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婷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1)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本文回顾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并结合新会计准则对不同阶段年金的会计主体及会计核算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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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3-0079-01
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则属其一。笔者从企业年金的发展过程展开,对其涉及到的会计核算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
1995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995年12月,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至此,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2000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将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2004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正式颁布:明确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至此,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且企业年金组织运营方式有章可循。
2011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年金基金的管理制度。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难看出,企业年金在不同阶段会计主体不同。
(一)企业年金的筹集阶段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和筹集。对于企业来说,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向职工支付的一种递延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进行确认。其中,明确规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属于其中。因而,此阶段企业年金的会计主体仍然是企业,会计核算属于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范围。
具体的说,企业在会计期间提取企业年金时,应该根据职工劳动服务的对象和部门确认成本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而对于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职工企业年金”。当企业作为委托人将以上确认的两项金额移交给受托人形成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时,借记“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贷记“ 银行存款”。
(二)企业年金移交给年金受托人后的阶段
企业年金移交后,年金的运营和管理完全独立于企业或职工。因而,企业年金基金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属于基金会计范畴。《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就是用来规范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要求他们以企业年金基金委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同时及时向受托企业披露关于企业年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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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