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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城内外的法律问题

  • 投稿Erki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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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冬云

案件回放

最近,江苏启东的一位小伙子在与女友恋爱一段时间后,打算结婚。于是,两人相约前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事宜。

根据当地民政局的习俗,前来注册结婚的男女双方均需要填写一张个人信息表,该表包含个人姓名、家庭、学历等基本信息。小伙子注意到女友在个人信息表中的“本人学历”一栏填写的是“专科”。联想到女友曾经跟自己说过其学历水平为本科,他很生气,认为女友欺骗了自己。于是,一怒之下他推门而出,扬言不领证了。出门后,小伙子渐渐地平静下来,认为感情并非一纸学历文凭所能比拟,遂重新回民政局,继续办理结婚登记。孰料,他遭到女方当场拒绝。

最后,两人以分手告终。男方遂要求女方返还之前给女方的各种财物,声称是给付女方的彩礼,现结婚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所以应该予以返还。女方拒绝返还。故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现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律师解读

解读1 离婚“理由”

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专业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承办大量婚姻家事类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据了半壁江山。综观这些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的理由可谓无奇不有,比较常见的是一方有外遇、父母干涉、性格不合等。当然,也存在一些让人匪夷所思的离婚理由.因为家务活分配不均、购买车辆的品牌达不成共识等原因离婚的案件不在少数。上述案件中,造成“失婚”的理由让人啼笑皆非。

因朝夕相处,夫妻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只要夫妻之间存在不愉快的事实,似乎都可以成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理由。但是,婚姻毕竟不同于恋爱,它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家庭更是社会的最小组成单位,对解除婚姻的过分随意性可能会造成整个社会关系的不稳定,进而破坏整个社会机制的健康平和发展。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立法对婚姻的缔结和解除进行了相关规定。

虽然结婚是两个人的事,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在我国的民政局完成登记手续,双方才能成为合法夫妻。同样,离婚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是中立的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话不偏听偏信。在我国,除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几种法定离婚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外,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完全无和好可能”。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只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使主审法官能形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完全无和好可能”的内心确信,法院才会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小伙子因为女方在学历事情上有所隐瞒而拒绝领证,虽然理由稍显牵强,但是,结婚自由是每位公民的权利,小伙子当然有权根据自己的喜好决定是否结婚。但是,倘若小伙子和女友已经领证结婚,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之后,他与女方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形下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时,他个人的意志就不是决定其能否实现离婚目的的主导因素了。法院要衡量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是否确实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没有,法院有权利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所以,虽然结婚和离婚看似是“两个人自己的事情”,但并非如此。结婚和离婚都要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进行,尤其是离婚,当双方对簿公堂时,往往更能感受到个人的“身不由己”,能感受到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于民事关系的掌握和平衡。

解读2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的婚姻只适用于胁迫婚姻中,即受到胁迫的婚姻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换言之,本案中,即使小伙子与女友领证结婚,之后又发现对方在学历上存在欺骗事实,且不论欺骗之事的性质严重与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伙子无权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司法实践中有过这样的案例,婚前,男方表示自己的经济条件优渥,有房、有车、有大量资产;婚后,女方发现上述情况不属实,便以男方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婚姻。虽然男方确实存在欺骗行为,但是,婚姻毕竟是以感情作为基础和纽带的。若只将金钱作为判断标准,势必会给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判断带来恶劣影响。

解读3 彩礼究竟要不要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首次对彩礼的返还给予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给予彩礼的目的是实现缔结婚姻。如果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自然丧失了给予彩礼的初衷,收受彩礼一方明显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理应将彩礼原数返还。对于已经消耗的名贵物品,可以参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而上述第(2)、(3)项的法律规定是要以离婚为前提,这也符合传统道德和家庭伦常。如果双方还要继续在一起生活,自然不宜为彩礼对簿公堂,否则势必影响将来的夫妻生活。所以,为了家庭和睦,不适合在婚姻存续期间追讨彩礼。由此可见,法律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风俗人情,具有人性化的一面。

笔者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生存压力的加大,人们内心的压抑指数在逐渐升高,再加上所承受的来自外界的诱惑和双方父母的干涉等因素,有时一个很小的原因都可能成为压死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

如同本案中的小伙子,瞥到女友在学历一栏填写“专科”二字,即掉头离去,只能说是他内心深处积累的对女友的不信任瞬间爆发,对婚姻缺乏安全感,或价值观有问题,认为学历价值大于爱情价值;很难说具有专科学历的伴侣在婚姻生活中给家庭带来的快乐就一定低于具有本科学历的伴侣。

作者简介

胡冬云,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是婚姻家庭、继承及民事信托领域。

手机:15216765429

邮箱:hudong_yun@126.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1502室

致歉声明

本刊2008年8月下半月刊中,刊登了《惊动中央的诬告陷害案》一文。文章中写的何桂芝女士半夜打电话给他人到其“房间捉老鼠”和到其“房间里睡”、何桂芝跑到于某房间“偷走一张6万元的借条”的内容基本失实。

由于我们的工作失误,在《法律与生活》刊发上述文章时,没有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核实,致使文章刊登后对何桂芝女士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经法院判决,我们认识到了错误并承认错误,今后会认真审核每一篇稿件,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在此,特向何桂芝女士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希望何女士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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