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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改革的对策以及演进论文(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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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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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现在我国的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让很多企业到了全面的进步,作为维护社会正常运转中的组织者和践行者,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是决定社会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也是确保社会稳定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本文就整理了关于行政管理的论文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从盛行到自持: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的演进


  禹竹蕊(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四川成都610071)


  摘要: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得到肯定是源于其预设,即视政府为完全理性,进而可以代替心智不够成熟或是理性不足的当事人做出理性行为判断和选择。但政府的成员本身不可能是完全理性人,因而这一理论从诞生之初就饱受诟病,甚至有专制主义“变身”之嫌。同时,过度滥用和容易导致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则是法律父爱主义在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对于福利国而言,要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共福祉,要带领国民谋求幸福最大化,国家和政府出于法律父爱主义,难免会干涉和克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应该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对此进行必要限缩,确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有效化解法律父爱主义面临的双重困境。


  关键词:法律父爱主义;法律家长主义;行政效率;限缩;自持


  行政管理是门与时俱进的艺术。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行政管理的方式与手段也在进一步嬗变。行政管理模式由传统的压制型逐渐演变为回应型,管理方式由“自上而下”逐步转变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管理手段也从强调刚性手段进化为强调“刚柔相济”。而这一切,源于行政民主的发展,也折射出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的演进。


  一、法律父爱主义及其理论基础


  (一)法律父爱主义的缘起


  父爱主义源于拉丁语pater,是指像有责任心的父亲那样行为,或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有爱心地对待他人[1](P48)。发肇于西方的法律父爱主义,也称“法律家长主义”,是指法律为了当事人利益而不管、不顾其意志,进而限制其个人自由,迫使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干预模式[2](P75)。善意的目的、限制的意图、限制的行为、对当事人意志的不管不顾,共同构成法律父爱主义的显著特征。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学派认为,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和令人怀疑的,社会并不能保证政府总是真正地追求公共利益,反倒是市场经济机制可以把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体导向追求公共利益,因而应当完全依靠市场推动社会,政府不应干预市场和企业,政府应当消极地充当“守夜人”的角色[3]。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家将这一学说奉为真理,人们普遍将自由视为权利的本质属性或构成要素,认为所谓自由就是“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主张或放弃某种利益或要求,那么,这种主张或放弃本身就不是权利,而是义务。”[4]当时的政府极少干预个人的自由,行政管理过于消极。然而,过分放纵个人自由,必定会导致财富过于集中、经济分配不均。自由竞争加剧,垄断、生态环境恶化等诸多社会问题接踵而至,人们迫切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角色,提供市场需求的各种公共服务。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盛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开始干预经济并解决纯粹市场调节的缺陷,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管理职能不断增强,并开始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弱势群体的基本社会权利。福利国家的理念相继在各国树立,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个人健康和公共安全方面,更是无所不用其极。


  (二)法律父爱主义盛行的理论基础


  法律父爱主义的盛行,源于其理论基础。


  人存在“三个有限”,即: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和有限自利,这一观点一经行为经济学和行为法律经济学提出,就得到了普遍认同。质言之,人难免会存在诸多认识上的偏见或偏差,尤其是在知识高度碎片化的今天,一个人不可能成为每个领域的专家,个人的理性判断往往囿于知识的短板、认知的缺陷、阅历的有限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而变得非理性。有的情况下,即使我们明知道什么对自己才是最好、最有利的,但自控力不够强,抵制不住诱惑,并不会做所谓的最优选择。此外,虽然人都有利己思想,但出于对公平、正义、社会认可度等各种因素的权衡,某些时候个人的行为选择并非完全为了自身利益。况且,行政管理的对象,亦即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除了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包括弱势的、需要救助的、行为能力欠缺的人,还包括理智不够健全的、需要管制的人。故而,法律父爱主义认为政府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公民的自身利益可以忽视其意志而采取限制其自由的举措,当然,这种限制措施旨在增加公民的利益或是避免其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这是一种善意的考量,闪烁着父爱的光芒,关怀透着理性,严苛不乏温情。


  问题是以父爱主义为名从法律上限制自由是否正当?


