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轻大学生刚入学不久,即被同校几名经常闹事的同学多次敲诈勒索又殴打,直至命丧黄河边。然而,随着命案侦办与审理的展开,案情一波三折。亡子之母十年追诉,犯罪嫌疑人终被抓捕治罪。但十年后再提十年前的命案,却令人暴露出了种种蹊跷与缺憾……
文/文溪音
对于在校儿子林钰清的突然死亡,老母亲林培云始终对此疑云重重,并且一直在不断地上访。十余年间,她付出了诸多艰辛,死亡案终将引起高层重视,犯罪嫌疑人被抓治罪。但追忆起这一桩命案始末,林培云依然难以解惑释怀。
儿子开学不久即被打想休学
16年前的1998年10月9日。
这天下午5时许,老师刚上完课,同学们还都没离开教室,就听外面有一同学喊“林钰清楼下有老乡找”。林钰清的同学看到在校门外停着一辆出租车,林钰清便被几个人拉走了。此后不到十分钟,班主任可能意识到事情不妙,便到宿舍里要同学们去寻找林钰清。晚上23点时,班长宋杰将林钰清的衣服抱回到了宿舍,说林钰清在黄河里游泳不见了踪影。同宿舍的同学着急了,急忙和老师又去黄河边寻找,但直至凌晨2点也未有结果,同学们最后找了个公用电话,将电话打到了林钰清的家中,并报警。
同年10月7日,是林钰清过完“十一”假期回校的第一天。据林钰清生前的同学们反映:林钰清是1998年9月9日来到这所山东XX医学专修学院(以下简称:专修学院)学习的。他刚来校不久即被同校的几个人打了一次,原因是那晚林钰清在教室内看书,出去时看到四五个醉醺醺的男生堵在了教室门口,为此林钰清请他们让一下,但不肯让开的几名男生就对林钰清大打出手。学校不但处分了打人者宋龙等人,还让宋龙等人为林钰清赔偿了被打伤的医药费。而宋龙等人却是林钰清上一级——即97级的学生,早在学校里形成了一个“小圈子”,准也不敢得罪他们。
同学们都为林钰清担心,而林钰清听说宋龙等人的情况后也很害怕。为了把这件事平息下去,林钰清便主动找到宋龙等人,说“我将医药费还给你们,学校对你们的罚款我也替你们拿上,这事就当是一场误会吧”。但事后,林钰清的同学多次看到宋龙等人,今天说谁谁生病了,明天又说谁谁要过生日了,变着法子多次向林钰清“借”钱,这“借”的钱只“借”不还。林钰清对同学们说他也很为难,但又不敢不借。有一位好同学还听林钰清对他讲过,说“今年的学不想再上下去了,等明年这些97级的学生毕业了,他再回来跟着99级上学”。
假期后返校却莫明惨死河边
林培云说,儿子林钰清中途临时休学的想法,当时放“十一”假回家时跟家里说了。但当她问及儿子临时休学的原因时,林钰清没有具体说出在校无故被打、被逼要钱的实情。林钰清是一个特懂事的孩子,他因怕家人为他担心而没说。
林钰清有兄弟俩人。林培云考虑到小儿子有残疾,不能正常做事,所以就设法让大儿子林钰清计算机本届职高毕业后,又给他找了这样一个专修学院进行医学专业深造学习,将来好为家里撑起顶棵柱。所以,面对这样好不容易得到的求学机会,当时不知实情的家长也就没同意儿子临时休学的想法。然而,节后回校上学的林钰清只到校才两天,意想不到的厄运就向他骤降而来。
1998年10月8日,回到学校的林钰清与同学在校门外吃快餐。同学们说,这时又遇到宋龙等人,这次他们又提出向林钰清要100元钱。林钰清拿不出来,被逼得没办法了,只好说明天中午他把钱准备好了再给。第二天即9日中午,同宿舍的几位同学叫林钰清一块儿去浴池洗澡他也没去,林钰清说他还要等宋龙等人来取钱。林钰清告诉同学,说这次要把话说明白,要他们以后再也不要纠缠他了。同学们洗澡回来,林钰清就告诉说,他已把话跟宋龙他们说清楚了,且话说得很硬,但愿从此能解脱了被他们的纠缠。
但谁知,当天下午5时许,老师刚讲完课要下课,就听有一同学喊“林钰清楼下有老乡找”,于是即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9天后,也就是10月18日下午,林钰清的尸体在黄河济阳段稍门险滩处被发现。
十年后仨嫌犯重被抓捕治罪
事发后,吕忠霖、宋龙、孟震三同学被警方控制。1998年11月9日,济南市天桥公安分局以吕忠霖涉嫌故意杀人报请逮捕,但吕忠霖被以涉嫌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予批捕。后天桥公安分局以敲诈勒索呈请对吕忠霖劳动教养两年,对宋龙劳动教养一年,但吕忠霖只被批准劳动教养一年,宋龙不予劳动教养。同年12月4日,吕忠霖因敲诈勒索被执行劳动教养一年,宋龙被释放。
死者林钰清的母亲林培云怎么也不服这样的处理结果,开始层层上访。林培云认为孩子死得冤,其儿子的真正死因还没有查实。公安部开展大接访活动后,林培云又到分局及有关部门上访,引起上级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重新进行侦查。2008年6月,吕忠霖、宋龙、孟震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逮捕。距此案发正好过了近十年。
