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艳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400067)
【摘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提升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保障。随着公益组织及其项目运作和管理的负面事件的曝光,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危机不可避免。文章运用博弈论理论说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博弈的产生及结果,并对改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提出若干措施。
【关键词】慈善组织 博弈 捐赠
一、慈善组织、捐赠者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博弈基本假设及动因
从博弈论角度来看,信息披露的博弈主体主要包括慈善组织、捐赠方及监管部门。各博弈主体对信息披露内容的关注侧重点不同。本文对博弈的基本假设为:(1)捐赠者具有捐赠偏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2)博弈各方中至少有一方不清楚对方的行为。(3)在博弈中,公益慈善组织占有主动权,首先采取行动。产生博弈的动因基于捐赠者、监管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三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主要表现为:公益慈善组织在信息的掌握上处于明显的优势,而捐赠者无法获取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无法正确评估善款及物资的使用是否落实到实处。两者信息不对称说明了监管部门存在的必要性。同样,随着捐赠者和慈善组织间信息不对称出现冲突,使得监管方法必须逐步完善。
(二)博弈过程分析
1. 公益慈善组织与捐赠者的博弈。公益慈善组织和捐赠者之间的博弈有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捐赠者与慈善组织之间通过订立详细的合同以约束慈善组织使用善款及物资的途径,这种是合作博弈,是有效率的。慈善组织不规范使用善款及物资,虽然暂时可以得到一定的个人利益,但是是以破坏合作博弈为代价的,可能会受到捐赠者在下一轮博弈中的报复,最终损害自己的利益。双方陷入不合作博弈,显而易见,这种博弈是无效率的。
捐赠是一种非商业行为,是捐赠行为与经济行为的统一。一般来讲,捐赠者不可能从捐赠行为中获取直接的货币收入回报,但他一定是基于对预期收益的追逐才产生捐赠行为的。捐赠者的预期收益体现为明显的非物质形态、非货币形态,主要体现为心理上的满足以及社会影响力的扩大。
假定慈善组织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可以树立社会形象,从而带来获得收益为S ;提供详细披露信息的成本为C ,提供缺失的信息披露成本为A ,并有C ﹥A ﹥ 0 ;因不对外披露而获取的违规收益为P (通常指组织内部人员的败德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效用)并有P ﹥C ﹥ 0,但由此可能遭受的捐款减少量为R 。捐款者得到详细的信息可以获取心理与精神上的预期收益r (r ﹥ 0),捐赠成本为c ;捐款者得到缺失的信息可以获取心理与精神上的预期收益-r ;如果选择不捐赠,则获取的收益与发生的支出的成本均为0。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将博弈分为两个阶段,博弈的第一个阶段,确定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类型。用“详细信息披露”和“ 缺失信息披露”分别表示慈善组织的行为。博弈的第二阶段,捐赠者选择是否将善款捐赠到慈善组织,用“捐赠”和“不捐赠”表示捐赠者的两种选择。若慈善组织选择详细信息披露,捐赠者选择捐赠时,则两者都可以各自获取收益,支付为(S -C ,r -c ),前面一个数值代表慈善组织支付,后面一个数值代表捐赠者支付。若慈善组织选择详细信息披露,捐赠者不捐赠时,扣除详细信息披露成本C ,慈善组织仍可以获取收益S -C ,捐赠者不捐赠行为获取的收益及发生的支出均为0,支付为(S -C ,0)。若慈善组织选择缺失信息披露,捐赠者选择捐赠时,扣除缺失信息披露成本A ,慈善组织仍可以获取违规收益P -C ,而捐赠者捐款却获得不了预期心理和精神上的收益,由此损失-r -c ,所以支付为(P -A ,-r -c )。若慈善组织选择缺失信息披露,捐赠者选择不捐赠,扣除缺失信息披露成本A 和捐款减少量R ,慈善组织可以获取违规收益P -C -R ,所以支付为(P -A -R ,0)。
作为理性经济人,捐赠者进行捐赠必然希望得到详细的信息,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获取最大的效用。在捐赠者选择捐赠的情况下,要使慈善组织选择披露详细的信息,必须使得S -C >P -A ,又因为C ﹥A ﹥ 0,即当S >P 时,慈善组织愿意披露详细的信息。
