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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器官移植进行刑法规制的迫切性及必要性

  • 投稿郝完
  • 更新时间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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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官移植对于现在的医学技术来说是运用的比较广泛的,器官移植对于医学来说是有着及重大意义的。器官移植旨在治病救人,挽救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在不伤害的前提下,为充分保护权利,器官摘取应当得到器官供者的知情同意。下面来看看小编整理的关于器官移植的论文吧,欢迎大家阅读欣赏。


  摘要: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许多以前难以医治的病患都得到了解决。其中,近几年来,我国在人体器官移植领域发展迅速,通过人体器官移植为病人解决了不少痛苦。但是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进行非法人体器官交易的行为却屡见不鲜,而我国在器官移植犯罪方面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人体器官器官移植刑法规制


  器官移植在医疗领域无疑是一种新兴的手段和方法。目前,治疗晚期肝癌、肾衰等器官衰竭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器官移植。而器官移植手术前提条件就是需要可供移植的合格器官。由于可供移植的器官只能从人体(最好是活体)上获取,国内外医疗界无一例外都面临着供体缺乏的困扰。因此,在求生欲望的驱使下,一些人不惜用重金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从而获得生存下去的机会。这就导致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以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进行交易和移植而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些非法份子不仅从死者身上盗取人体器官,甚至用强迫、威胁、偷盗等方式获取健康人的器官,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这种与器官移植相关的犯罪行为使本是挽救生命的医疗行为演变成了为获得巨大利益而伤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罪恶根源。近几年来这个现象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甚至演变成跨国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国际问题。与此同时,各国都在制订相关法律并加强合作杜绝此项犯罪,其中一些国家和地区获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与器官移植犯罪相关的刑事立法,甚至连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还没有一个定论。


  一、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是组成人体生理基础的基本元素,不同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在身体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来共同完成人体的新陈代谢,实现生命的维系和健康的维持。人体器官移植和人体组织的利用关系着无数人的生命及健康,涉及到社会伦理及道德等问题,只有进行立法规制,人体器官移植和人体组织利用才能够有序进行。关于人体器官在法律上的性质,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之加以详细的规定,仅是学术界普遍认为没有脱离人体的器官属于人身权保护的范畴。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保护人的权利,我们就必须要对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有正确的认识,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器官移植所产生的问题。学界对此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认为应该创设新的权利,即所谓的器官权。持此种主张的学者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性质不具有物的属性,该权利是一类特殊的权利,即器官权,为身体权的类权利,跨越人身权与物权两大领域,兼有完整的人格权与绝对的所有权双重属性。就是说未与躯体分离的器官权存在于活体是人身权,存在于尸体是物权;已与躯体分离的器官权在活体、尸体均为物权。第二种认为不创设新的权利,将其纳入人权的范畴。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基于对人的身体的完整性加以保护的角度,在一定条件下,活体的脱落器官应仍视为人的身体,如果侵犯这些分离的部分,亦构成对人的身体完整性的侵犯,必须对受害人承担同侵犯他人手足四肢一样的过错侵权责任。


  第三种认为应将其纳入物权的范畴。国内外大部分的学者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在法律上属于物的范畴。日本通说认为,与生存中的人身不同,已经分离出来的人身组成部分构成物权法上的“物”,其所有权归属于第一次分离前所属的人,故对该身体部分的让渡以及其他处分是可能的。德国学者梅迪库斯也认为,随着输血和器官移植行为越来越重要,现在必须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这些东西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首先是提供这些东西的活人的所有物。对于这些东西的所有权移转,只能适用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德国民法典》第929条及以下条款)。当然,一旦这些东西被移植到他人的身体中去,他们就重新丧失了物的性质。根据梅迪库斯的观点,可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是物,是其活人的所有物,同动产一样,具有物的可流通性,即器官可以进行买卖。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认为,活人之身体,不得为法律之物,法律以人为权利主体,若以其构成部分即身体之全部或一部为权利之标的,有反于承认人格之根本观念。


  二、我国对器官移植进行刑法规制的迫切性及必要性


  尽管国际社会普遍将这类行为视为犯罪而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始终是无法可依。显然,如何从法律上阐述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性问题已经成为现代我国刑法理论与制度面临的重大挑战。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对器官移植进行法律规制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


  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建立在人体器官无偿捐献的基础上,禁止买卖人体器官,而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泛滥,会严重地影响公民无偿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对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形成了巨大障碍。当大量的来源非法的器官充斥市场时,为了避免法律的规制,当事人必然会通过各种方式,由不具相应资质的机构和医生私自实施器官移植手术,这样必然会导致器官移植活动脱离国家监管。


  (二)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生命、健康权利


  通过买卖获得的人体器官,器官本身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一旦具有缺陷、带有病毒的人体器官移入患者体内,必定会给患者造成更大的人身危害,甚至危及生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三)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严重的违背了我国的生命伦理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存在着某些作为底线生命伦理的公共生命伦理准则,如生命尊严准则、不伤害准则、非商业化准则和有利准则等。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器官移植问题严重冲击着人类现存的伦理秩序,尤其是生命伦理秩序,如现代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带来了人体器官商品化的问题,医学上的人体试验关系到人的尊严问题等。


  因而,器官移植行为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进行合理诱导和事后保障,以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等受到侵害。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器官移植行为健康有序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国亟需一部可以规制与器官移植相关犯罪的刑法典。


  参考文献

  [1]刘俊森,古津贤.“非法人体器官交易的刑事立法研究”[J].医学与哲学,2006 年 1 月第 27 卷第一期总第 300 期

  [2]刘亮.非法摘取器官涉及的刑法问题——由沈阳骨髓盗取案引起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6 年第 10 期

  [3]童铁东,肖画.“论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化”[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 期 8 期

  [4]熊永明.“器官移植关联犯罪及其刑法应对”[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 年第 1 期  

    作者:李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