  众所周知,在现实社会中,权利主体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自由,倘若伴随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很可能与其他权利或其他主体的权利、自由发生冲突。如果一个权利主体毫无节制地滥用自由、行使权利,这种冲突就会愈加凸显。经历了自由主义法治国时期,人们对无政府状态的“完全自由”所带来的社会无序有了一种天然的恐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就成为了一种共识。人们普遍认为,除了思想的自由之外,绝大部分自由都是有一定边界的,换言之,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自由应受到相应的制约,对自由的限制和干预,在某种程度上即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可见,法律父爱主义对自由的干预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而且,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对此,戴维·米勒称,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对于其他任何人都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仍然可能“对他人造成远期的后果,因为它削弱了行为者贡献于社会的能力或者制造了需要他人来承担的代价。”[5]米勒认为政府制定开车需要系安全带的法规,旨在避免其他社会成员为行为人的冒失行为买单。换言之,一旦开车者没系安全带而导致交通事故,政府税收就会用于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等费用,安全带立法旨在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避免政府税收不必要的支出。依照这一观点,法律父爱主义有利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


  一些行为经济学家还指出:如果某些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公民的行为,但能给那些不理性、容易犯错的人带来极大好处,且只带给那些充分理性、不易犯错的人很小的不利或成本,甚至不产生成本,这样的法律规制对那些为其自身利益做出可靠决定的人来说是无害的,而对那些不能做出最佳选择的人来说是有利的。而且,从整体上看,这是一种能提高社会福利的制度[2](P77)。


  可见,法律父爱主义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法律观念,其理论基础充斥着人本主义的色彩,贯穿着人文关怀的精神,与福利国、社会国的理念相辅相成,符合近代行政的潮流与趋势,成为了各国行政管理中常见的方式和手段。这一理念恰与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仁政与民本理念彼此契合[1](P53-54),故而在我国的行政管理领域中也倍受青睐,一度颇为盛行。


  二、法律父爱主义面临的双重困境


  时至今日,社会发展要求政府不再单纯地做消极的守夜人,要求政府在主动提供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对市场失灵等现象进行宏观调控。尽管职能转变的需求使得政府在行政管理中愈发主动,但法律父爱主义还是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


  (一)理论上的质疑


  1.如何确保政府的理性


  其实,法律父爱主义从诞生伊始,来自理论上的质疑就从未停止过。


  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之所以得到肯定,源于其预设,即将政府视为完全理性,进而可以代替那些心智不够成熟或是理性不足的当事人做出理性的行为判断和选择。但是,政府毕竟只是个抽象概念,其行政管理从拟定规则到决策制定,再到管理实施,皆要依赖具体的人来实现。但这些政府成员的身上也同样存在人的“三个有限”。既然政府成员本身都不可能是完全理性人,如何能够确保他们对公民自由的“横加干涉”有着充分理性?这是法律父爱主义在理论上面对的首要质疑。


  2.如何化解专制主义之嫌


  更大的质疑来自反专制主义者。在反专制主义者看来,法律父爱主义不过是专制主义的“变身”,是专制主义披上了“父爱”的伪装,摇身一变,打着关怀和善意的旗号,对公民的自由进行限制,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基本权利从本质上反应了公民对国家的防御,是一种对抗权。随着现代国家的出现,立宪主义已经把对基本权利侵害的重心从“过程”的考虑转移到对“结果”的判断上,即只要国家权力的行使增加了人们基本权利实现的困难或致使人们基本权利无法实现时,均可能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侵害[6]。故而,德沃金指出,“必须认真看待公民权利,特别是‘关怀和尊重’的平等权利,这是指应当尊重每个人独立自主的生活的能力。每个人都应得到生活得更好的机会,但不能强制人作出更好的选择。即使我们确信,如何行动对某某人是有利的,会使他生活得更好,也不能强迫他选择我们判断为正确的行为路线和生活方式。如果他被迫按照我们的判断去行动,在许多情况下,他并不会生活得更好,因为这将侵害独立自主的价值。”[7]


  可见,法律父爱主义并非在所有人心目中都是绝对的善,至少它一直是自由主义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批判的对象[8]。就连康德也认为,“如果一个政府建立的原则是对人们的仁慈,像父亲对他的孩子一样,换句话说,如果它是家长主义式的政府,这样的一个政府是能被人想象出来的最坏的政府。”[9](P113)尤其是在行政民主化的浪潮中,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在行政管理中大力增加公众参与的元素,行政管理者必须放低姿态,倾听被管理者的诉求,太过强势的法律父爱主义难免遭受质疑和“嫌弃”。


  (二)实践中的困惑


  1.限度问题


  诚然,即使是支持者,也认为在行政管理中,法律父爱主义的运用是有一定限度的,只有当风险是不合理的,对当事人行为的直接干预才能被证明为正当。如果无限制地扩大法律父爱主义的范围,就会陷入“超父爱主义”的陷阱[1](P55-56)。毕竟政府天然处于强势地位,随时可能超越权力应有的边界从而侵犯个人权利,超出必要限度的法律父爱主义可能会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大开方便之门。权力一旦披上了法律父爱主义的外衣,对自由的伤害极可能比赤裸裸的权力带来的伤害更大;一旦政府从“善意”、“善行”出发干预公民权利,此类权力行使更应当保持警惕和审慎,以免侵害自由。


