发文累积最低被引量取整为6次,论文被引用数量在6次以上的有18位。


  (2)核心作者发文量统计。通过对符合以上两个标准的作者进行统计,最终确定高校档案部门核心作者为17位。这些核心作者共计发文108篇,占发文总数的55.3%,核心作者的总被引频次共计302次,占总被引频次的69.8%(见表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含1篇)以上论文的核心作者只有4个人,总篇数仅为13篇,其余13个人均未发表;在档案学类期刊上发表1篇(含1篇)以上论文的核心作者10位,总篇数仅为45篇,其他7人均未在档案学类期刊上发表。其中有4人的文章均在学报上发表,有1人的文章均为非档案研究方面的文章。


  被调查的22所高校中,只有10所高校档案部门拥有核心作者(见表3),其中拥有核心作者最多的是福州大学和集美大学,核心作者人数均为3人,人均发文量最多的为武夷学院和泉州师范学院,数量为9.5篇。


  (3)核心作者发文量分析。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这些核心作者是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学术研究的中坚力量,他们为福建高校档案科研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不可忽略的是,福建省档案人员科研水平总体较低,文章质量参差不齐,数量较为有限,在档案学术界内没有树立典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五、期刊分布分析


  高校档案部门发表的论文分布在82种学术期刊上,其中档案学专业期刊有21种,占总期刊数的25.6%,发表论文共计91篇,占总论文数的46.7%;非档案学专业期刊61种,发表论文104篇,占总论文数的53.3%。在北大核心来源刊物(2016年版)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23篇,占总论文数的11.8%,普通CN刊物为172篇;在南大核心来源期刊(2016年版)上发表文章仅有9篇,只占所有论文数的4.6%。其中在南大核心档案学类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为4篇,2010年及2015年各发表2篇,《档案学通讯》1篇,《档案学研究》3篇;在北大核心档案学类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为18篇,在档案类普通CN刊物上发表73篇(见表4);在非档案学期刊中,在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为5篇,发表时间均为2014年,在其他级别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为99篇,包含在高校学报上发表的文章63篇。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一是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作者对期刊的选择呈现多样化,但盲目性较强。二是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发表在专业性档案期刊的论文总量比较少,专业性不够强,高质量文章的产量不稳定。三是在档案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相对集中,在其他专业普通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则相对少些,而在北大核心刊物及南大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量则更少。这说明了高校档案部门学术研究还不够深入,学术能力普遍偏低,也从侧面反映了高校档案部门对学术研究不够重视。四是高校档案人员由于具有先天的资源优势,所以在非专业性期刊发表论文主要以高校学报居多。


  六、论文研究内容分析


  1.研究对象分析。通过对高校档案部门发表论文的研究对象进行统计分析,笔者发现高校档案部门研究的出发点跟落脚点更多的是高校自身,高校档案工作相关方面的论文共有119篇,占总论文数的61%;关于综合档案馆方面的论文为35篇,占总论文数的18%;跨领域研究的论文相对较少,主要涉及新农村建设中的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等,共有17篇,占总论文数8.7%。非档案相关领域的文章共计24篇,主要是教育管理相关方面文章,占总论文数的12.3%。


  究其缘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高校档案人员对本职工作比较熟悉,善于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写起相关方面的文章也比较得心应手。二是综合档案馆作为我国档案事业的主体,在档案管理、档案建设等方面有很多可资借鉴之处,容易成为高校档案部门的研究对象。三是对于跨领域研究的论文偏少,主要是由于开展这些领域的研究,往往需要有这些领域相关方面的知识,又要对这些领域的档案工作比较了解,而这恰恰是高校档案部门的短板所在。为此,高校档案部门要加强跨部门、跨学科、跨领域的交流与学习研究。四是福建省高校部分档案人员从学校其他部门调入,之前主要从事教育管理工作,职称评审主要是教育管理系列,故很多论文为非档案管理方面的文章。


