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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的《劳动法》,该修改了

  • 投稿Erki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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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燕 沈刚

“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劳动法》该修改了!”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刚刚开幕,记者就听到了工会界委员的这一呼声。多位委员表示,随着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劳动法》已不能满足有效调整和规范当前劳动关系的需要,应该修改。

施行于1995年1月1日的《劳动法》,曾被誉为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该法的一个普遍评价是:施行20年来,它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不过,20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也相继出台。而作为劳动领域基本法律的《劳动法》,却从未修订过。

“施行已20年的《劳动法》,该修改了。”成为工会界委员关注的热点。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徐振寰和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原部长郭稳才委员,联名提出关于修改《劳动法》的建议。该提案列举了《劳动法》在调整和规范当前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一些空白和缺陷,如部分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条款规定的执法主体已经变更,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者难以有效调整的情形等。

对此,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委员表示认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限于严格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随着劳动关系主体日益多元化,既表现为用人单位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也表现为‘灵活用工人员’、‘非正规就业’的大量出现。《劳动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劳动关系的实际了。”

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施杰委员,则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列举《劳动法》的“不适应”: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固定工资和灵活工资的分配方式,劳动者在享受各种加班工资时,用人单位只按固定工资部分作为计算基数,这样很容易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劳动法学界曾列举过《劳动法》的几大缺陷: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导致劳动法适用中的省级冲突;没有对集体合同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造成讼累;没有对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变化给予规定;没有考虑行业特点和中小企业特殊性等。

“当前我国亟待寻求劳资关系的新的平衡,并纳入法治轨道;经济改革市场化取向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劳动关系也需与时俱进地步入规范、稳定发展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曾在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表示,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对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治理也需要与时俱进地做出具体反应,“要让《劳动法》更好地适应时代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