  问题是,我们意识到了过度滥用法律父爱主义的危害,却在实践中把握不好一定的度。例如,2009年,鉴于网络视听的内容泛滥失控、网络不良行为日益增长,广电总局大规模关闭视听网站。这一管制手段目的明确,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有利于保护网民身心健康,却遭受了极大的质疑。究其原因,便是反对者认为“强行关闭”这一管理手段超出了必要限度,并非达致管理目标的唯一手段和最优选择,不具备正当性。


  2.效率问题


  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另一困境便是效率问题。在此,以两个典型事例予以佐证。


  众所周知,不系安全带一般情况下更多危害的是司机和乘客自身的安全,安全带规制是一种典型的出于法律父爱主义的强制管理措施。目前的电子监测技术仅能拍摄到司机和副驾驶座上乘客的情况,不便拍摄后排乘客有无系安全带,同时,路面行车的特点、道路交通的拥堵都使得警察不可能拦下每一辆车进行检查,相应的执法只能是随机性执法,并不能真正对所有行使中的车辆进行监管,其管理效率自然低于预期,还会招致执法是否公平的质疑。难怪波斯纳也认为要求系安全带的规制是无效率的[9](P113)。


  此外,基于法律父爱主义,美国在行政管理中大力推广“强制披露”这种监管模式,并在全球范围引起模仿。“强制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人向披露对象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披露对象能够更明智地做出选择,也使信息披露人不能够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目的各有不同,有的是告知人们相关的权利和成本,有的是警告人们危险的产品、不可靠的人,甚至是提醒他们自身可能会出现的不谨慎。例如食品内容标识和香烟外包装上的警示语都被认为可以显著地改进民众的健康和膳食习惯。然而,近年来有美国学者通过研究指出,“强制披露”这种监管模式,在诸多领域也是低效率、失败的。研究表明,尽管在不少核心的强制披露领域中,家长式监管可能是有益的,但更多时候这样的披露并不能帮助人们更好地做出决策。处理披露信息的个人经验以及社会经验使人们确信,忽视、不理会、跳过披露信息并未带来明显的灾难。很多证据表明,人们往往并未注意到披露信息;即使他们注意到这些信息,他们也熟视无睹;当他们阅读这些信息时,他们敷衍了事;他们忘记和误解所阅读过的大量信息,并很少将所了解到的信息融入到自己做出的决定中。而在诸如养老金计划、银行借贷、医疗等领域,复杂的信息披露涉及太多专业知识,不具备相应常识的当事人往往无法读懂被披露的信息,几乎难以从中获益,无法借助长篇累牍的信息做出所谓的正确判断,最终要么放弃阅读直接签字,要么通过和专业人士的交流做出选择。可见,花费了大量成本的强制披露,其效率乃至成效都不尽人意[10]。


  三、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的自持


  不可否认,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有不可取代的地位,但随着行政民主的发展,面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法律父爱主义在运用时应该有所限缩,才能真正赢得尊重,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积极功能。


  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与目标选择,乃至利益衡量,这些固然是法律父爱主义运用到行政管理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但相关论述较多,在此无需赘述。本文认为,法律父爱主义要恪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力争做到自持,从而促进行政管理的理性。


  (一)恪守法律保留


  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一个行政行为能否成立,首先需要检视其法律容许性,即这个行为是否为法律规范所允许。任何公民依法对社会、对公共福祉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合法行使公权力,有时难免会对公众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通过实体法来设置公众对合理损害(包括自由和权利的适度限制和克减)的容忍义务是一种必要的法律规范技术。如果这种损害是合理的且在社会义务的范围之内,公众应该容忍合理损害。但这种对合理损害的容忍应该是有限的,而且,这种容忍义务只能由宪法和法律来规定。


  同时,从阶段性构造来看,行政过程包括了行政立法、政策制定等行政目标和标准的设定,以及行政行为实施、纠纷解决等三个阶段。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显然是行政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从源头上决定了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水平高低,也是预防行政争议的关键。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意义上讲,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都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更何况,法律父爱主义的贯彻落实旨在阻止相对人的自我伤害或增进其利益,虽然能在客观上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但其措施会在不同程度上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甚至是基本权利。这便要求在行政管理中,法律父爱主义必须以法律保留原则为界限。一旦其决策触碰基本权利,必须恪守法律保留。