2010年4月法院立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但时至2011年2月,此案审理中经过了补侦两次、重新鉴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合并审理等多次延期审理后,才审结。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吕忠霖、宋龙、孟震经预谋后将被害人林钰清带到天桥区泺口黄河南岸铁路桥西侧河滩上,被告人孟震在黄河大坝上望风,被告人吕忠霖在河滩上对林钰清进行殴打,并向林钰清索要300元钱。林钰清答应给钱后,被告人吕忠霖和宋龙下河从南岸游到北岸,从铁路桥上走回南岸。被告人吕忠霖用言语刺激林钰清,使林钰清提出自己要下黄河游泳,并让吕忠霖、宋龙陪其一起游。吕忠霖明知林钰清不会游泳,仍同意陪林一起游泳,后林钰清在黄河水中挣扎溺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忠霖、宋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孟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011年2月15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0)天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吕忠霖、宋龙、孟震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六年、三年六个月和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吕忠霖、宋龙、孟震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王××(孟××、王××系孟震的父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专修学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培云、原审被告人吕忠霖、宋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本案涉及的几个核心焦点
为什么案发后公安机关上报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当时没被批捕,致犯罪嫌疑人一人只被劳教,一人当即被释放?案发后十年再予抓捕、取证,使证人证词、关键侦查依据以及两次尸检报告,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异常?
一、林钰清“游泳”的问题。林钰清的母亲林培云陈述儿子是游泳淹死的说法不符合逻辑和常理。一是钰清打小就不会游泳,平时洗澡都没在大浴池里洗过。当时钰清是被他们预谋弄到黄河滩的,经警方调查证实钰清在河滩不但被他们强行勒索钱财,而且还被殴打致伤。钰清就一人,被人控制所逼失去人身自由。二是钰清当时脚磨破了,连澡都不能去洗,怎又能去下黄河?三是10月份天已冷,不是到黄河游泳的季节。四是若他即便要想去游泳,那也应该和关系好的人去,而怎么会和勒索钱财的死对头一起下河呢?五是钰清的衣服被发现时是沾着脏泥水的,这哪儿来的?自己脱衣服愿意下河游泳会是这样子的吗?“现在人已死,他们怎么说是他林钰清自己愿意脱衣服下河游泳的,反正都死无对证。”林培云说,“可惜已死的林钰清现在无法开口说话呀。”
二、学校学生恶劣行径的问题。法院判决认定,吕忠霖与宋杰(班长)、宋宏、宋龙三兄弟系“结拜兄弟”。案发前吕忠霖因经常打架闹事被学校开除。1998年10月5日,宋龙的大哥宋杰(班长)因为打伤他人经公安机关调解,赔偿对方500元钱。吕为帮助宋杰筹钱就想找林钰清索要。同年10月9日中午,吕忠霖、宋龙等人遇见林钰清,吕向林要钱,林给了100元。后来吕向宋龙及同学时××提出林给钱少,把林带到黄河要钱,如果不给就揍林一顿。当日下午4时许,吕与宋龙来到学校门口,宋龙让其同学任××到教室去叫林。期间吕遇见孟震,让孟跟他一起去黄河边揍林向林索要钱,孟同意。林来到学校门口后,被吕、孟带上出租车拉至黄河边河滩上,宋龙随后赶至现场。之后就发生了林钰清致死的奇案。
三、黄河水位的问题。在诉讼中,法庭上出现了一份当年泺口水文站黄河水位测量记录表。该黄河水位测量记录表中明确显示:施测号数第99次,施测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施测号数第100次,施测时间为1998年10月10日。这也就是说从施测顺序第99次到第100次,其间相隔了10月6日至9日计4天,水文站没有进行该黄河水位记录测量。而第100次10月10日水文站测量记录的黄河水位平均水深2.95米,最深处5.1米。但这水位记录被侦查机关解释为是10月9日即案发当日的水位。林培云也从泺口水文站取得了这份黄河水位测量记录表,她指出将10月10日的水文站测量记录说成是案发当日10月9日的黄河水量,以似乎证实林在深河中死于溺水,这是错误的。因为水位有时涨时落,水位有变化都要定时测录。“案发当日有河滩,如果说水有那么深,河面又有150多米宽,那吕忠霖和宋龙是怎么下河从南岸游到北岸的?这又不是自相矛盾吗?”
