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欧阳峰
网购达人董旭阳在淘宝账户被限制登录后,无法在淘宝网上购物。为了讨要说法,董旭阳与淘宝公司对簿公堂。2015年1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董旭阳的诉讼请求。
资深会员的账户被封
董旭阳是淘宝网上的一位资深会员。2005年11月,他以会员名“bhdtdong”在淘宝网注册了阿里旺旺账户。之后的几年间,他在淘宝网上完成了上百次交易。
作为一位信用良好的买家,2013年,董旭阳的会员级别被升格为V4级,在淘宝网上购物也成为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2013年9月28日到2013年11月6日,董旭阳分别向多个卖家下单28笔,除一单交易成功外,其余27单均因卖家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而没有实际成交。为此,董旭阳在申请退款后屡屡在网站上发帖投诉卖家不守信用的行为。
2013年11月7日,当董旭阳再次登录账户准备购物时,网页界面赫然跳出一行字:“非常抱歉,您的账户存在违规情况,已作‘限制登录’处理,不予开通。”
起初,董旭阳还以为是自己操作不当所致,便试着一再登录,却一直没有成功。董旭阳当即打电话联系淘宝网客服询问缘由。客服告知他,接到技术部门的通知,他的账户被系统检测出存在安全隐患.暂时做限制登录处理。
董旭阳一连数天要求淘宝公司作出合理性解释,并恢复账户的使用状态。与此同时,他登录淘宝论坛大肆吐槽,要求淘宝公司给说法。之后,针对董旭阳的异议,淘宝公司告知他因为名为“bhdtdong”的账户有两个同机关联户,且这两个关联户没有进行过实名论证,并出现了登录地异常的状态。因此,淘宝公司交易平台的自动检索系统认为其账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淘宝规则》第36条的规定,淘宝公司有权针对危及交易安全或者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对账户进行限制买家行为等交易安全保护措施。
对淘宝公司引用的《淘宝规则》规定,董旭阳则不予认同。他认为,该规定对相关账户进行处理的前提是“会员如发生”,即有实际的“危及交易安全或者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如可能发生”或“疑似发生”。淘宝公司在没有出示会员违规的相关证据并提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关闭会员账户,显得过于“任性”。
2014年4月3日,董旭阳委托律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淘宝公司就单方无理关闭董旭阳注册账号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bhdtdong”账户在淘宝网站的正常使用,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要求淘宝公司支付卖家未按时发货赔偿金116.55元,赔偿律师费用及差旅费。
诉讼请求被驳回
就在董旭阳起诉淘宝公司之际,淘宝公司于2014年4月9日恢复了该账户的使用状态。至此,董旭阳的淘宝账户已实际被关闭了5个月之久。
2014年6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董旭阳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淘宝公司创设淘宝网后,就淘宝网的适用制定了《淘宝网服务协议》《淘宝规则》等相应的规则,并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告。
董旭阳自愿注册为淘宝网的用户及人驻淘宝网的充值平台,同意接受上述规则,双方已就规则的适用形成合意。而上述规则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则,淘宝公司在其认为有危及交易安全或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发生时采取相应的交易安全保护措施,符合双方在淘宝网相关协议和规则中的约定。现董旭阳要求淘宝公司赔偿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协议和规则的约定,未发货违约金的支付方是卖家而不是淘宝公司,故对董旭阳要求淘宝公司支付卖家未按时发货的赔偿金116.55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董旭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7月28日.董旭阳不服判决结果,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淘宝公司在二审中答辩称,淘宝网作为受众面广泛的网络服务平台,有权在规则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技术监管和预判。
董旭阳自愿注册并同意接受淘宝网的相应规则,即应受其约束。且董旭阳的淘宝账户被系统检索出存在安全隐患,并非基于单一的原因,而是综合各种因素之后的判断。除董旭阳账户“bhdtdong”的两个同机关联户没有经过实名论证出现有登录地异常等情况外,尤为关键的是,根据淘宝网的记录显示,从2013年9月28日到11月6日的一个多月时间内,该账户所发生的28笔交易涉及21家卖家,其中有20家都因涉及售假、描述不符、超过约定时间发货等违规事由被淘宝公司处罚过,且处罚的力度较大。综合这些情形,交易平台的自动检索系统认为其账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故淘宝公司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暂时性地对董旭阳的账户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无不当。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淘宝公司在系统自动检索到董旭阳存在其他两个未经实名认证的统计关联账号、登录地异常以及与之交易的卖家存在诸多违规情形等异常事项,认为董旭阳所注册的账号有安全隐患,进而自动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具有合同依据。
在董旭阳提出异议后,淘宝公司通过人工核查等方式,最终确认董旭阳所有的账户没有事实上的安全隐患,于2014年4月9日开放了该账户。虽董旭阳的淘宝账户在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4月9日期间处于限制使用状态,但《淘宝规则》等并未对异议审查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董旭阳主张淘宝公司存在违约依据不足,对其要求判令淘宝公司承担卖家未按时发货的赔偿金以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在二审期间,淘宝公司表示自愿支付董旭阳主张的因卖家未按时发货的赔偿金116.55元,合议庭予以准许。
2015年1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董旭阳送达了维持余杭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