  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保留是指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来规定,或者说公权力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11]。根据对于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和方式是否做出规定,基本权利限制可以分作一般性的法律保留、特别的法律保留以及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限制。前两种情况下,立宪者将基本权利的限制交由立法者来做进一步规定或者交由行政机构基于法律针对个案做出行政行为,例如《宪法》第39条①规定的“禁止非法搜查”属于一般性的法律保留,《宪法》第40条②规定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则属于特别的法律保留。倘若立宪者并未将限制某类基本权利的权力交由立法者,行政机构更加无权通过行政行为来限制基本权利,这便是典型的宪法保留。


  可见,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是法律保留或宪法保留。行政立法或管理政策的出台绝对不能无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擅自对基本权利进行干涉和克减。哪怕目的是保障相对人其他权益,哪怕目的是增进公共福祉、维护公共利益,在行政管理中背离了法律保留原则的法律父爱主义,都是不具备合法性的,甚至有违宪之嫌。


  对此,台湾学者指出,法律保留的密度和行政行为对人民权利的干涉强度以及涉及人数的多寡应成正比。吴庚教授认为,“无论奥地利之全面保留理论,或现时德国盛行之重要性理论或国会保留理论,皆允许法律保留之例外,承认有低度保留之存在,但均无法建立完全明确之区分标准,故只能谓对人民权利干涉强度高者,法律保留之密度大,反之亦然。”“涉及人数多寡与是否应由国会立法加以规范,有关联性:影响多数人或以一般国民为适用对象者,通常应由法律加以规范。反之,例如属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之行为,或签订行政契约,通常系行政主体与个别对象间之行为,而且必须与相对人之意思合致,故法律保留之密度较小。”[12]正因为一般性法律保留、特别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对于基本权利限制的要求呈阶梯性递增趋势,故而,在行政管理中,若是出于法律父爱主义普遍干预人民自由和权利,便必须恪守法律保留甚至是宪法保留。


  (二)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涉及威权与自由之间的辩证关系,按通常说的“三分法”,分为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强调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公共利益、私人权益的保障,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私人合法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作为行政法的“帝王条款”,比例原则从理念上源于对正义的需求,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这一原则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有力补充,要求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注重合理。


  福利国家的兴起,自然要求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公共福祉,国家和政府可以进行积极的行政管理。但是,姑且不论传统的刚性行政行为方式,即使是新兴的柔性行政行为方式,在对社会进行管控时,都有可能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一定的干涉和克减。这便要求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应当自觉遵循比例原则。除了要考虑对自由和权利的干涉和克减在目的上是否正当,还需要考虑管制方式是否必要,以及管制手段与管制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合理关联。具体而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从适当性原则出发,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应该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共福祉和促进个人谋求幸福最大化,而不应简单粗暴地将其视为加强行政管理、便于执法的工具。美国自1927年撤销反吸烟立法后,法院普遍认为“除非这种限制能合理地提高公共福利,公民的个人自由不受干涉。”[9](P114)这便是基于适当性原则对法律父爱主义进行的限缩。其次,依据必要性原则,如果采取强制性较弱的管理手段也能达成管理目的、取得同样的社会效果,那么在相应领域,行政机关应采取其他相对更为温和的管理手段而非运用法律父爱主义强制性干涉和限制相对人自由或权利。最后,按照狭义比例原则的要求,法律父爱主义的运用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忽视私人权益,也不能因某类或某几类私人权益而忽视其他的私人权益,以父爱主义为名的法律干预所克减的自由和权利与行政管理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乎比例,绝不能用大炮打小鸟。例如政府为了民众健康要求香烟在外包装上必须印刷相应警示语,此等法律父爱主义的运用合乎比例,但倘若因此强制要求民众禁止吸烟,那就违反了狭义比例原则,会遭到民众的埋怨和抵制。


  四、结语


  自由和权利是人类永恒的主题,稳定、秩序和福祉是国家政府不变的追求。法律在何时为了人的尊严而必须站出来违背当事人的意志、限制其自由和权利,何时应该将一切交由当事人自己做主,这是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随时面临的问题。毫无疑问,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审慎和温和是法律父爱主义应当具备的姿态,在对各种利益和价值进行审慎衡量之后,若是必须对自由和权利进行干涉和克减,也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采取最温和的方式予以限制,且限制的手段和方式要经得起实质意义上的考量,限制的实施也要经得起程序性规则的审查。唯有懂得自持,唯有合法合理的限缩,行政管理才能减少和杜绝“超法律父爱主义”的出现。


  第2篇:中小型茶企行政管理系统的开发设计


  杜娜(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广西南宁530008)


  摘要:由于企业的行政管理信息化还属于比较新兴的行业,目前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政策支持以及行业内部发展还较为稀少,而其本身也是电子行政管理的一个细小分支,因而我们应该先研究探讨一下行政管理系统在现阶段的一些相关的发展情况。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中小型茶企行政管理系统策略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中小型茶企;行政管理系统;行政策略