四、两份尸检报告的问题。1998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作出的林钰清的尸检报告称系溺水死亡,解剖检验气管左右支气管及细支气管均有黑色泥沙,整个食道内有较多的黑色泥沙,胃内容约300ml,呈食糜状。死者左面部及项部的表皮擦伤及皮下出血,程度轻微,均不致命,为生前遭受钝性暴力所形成。林培云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又委托,对死者做了第二次尸检。第二次尸检时,鉴定单位根据送检材料进行了分析说明:关于尸体身份问题,审查送检材料未见相应的物证和人类学鉴定材料,死者生物学身份方面存在缺陷;尸体损伤方面,死者头部未见骨折及头皮下出血,但颅内组织情况不详,颈部未见皮下组织、肌肉出血描述,胸腹部检验未见脏器机械性损伤描述。故现有检查所见,死者缺乏致命性头部损伤、胸腹部脏器损伤以及勒颈、扼压颈部所致机械性损伤并导致死亡的依据。送检尸检材料记载的死者的几处伤情(伤处略),符合生前伤特征,表明受到外力作用;在判断生前溺水方面,本案未见肺组织、心脏组织以及腹腔脏器的大体所见描述及硅藻确证检验。死者左右支气管及细支气管均见有黑色泥沙,食道内亦有较多黑色泥沙,这些属于生前吸入或咽入的特征之一,但胃内容物内未见是否含有黑色泥沙,十二指肠也未见相应检查,据此分析判定为死者生前吸入溺水。检验见死者口腔内有较多泥沙,未见口腔粘膜、牙龈组织损伤出血等所见,且食道内有较多黑色泥沙,左右支气管及细支气管均有黑色泥沙,结合胃内容物所见,表明不符合大量吸入溺液所致的特征,分析认为死者生前急剧吸人多量富含黑色泥沙的液体并由此引起窒息所致死亡的可能性较大。但由于送检材料中缺乏对涉案河滩泥沙及河中床底泥沙的现场勘验资料,对于死者其具体吸人泥沙所在位置无法确定。鉴定单位最后鉴定意见是:死者“林钰清”因生前急剧吸人多量富含黑色泥沙的液体(例如呛吸)并由此引起窒息所致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正如法院判决中所称“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在1998年案发当时和2008年重新侦查后有变化,且不能一一印证”,“因侦查材料中缺乏案发时的涉案河滩及河中床底泥沙的原始勘验资料,致使认定死者具体吸入黑色泥沙的所在位置无法确定”,“因此在公诉机关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准确认定林钰清在何种状态下进入黄河”。
“为什么案发十年后徐桂兰勇敢地站起来作证,证实被害人被强行灌塞泥沙,但被作为孤证不予认定?公安机关在2007年9月13日上报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也明确‘经依法侦查查明:1998年10月9日下午5时许……孟在大坝上等着,吕、宋带林下了大坝,对林进行殴打,并往林嘴中填埋沙灰,致使林仰面躺在地上不动,后吕、宋、孟三人经商量后将林的衣服脱掉,由吕将林拖入黄河中,致使林溺水死亡……特提请批准逮捕’,但怎么后来情况又变成了林钰清自己脱衣服愿意要下河游泳呢?”林培云指着手中的材料说,“第一次尸检报告中为什么有那么多的部位不予检验或有疏忽描述?是法医遗漏业务事项还是有什么情况不便书写?二次送检的相关资料为什么如此不全?难道死者腐烂没了?本案中关键环节的泥沙,侦查时为什么偏偏就缺少了这一涉案河滩及河中床底泥沙的原始勘验?是故意未勘验还是勘验了不予提供?十年前之所以为何命案轻判?如果说真是在那么深的河水中游泳溺水死的,他会呛吸进那么多黑色泥沙,那河水是成什么样的水了?留下了这一系列的悬念,当然使命案‘难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