  2.研究主题分析。通过对高校档案部门发表论文的主题进行归纳和分析,笔者发现,论文研究的主题比较广泛,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档案现代化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研究、档案保护研究、档案信息化研究、档案宣传教育、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其他等方面(见表5)。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1)论文研究涵盖了档案、档案工作、档案事业等各类档案现象,既有对传统纸质档案的研究,也有对新型载体档案的探讨;既包括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档案史学研究,也包括档案学应用理论的研究;既有对档案学科领域的研究,也有跨学科的分析。(2)基础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应用研究比较强,研究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联系。档案现代化管理及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是高校档案部门学术研究的热点,这与高校档案部门自身注重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改进档案工作方式方法及服务意识与能力不断提高有很大的关系。(3)近年来,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化建设,但是,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方面的研究却明显落后于高校档案部门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建设实践步伐,总发文为13篇,仅占总数的6.67%。(4)高校档案部门开始着手跨学科的研究与协作,如通过结合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来研究档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发文4篇,占总发论文数的2.05%。(5)高校档案部门顺应国家加强人才管理的需求,做好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理论研究。2014年开始,中组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高校档案部门以此为契机,特别是高校档案部门中内设机构包含干部人事档案室的高校,如泉州师范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等,他们注重加强了对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研究,共发表论文15篇,占论文总数的7.69%。(6)由于部分档案人员是从学校其他部门调入,职称评审系列为教育管理系列,在学术研究上体现为发表教育管理方面的文章。


  我们对教育部27号令颁布后,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学术研究的成果有了总体性的认识,也看到了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差距。这对于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充分挖掘学术资源,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推进档案学术人才的培养,进而带动档案学术水平的全面提升和福建省高校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第2篇:重大改革与学术研究之成果


  本社记者祁彪


  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核心是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问题。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并在会后就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而在此之前的2019年4月,民法典二次审议稿也已经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如今,随着民法典正式出台的时间不断临近,作为分则之一的物权编的编纂更加引人关注。


  从物权法到物权编


  “从民法物权法的历史脉络与发展上看,于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物权编,系源于19世纪末期《德国民法典》的编纂。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废除涵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国民党政权的‘六法’,我国于较长时期内并不存在形式(狭义)意义的物权编(物权法)。2007年,由于物权法的颁行,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将由民法总则与涵括物权编在内的各分编分则组成,实乃标志着我国对民法典中设置物权编的再度明确与肯认。概言之,在现今,对于我国民法典之设置物权编,无疑应予赞同,并进而对之作出肯定性的评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华彬说。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单位、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到2019年12月,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8年8月物权编一审稿一出,就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据了解,物权编一审稿共计20章、247条。


  陈华彬表示,虽然一审稿亮点颇多,但应当指出的是,尽管一审稿结构系统从总体上看并无不妥,即其具有明确、清晰、简洁与逻辑和法理体系较谨严的特征,但它缺少对一些重要事项的规定。换言之,一审稿结构系统较为简陋,尤其是其一些章名下的具体制度与规则设计缺少清晰的层次,也就是说规定较为笼统。譬如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中的第2节“动产交付”,其下至少应分两节规定:第1节“现实交付”,第2节“观念交付”;第八章“共有”,其下至少也应分两节规定:第1节“按份共有”,第2节“共同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其内容与规则的设计较为简单,对取得时效、先占的规则未作规定。于用益物权部分,其尽管于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居住权,但其仍然缺少对典权的规定。且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章名下,也应至少设两节规定:第1节“一般(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第十五章的章名和内容仍然是现行物权法上的地役权制度及其规则,并未依循现今役权制度的最新发展潮流与我国社会及实务的切实需要而建构不动产役权规则及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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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编二审稿落实了“三权分置”制度。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资料图


  二审稿回应社会关切


  2019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物权编二审稿,并在之后再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而这次的二审稿,回应了很多社会关切问题。


  比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草案应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据此,物权编二审稿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在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同时,物权编二审稿还落实了“三权分置”制度。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删去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而为了与当时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衔接,物权编分别在有关条款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社会关切问题,物权编二审稿也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草案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与合同编草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呼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加强对业主维权的保障,增加一款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物权编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予以规范。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而为了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赋予当事人更大自主权,物权编还简化规定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将二审稿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抵押合同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修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将草案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质押合同包括“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修改为“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同时,进一步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将草案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即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草案仍有完善空间