  在全球信息化迅猛发展的今天,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不断加深。行政信息化反映出教育现代化的水平,已成为未来企业发展战略的制高点。当前,我国高度重视行政信息化建设,国内企业都建设了行政管理系统,而中小型茶企行政系统普及和利用率都不高。当下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这改变了中小型茶企行政管理方式,同时也影响着企业和员工的工作思维方式。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用户越来越希望方便快捷的获取信息。而现有的行政管理系统都是只有PC端,已经无法满足中小型茶企随时随地获取信息的需求。因此,建立一个可用于单位、管理层、员工和流程的行政管理系统无疑是当前中小型茶企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中小型茶企行政管理系统设计原则与架构


  1.1系统设计原则


  根据中小型茶企行政管理系统当前的需求和以后的发展,系统设计要遵照以下几个原则:


  1.1.1易用性原则。行政管理系统运用了多种网络语言技术的开发,需要考虑技术的实用性和稳定性。界面设计中,需要考虑使用的方便性,用户使用的界面需要友好,操作简单、方便,让用户易于接受。


  1.1.2扩充性原则。行政管理系统应具备可扩充性,随时可以添加功能,并且可以有效的衔接其他的功能。平滑升级和扩展相应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1.1.3可靠性和安全性原则。可靠性和安全性体现在服务器、数据库系统等方面,系统涉及员工和领导的个人详细资料,应具备可靠的安全策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1.1.4实用性原则。行政管理系统设计首先应考虑是否能满足行政管理系统所有功能的要求和实际应用的需求。


  1.2系统架构


  结合系统设计原则,整个系统采用MVC框架结构,即数据层、业务层、视图层。在每个层次上采用复合要求的方式进行细分处理。整个应用系统的核心是封装系统业务逻辑的业务层。系统运行时,客户端不能直接访问系统资源,而是通过业务层进行交互,而对数据库的访问和操作需要由数据层完成。系统架构主要有以下单元层次组成。


  视图层:是整个应用系统交互的入口即图中所示的电子白板和用户浏览器。视图有什么样式决定着用户可以完成什么的功能,同时还具备与后台进行交互的能力。业务处理层:通过以Web服务器来实现业务逻辑处理,在整个应用中起到了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即拦截处理视图层的请求,操作数据层的数据,之后又将数据返回给视图层。数据层:用于整个系统的数据的存取,是应用的基础所在。


  2中小型茶企的行政管理系统开发策略


  2.1第三方管理策略


  该种开发策略的具体运作流程和方法下,所有的行政基础设施都由第三方平台供应,茶叶订货配送信息则是由中小型茶企平台的业务管理部门相互交流取得,而后运用自身的行政设施、管理人员以及专业的配送团队完成消费者的送货以及换货服务。通常情况下,使用这种策略的主要是较小规模的无行政设施企业或较大规模但无法达到全覆盖经营的企业、以及不愿意把精力投入企业核心业务以外的行政领域的大部分企业,如淘宝网、伊莱克斯和戴尔等均选择这种策略。


  就当前经济环境而言,竞争日益严峻、各行业分工日趋细致、专业化,对于中小型茶企来说,第三方行政策略有以下四方面的优势:


  2.1.1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行政既不是企业专长的领域,也并非发展的关键,更无法体现企业的价值,因此,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行政业务委托他人。然后企业将中心都聚焦在核心业务上,从而把行政等辅助业务外包给行政企业,如此一来,就可聚集资源,提高茶叶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是中小型茶企更好的发展。


  2.1.2降低行政成本。采用第三方行政策略,中小型茶企可以高效的降低行政成本,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减少固定资产投资,加速资金周转;二是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等优势的发挥会降低行政运作成本。


  2.1.3提供灵活多样的专业化服务。中小型茶企利用自身齐全的行政体系、专业的运营能力以及先进的行政设施处理,为中小型茶企提供各色的专业化服务的同时,带给消费者各种高端服务,从而创造更高的顾客让渡价值。


  2.1.4社会行政资源的充分利用。显而易见,与其每家创建自有的行政系统,还不如建立集中所有行政需求的专业化行政管理系统。


  2.2自营行政管理策略


  自营行政管理策略是指中小型茶企在行政管理系统环境下为了实现自身的行政发展需求,使用自己企业内部的行政体系。尤其是中小型茶企的高要求更没法满足,因此,很多企业都开始构建自己的行政系统,从而增强企业实力和吸引力。该种策略的具体运作流程和方法是,顾客首先在系统平台上上传购买茶叶产品,之后相应的信息会送达到企业的管理平台,他们根据顾客的订单来进行发货配送服务,也会对退换货物进行处置。若是企业在完成自身管理的同时还有剩余的行政能力,也可以接受其他企业的行政工作,从而充分利用行政系统。由于投资较大且管理复杂,这种策略非常适合中小型茶叶企业。


