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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情在遗产利益冲击下溃散

  • 投稿Su S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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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潘丁亮

2014年年末,当我整理案卷时,一起由拆迁引发的遗产利益之争案卷映人我的眼帘。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大半辈子的兄妹情在巨额利益面前竟然如此不堪一击,让作为一审承办法官的我唏嘘不已。

兄弟两人:因继承老宅起纠纷

1946出生的李祥生长大后来到上海大都市闯荡,在家人的安排下回乡娶了同村姑娘王淑兰。婚后,为了家人生活得更好,李祥生选择回到上海工作,留下王淑兰在祖宅中独自伺候公婆。

1947年,李祥生和王淑兰的大儿子李远庆出生。

随后,李祥生成为一名手艺精湛的剃头匠,进入一家国营理发店工作。

1950年,李祥生和王淑兰有了大女儿李慧美。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他们的小儿子李远军出生。王淑兰没有随丈夫去上海,而是留在老家,一家人的生活过得紧紧巴巴。即便觉察出妻子的困境,但李祥生也不愿意离开上海,没有回乡与妻儿共渡难关。

李远庆长大后成为一名教师,帮母亲撑起养家的重担。李远庆结婚后,仍与母亲、弟妹们在祖屋内生活。工作后的李远庆积累了一些钱,为了让一家人过得好,他出钱对整个祖屋进行了维修。几年后,李慧美出嫁了。

1978年,李祥生要从国营理发店退休,正好空出一个工作名额,他和老伴儿想让小儿子李远军顶替工作。

满怀期待来到上海的李远军大失所望,他发现多年前父亲在上海置办的房产已被父亲卖掉,仅剩一间几平方米的屋子用以安身。

李祥生退休后回到祖屋与妻子共同生活。此时,李远庆新建房屋后已搬出祖屋。

祖宅里的老两口相依为命没几年,辛苦操劳一生的王淑兰离世。因为有退休工资,孤苦的李祥生选择漂泊到上海养老院生活,几年后也不幸离世。

此后,老家的祖宅空置,无人管理。居住在附近的李远庆为了让祖产不至于倒塌,对祖宅进行着必要修葺。

远在上海的李远军生活得并不好,他没有子女,下岗失业,过得穷困潦倒。每年回乡祭祖时,哥哥、姐姐总是给他些接济。

转眼到了2012年,李家这座百年老宅面临拆迁的命运。

李远庆作为祖屋被拆迁人与相关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随后老宅被夷为平地。

突闻父母留下的祖宅被拆,想到可观的拆迁利益,穷困的李远军按捺不住兴奋的心情,马不停蹄地赶回家乡,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份拆迁利益。

李远庆虽家境殷实,但一口回绝了李远军的请求。他答复称,父母生前已经立下口头遗嘱,对身后事做了安排:去上海工作的李远军分得上海的房产,在家乡的李远庆分得祖宅。

一听此话,李远军不愿意了,父母没有留下书面凭证,如此巨额利益怎能让李远庆一人独吞?为此,2013年,李远军一纸诉状将李远庆、李慧美起诉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兄妹三人:为拆迁利益上法庭

接到起诉状来到法院的李远庆向法官诉说着自己一直如何照顾着李远军,不同意分割祖屋拆迁利益。其理由很朴实,父母生前说好的事情怎能不算数?上百年的祖宅,要不是自己一直进行着修葺,早就倒塌荒废了,哪儿还有现在的拆迁利益?

李慧美竭力调和兄弟双方的矛盾,并称只要兄弟俩好好协商,她不要应得的那份遗产。但兄弟俩互不让步,考虑到双方情绪激动,同时,祖屋被拆迁后可得的安置房屋并没有交付,所以,法院驳回了李远军的起诉,让他等安置房屋交付了再行起诉要求分割。

2014年,安置的房屋交付了,兄弟间的矛盾并没有化解,他们又一次走进法院大门。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意外,除了兄弟间的矛盾外,李远庆和李慧美也起了冲突,李远庆认为李慧美帮着李远军一起对付自己。李慧美一听这话也火了,好心调和兄弟间的矛盾,李远庆却不顾兄妹之情指责她。所以,她对以前放弃继承遗产翻悔,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李慧美的这一举动加重了李远庆的怒火。虽然法官主持了数次调解,但都无法挽回这家人的亲情。

2014年5月,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远庆认为父母在生前已对身后事做过安排,但他所称的只是父母口头上的处理,属口头遗嘱,其形式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本案诉争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对于李慧美前起案件中放弃继承的翻悔,法院认为前起案件并未实体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即使李慧美放弃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后起案件审理中,李慧美对放弃继承翻悔,从维护当事人之间亲情和睦出发应认可她的翻悔,涉案遗产由兄妹三人继承。

由于案件涉及的遗产祖宅属于年久老屋,从房屋实际状况及李远庆在其中居住多年而其他两人成年后不在其中居住,法院认可李远庆对该房屋的维护作出一定贡献,可多分割由该房屋转换而来的拆迁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最终判决由李远庆享有40%的拆迁利益,李慧美、李远军各享有30%的拆迁利益,根据房屋现价对拆迁利益中的安置房进行了实际分割。判决后,李远军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简介

潘丁亮,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于2007年进入法院工作,于2010年进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现任该院南徐法庭审判员。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自动失效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由此可以看出,口头遗嘱是一种非常态的遗嘱,是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迫不得已而为之的立遗嘱形式。通常情况下,口头所说的遗产分配,并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同时,口头遗嘱也是不确定遗嘱,虽然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了合法的口头遗嘱,但只要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前面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即使遗嘱人其后并未以其他形式立下遗嘱,此情况待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继承权在继承开始时即依法定产生,对于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并不需要继承人做出是否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基于自愿以明确的方式作出放弃继承表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本案中,李慧美虽在前起案件处理过程中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愿,但其本意是为了哥哥和弟弟间能和睦相处,且法院对于弟弟前次起诉仅作出程序性裁判,对遗产并未作出实体性分割。在弟弟再次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讼过程中,李慧美与哥哥间矛盾加剧,认为哥哥已不顾兄妹之情,且兄弟间的矛盾也没法调和,故其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要求依法继承父母遗产。法院经过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认可李慧美的反悔,让她参与遗产继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