  相比于一审稿,物权编二审稿进行了多处完善,但仍有许多提升空间。


  比如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时,沈跃跃副委员长针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出两点修改建议。她建议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如下: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些出嫁、招婿、离异、丧偶妇女等集体成员权益受到简单“多数决”的否决,得不到落实。不少地方村民会议在涉及集体利益分配讨论时,往往依据村规民约中的不平等规定或通过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对出嫁、招婿、离异、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视性规定,使其不能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此,做这样的修改以避免和解决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发生的侵权纠纷。


  而王东明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完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到期规定,他建议删除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行政法规”的表述,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深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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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农村土地问题和宅基地问题等,呼吁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预留空间。资料图


  此外,热议土地权益问题,一直是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分组审议的焦点,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样关注农村土地问题和宅基地问题等,呼吁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预留空间。杜玉波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第十一章“三权分置”的相关规定,建议做好过度资本化运作的防免规定,防止一些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利用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受托人进行炒作和投机。田红旗委员认为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也应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为此,他建议将草案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三规定修改为“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针对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贾廷安委员建议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增加集体所有的土地,使规定更完整。


  刘振伟委员建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预留空间。他表示,现在草案明确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体、客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都有涉及,但草案没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现在正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的是实现集体资产最大化利用、市场化利用,把集体的死资产变成活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之后,成员股权的确认、流转、有限处分等问题都将提出来,超出现有的一些规定。另外,民法总则已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为特殊法人,既然是特殊法人,就有法人财产权问题,这与物权编草案中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什么关系?他建议对此进一步研究,并预留出空间。


  物权编出台值得期待


  而从物权编二审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至今,围绕物权编草案的讨论和建议从未停止,这也让物权编最终的出台更加值得期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表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法不可无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自说自话。如果说合同编兼顾中国国情和世界市场的运行规则,那么,物权编则更多的是反映、固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物权编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适应中国社会改革、前进的现实,满足中国社会生活对于物权制度的实际需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其中有关物权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及具体规则;对于现行物权法及其他单行法有关物权的制度及规则与物权编之间的关系,执行“既不推倒重来也不照单全收”的方针。


  “物权编编纂应坚持将与物权相关的重大改革政策法律化,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在此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多地设置物权的种类,至少包括居住权、典权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等物权类型,同时物权编编纂还应该是对其他物权法律制度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崔建远说。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王利明也一直保持对物权编编纂的关注,并积极提出建议。比如他曾就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问题提出建议。


  所谓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是指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同时担保同一债务的情形下,当某个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依法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混合共同担保在金融领域被广泛采用,各个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不仅关系到担保人权利的保护,也会对金融的繁荣与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然而,我国自1995年担保法颁布以来,有关混合共同担保的追偿权问题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中,关于是否应当规定混合共同担保的追偿权,争论仍在继续。


  王利明认为,合同编草案共同保证追偿权规则与连带债务制度无法解决混合共同担保的追偿权问题,物权编应当明确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这样做符合公平正义理念,有助于分散风险从而鼓励担保,同时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也符合域外立法的通行做法。


  王利明还主张物权编中应完善共同担保追偿权的应然路径,同时该路径应当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各个担保人原则上应当平均分担担保责任。而例外情形下应按担保的债权比例分摊,并且确定追偿权一次性用尽原则。


  令人欣喜的是,2019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中,物权编三审稿又进一步完善了。


  比如物权编三审稿在二审稿的上述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明确提出,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在此前二审稿的规定是: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针对二审稿中“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有的专家学者、单位建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完善上述规定,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在此次三审稿中,采纳了上述建议。


  一部法律的完善,集合了诸多人的智慧和精力。作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的编纂更是集合了举国智慧和精力。令人值得期待的是,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编纂历程来看,物权编的出台正走在正确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