  行政管理系统环境下中小型茶企选择自营行政策略主要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2.2.1控制力强。自营行政管理可以行之有效的使企业解决被第三方公司制约所导致的问题,并且可以使企业获得行政的自主定价的能力,而不再是与被委托企业讨价还价。


  2.2.2规范行政操作。可以很好的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尤其对于中小型茶企,他们对于行政的要求会更加的细致、严格,由于行政管理直接关系到客户满意度,所以完善的包装、周到安装、以及耐心的服务,都会改变消费者的体验效果,从而改善他们对企业的印象。


  2.2.3反应快速、灵活。自建行政他仍然是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就要求必须和其他部门形成良好的配合,最终达到更好的为公司的生产运营服务的实际目标,从而能够使中小型茶企在行政的时间和空间上获得更大的优势,尤其是对行政需求较多的公司,通过部门间的良好配合实现高效、迅速的反应,满足客户的需求。


  2.2.4信息反馈及时、有效。因为行政体系是属于公司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他必须在公司内部与各部门、各信息设备和各功能之间形成无缝对接,从而保证公司能够及时、有效的了解茶叶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使得公司业务更好的开展。


  2.3行政联盟策略


  行政联盟策略是指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达成长期合作的一种形式。该运营过程采用中小型茶企与行政代理公司形成联盟后,共享信息、达到合作的目标,联盟企业从行政管理系统平台中获得相应的茶叶订单详情,并完成拣货发货以及退换货的业务。这种策略的运作特点就是:企业可以将不擅长的行政方面或者无法完成的行政业务委托给第三方企业,自己的行政资源则主要为业务较为集中的地点的消费者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当企业的自身业务规模扩展到自营行政无法满足重点业务区域的行政服务时,第三方行政代理公司提供所需的服务,组成的一种较为灵活的合作联盟,从而保证中小型茶企的顺利,实现联盟内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尽量避免由于策略的缺陷而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


  组建行政联盟有利于中小型茶企在行政管理系统环境下,实现优势互补,为其发展壮大提供契机。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2.3.1扩大区域覆盖范围。行政联盟后的茶叶企业在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以及巨大的销售额的帮助下,联盟行政企业能够不断地充实自己,从而提高行政网络的辐射范围,形成良好的行政体系。


  2.3.2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相对于单个中小型茶企来说,企业联盟的优势在于:行动上能协调一致,能够共同承担突如其来的风险,从而减少企业经营所要承担的风险。


  2.3.3降低行政成本。行政联盟间要加强交流及合作,保证信息的共享,从而降低联盟风险,同时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及行政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阿里联手海尔通过合资合作将日日顺做成中国领先的大件行政端对端服务提供商,这种强强合作无疑会带来双赢的局面。


  2.3.4专业化的行政服务。联盟行政企业属于第三方行政,针对中小型茶企的产品特点和行政特性以及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的发展要求,组建专业化的行政队伍,提供专业化服务。


  3结论


  在全球信息化愈演愈烈的环境下,行政管理已成为中小型茶企运营的关键环节,其目标就是有助于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目标,具体应使用哪种开发设计策略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战略和实际情况而定。对上述几种行政管理系统开发策略而言,弹性服务是自营行政策略的特点,它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需求,然而当企业销售达不到一定规模时,则无法产生实际效益,反而会拖累整个企业的发展;第三方行政策略普遍水平较低,加上中国国土面积广阔,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严重差异,这就要求第三方行政企业覆盖区域广泛以及服务效率极高;行政联盟相比较其他策略较为擅长将企业资源进行整合,很好地发挥了行政管理的效益,然而中小茶企的行政管理与传统行政相比,对行政服务水平的要求更加严格;而制造商—销售一体化策略是最适用于中小型茶企的完美策略,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系统以及行政发展的不完善、体系不健全,故这种策略并未得到广泛使用。


  第3篇:生态学视阈下高校行政管理改革的对策


  刘远(南京邮电大学外国语学院,南京21002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南京210016)


  【摘要】文章从生态学的视角探讨了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生态危机”问题,运用生态学的一些原理、方法对高校行政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进行剖析、阐述,有针对性地提出:要以生态行政思想指导管理实践;要加快大学章程建设,营造和谐生态行政环境;加强行政主体建设,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构建扁平化组织,提升行政管理绩效,以期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和价值,推动高校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关键词】行政管理;生态学;思考