2. 慈善组织与监管部门的博弈。假定慈善组织进行信息披露树立社会形象,带来S 的效用;披露成本为C ;A 为慈善组织未进行披露所受到警告、批评的处罚导致公信力下降所减少的效用;因不对外披露所获取的违规收益P (通常指组织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效用P ﹥C ﹥ 0);政府部门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的成本为a ,L 为公众对政府部门的谴责,遭受的损失。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同样将博弈分为两个阶段,博弈的第一个阶段,确定慈善组织信息披露行为。用“披露”和“ 不披露”分别表示慈善组织的行为。博弈的第二阶段,监管部门选择是否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用“监管”和“不监管”表示监管部门的两种战略选择。
若慈善组织选择披露信息,监管部门选择监管,扣除信息披露成本C ,慈善组织可以获取收益S -C ,监管部门由此产生监管成本a ,支付为(S -C ,-a ),前面一个数值代表慈善组织支付,后面一个数值代表监管部门支付。若慈善组织选择披露信息,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监管部门不会发生监管费用,也不会受到公众的谴责,监管部门不监管行为获取的收益及发生的支出均为0,支付为(S -C ,0)。若慈善组织不披露信息,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监管部门发生监管费用a ,慈善组织因此导致公信力下降,损失A ,支付为(-A ,-a ),若慈善组织选择不披露信息,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慈善组织可以获取违规收益P ,那么监管部门就会受到公众的谴责,由此损失L ,支付为(P ,-L ),
在监管部门监管的情况下,要使慈善组织选择披露信息,则S -C ﹥ -A 。在慈善组织未对信息进行披露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会衡量监管成本与公众对监管部门的谴责所造成的损失,只有在L ﹥a 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才会选择监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情况。
(三)博弈结果分析
通过以上博弈分析可知,我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与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作为监管慈善组织的部门,对慈善组织的活动也进行干预,意味着博弈主体既制定规则,也实行监管职责,这不符合博弈规则。公众应加强对监管部门的谴责。只有在公众谴责对监管部门造成损失大于监管成本,政府部门才会加强监督力度。同时应加重对不披露信息的惩罚力度,促使慈善组织按时按质按量披露信息,以降低损失成本。
二、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及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信息披露的公开机制
公开慈善组织的财务及业务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众和慈善组织间的问题。慈善组织应披露真实、充分、准确的信息,并且信息获取方式容易,信息内容规范,信息披露及时。慈善组织是有义务满足社会公众提出的查询财务信息、项目信息等要求,如果发生拒绝社会公众的监督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二)建立信息披露的惩罚机制
对于未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未按照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慈善组织,监管机构应对其进行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监管机构可对其实行处罚。慈善组织通过虚假披露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不及时改正的,可加重处罚力度,如取消其免税资格,并缴纳所获收益两倍的罚款。
(三)政府对信息披露费用进行补贴
慈善组织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四个项目。披露信息是一项大工程,需要一定的人力、财力。国际上,慈善组织的行政成本占总支出的15%~20%。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与之相比,我国行政成本占比算低的。为了保障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同时保障慈善组织可以正常披露信息,政府部门应给予资金补助,专款专用,资助其信息披露。
(四)建立第三方业绩评估机制
民政部门作为完善法规的一方,不能监管慈善。应设立第三方独立机构依法实行正常的监管,包括监督善款及物资的使用情况,检查信息披露状况,审查年度报告等。在此基础上,每年对慈善组织进行等级评估,针对慈善组织不按时按质的披露组织内部信息,不规范使用善款、物资等行为,以降级处分,切实提高慈善组织的运作效率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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