  生态学认为,系统的内部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具有协同互动的关系,系统内外各层次的整体特征和系统功能,都是系统内部与外部环境协同进化的结果。生态思想的核心是生态系统观、整体观和联系观。生态思想以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和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而不是以人类或任何一个物种、任何一个局部的利益为价值判断的最高标准[1]。


  生态学的基本理论与原理,对研究和深化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改善高校行政管理改革的环境。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只有在与其环境的各种交互关系中取得平衡,才能获得持续的生存与发展。一般而言,高校行政管理改革主要涉及社会生态环境与规范环境。社会环境是一个具有高度组织性、层次性的复杂整体,社会环境中的各种生态因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组成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2]。规范环境,又称精神环境或价值环境,是人类在社会群体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态度、风气、价值观念等。在规范环境中各种生态因子对高校行政管理改革都会产生渗透或交织、促进或妨碍等作用和影响。因此,利用生态学理论研究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可以更加准确地找出高校行政管理改革所受到的环境因素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深化改革打下良好基础。二是有利于加快高校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变革。高校行政管理改革显然是对当下行政管理生态变化的有力回应。通过生态学视角与原理运用研究,可以形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协作组织系统,以满足组织战略决策,谋求高校行政管理组织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三是有利于促进高校行政管理组织改革目标的整体实现。高校行政管理系统中不存在孤立的要素,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内外生态要素关系,正确把握它们之间动态的平衡,促进内外生态要素的有机整合,调动起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推动高校行政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高校发展总体目标。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可以把高校行政管理组织看成是各个行政管理主体生命之集合形态。各个行政管理主体之间以及与行政生态环境之间都存在着一种功能相互依存关系。因此,探讨行政管理改革就必须分析行政管理生态环境对行政管理组织结构、行政管理机制和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同时也要研究分析各级行政组织内外之间和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就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现状而言,一定程度上存在“生态危机”:一是效能弱化,主要表现为高校行政管理对促进高校三大职能的实现作用不突出,管理的满意度和效率不高;二是矛盾强化,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与党务管理、学术管理、后勤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冲突增多;三是环境“沙化”,主要表现在高校行政管理组织内部职能部门之间协作、合作困难,和谐共生机制不健全,整体观不强。为此,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必须对当下的生态问题作出有力回应。


  二、高校行政管理改革的生态学原则


  1.生态位原则。生态位是指在生态系统中,一个生物单位对资源的利用和对环境适应性的总和,是其在时间、空间上所处的位置以及与其他相关生物单位之间的功能关系[3]。生态系统中,每种生物都有自己的“生态位”,亲缘关系相近的,具有相同生活习性的物种,不会在同一地方竞争同一空间。若同时在一个区域,必有合理的空间分割,没有两种物种的生态位是完全相同的。遵循这一原则,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应在行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充分满足大学对不同职能的需求和各方面不同层次办理教育事务的愿望,围绕组织目标的实现,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定位,合理设岗。既要避免行政部门职能重叠,人浮于事,又要避免职能缺位,管理空白,确保高校行政管理组织系统中“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管”。


  2.动态平衡原则。生态平衡指在一定时期内的生物和环境之间、生物各个种群之间,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使他们相互之间达到高度适应、协调和统一的状态。系统处于平衡状态时,系统结构和功能相对稳定,当受到外界干扰时能通过自我调节保持或恢复稳定状态。生态系统的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能量的输入与输出基本达到平衡状态。生态平衡对内表现为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在结构上的有机关联和互动;对外表现为行政管理系统与外部环境在信息和能量输出与输入上处于平衡、平稳和开放的状态。高校行政管理改革既要注意体系内部各要素围绕体系主体进行良性互动,形成生态学意义上的协同和平衡,又要主动适应校内外行政环境的变化,形成生态学意义上的和谐和规范。高校行政管理与行政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如果以行政环境为主体,将表现为行政环境对行政管理的制约或促进作用;如果以行政管理为主体,则表现为其对行政生态环境的适应和改造。高校行政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两者的动态平衡。


  3.群体动力原则。生态学研究中的群体动力是指群体各成员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从组织行为的角度看,实现目标的方式有三种结构,即合作式、竞争式和单干式。与竞争的目标结构、个人主义的目标结构相比,在合作的目标结构下,会产生更多的人际吸引,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教育学理论认为,具有不同智慧水平、知识结构、思维方式、认知风格的成员通过合作学习可以互补,从而有助于提高学习质量。群体行为不是简单的算术相加,群体包含有群体的智慧和群体的力量,是一种新的行为形态,即两个人以上的协同活动所产生的力量会超过各个人单独活动所产生的力量总和,而且在某些条件下还能发生质的变化,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高校行政管理改革要充分调动和激发起组织内所有成员的工作热情和潜能,形成群体动力和合力,保证组织目标实现。


  三、高校行政管理改革的生态学策略


  1.树立人本理念,确立生态行政管理思想。生态行政管理思想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谐行政、可持续发展,关键是要牢固树立人本理念,实施人本管理。一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确立人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主体作用;二是以“人”为终极关怀对象,谋求人的全面发展,满足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高校行政管理只有创建一种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师生员工不是被动的管理客体,而是具有强烈主动性和参与意识的主体,他们具有对自身的学习、工作、生活进行选择、决策和控制的愿望。如果只有严格的管理而缺乏师生员工的主动配合,管理是十分脆弱的。所以,高校行政管理中人本理念的贯彻,就要发动师生员工参与管理活动,使他们与学校目标取得认同,这对于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及提高行政管理目标决策的质量有着很大的作用。


  2.加快章程建设,构建生态行政管理环境。依法办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首要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办教育的头等要求,大学要在法律的框架和要求下合法合理办学,就是要在自己的章程规范下依法办学[4]。首先,依托大学章程建设,从制度层面设计好高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以及政治利益、行政利益和学术利益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要促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平衡发展,形成管理合力。在高校管理系统内部,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同时存在于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影响到不同利益群体。如果权限不清,容易形成冲突,导致学校整个管理改革偏失。唯有科学设计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的权限和职责,促进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平衡发展,才能保证高校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党与政的关系,保证高校行政管理系统生态运行。要立足高校党与政的生态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和谐有序的生态关系,推进高校管理模式向“党委领导,校长治校,专家治学”的方向发展。其次,固化高校行政管理的“生态位”。应改进刚性的制度,完善制度环境,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信息环境和工作环境,为开展好高校整体工作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实现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高效化、优质化运行。同时,高校是一个功能系统,行政管理是这个功能系统中的子系统,有其特定的“位能”。找准行政管理的定位就是要找准行政管理在大学功能系统中的位置,使其适应新时期大学发展的需要。应根据一般管理分工原则,严格高校五类岗位的界定:教学岗位、教辅岗位、科研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和企业岗位(包括后勤产业服务岗位)。把行政管理人员从其它四类岗位中剥离出来,同时利用职能系统和过程管理去有效地激活其它四类岗位,使高校要素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促进和推动高校健康持续地发展。


  3.加强主体建设,打造生态行政管理“专业化”团队。长期以来,高校在行政管理人员的遴选使用上,注重政治素质的多,关注业务素质的少,重视学术研究水平的多,关注岗位研究能力的少,导致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大多都是“通用”人才,放在哪个岗位似乎都能使用。外行领导内行现象经常发生,这无疑降低了高校行政管理团队的“专业化”水平。美国大学在确定管理人员的遴选资格和选聘过程中,专业化定位无所不在。首先,美国大学中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大都是面向大学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设施、公共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专家;其次,专业化定位还表现在教授从事管理工作后被要求是专职的,他们不能再兼任其他的教学科研工作[5]。而我国高校中实行的所谓“双肩挑”人员制度,既不利于教授深入研究学术问题,也不利于其承担的管理工作的深入。为此,我们可以抓住大学章程建设之机,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吸引和选拔有一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比较适宜的高水平专业人才进入行政管理岗位。同时,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规范选拔程序,对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应有全国,甚至全球的视野。


  4.改革体制机制,提高生态行政管理绩效。一是把高校行政管理权力中心适当下移,权力适当分散。高校的组织结构必须适应战略实施的需要,进行必要调整,建立精简、高效的决策机构,既集体领导又分工负责。加强基层党政组织自主能力建设,激发基层组织自我寻求发展动力是前提条件。要把部分资源分配权、机构设置权以及相关人事权等适度下放,在更多的利益群体间进行分配,并且通过一些代表机构让各种利益群体参与学校的决策,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同时规范高校行政权力的适用范围和限度,建立对于行政权力的否决机制和罢免机制[6]。二是完善高校行政管理资源优化配置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创新的重点是重新调整有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其中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是关键。综合协调人力资源配置、物质资源配置和财力资源配置,时间资源和信息资源的配置。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引用竞争机制,尊重行政管理人员的自主发展,保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创新的环境,发挥每一学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三是重视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职能创新。缓解高校行政管理压力。还可将高校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交由社会服务机构、中介部门、外包单位,精简机构与人员。加强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职能间具有联系的人员形成沟通与联系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同时要通过宣传,引导教职工和学生参与校园公共行政管理,实现高校行政管理的人员和岗位责任的透明和公开,加强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