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欣然
2014年3月5日,当我宣读完一起医疗纠纷的判决书后,胜诉方许长生突然问道:“法官,我啥时候能拿到钱?”我愣了一下,回答道:“如果你与被告骨科医院均不上诉,我会帮你联系医院,让他们7天内把钱交到你手上。”“上啥诉,快三年没进账了,一家老小还眼巴巴地等着这钱生活呢!”许长生叹着气说道。望着事发3年依旧无法脱离拐杖并已终身残疾的许长生,我不知该说什么才好,只希望判决书中要求骨科医院赔偿的7万元钱能帮助许长生一家人暂渡难关。
术后伤口久治不愈
现年50岁的许长生是河北省保定市某村农民。为谋生计,他到北京打工。2011年3月8日,是许长生噩梦的开始,当天他下班后惨遭车祸。
“当时,我什么都不知道了,只觉得一阵剧痛,顿时鲜血直流,我当场昏倒过去……”说起当时的受伤情形,许长生心有余悸。
事发当天,许长生被送到了北京骨科医院。经医院诊断,许长生属于较重的开放性骨折,而且外伤面积较大,局部肌肉组织毁损污染严重,左腿、左手等处粉碎性骨折。
针对病情,北京骨科医院先后对许长生实施了两个部位的骨固定手术,术后还给予许长生预防感染、促进骨折愈合等一系列药物治疗。但三个多月过去了,许长生腿部的创伤面仍未愈合,经过多次清创,不仅无好转迹象,反而出现感染症状。
除了伤痛的折磨,更让许长生无法承受的是金额巨大的医疗费用。从抢救到入院治疗至今,他已花去医药费10万余元。作为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他的家人已竭尽所能向亲朋好友及所在公司借钱,不仅家里的积蓄全部用完,还欠下了好几万元的外债,再也无力负担接下来的巨额住院费了。
2011年6月14日,想到家中年迈的老父亲和膝下一双尚未成年的子女,许长生一咬牙作出了出院的决定,准备回家慢慢康复。
髓腔里遗有黑色胶皮条
2012年3月,许长生腿部的伤口进一步恶化,不堪忍受病痛的他来到河北省保定地方医院检查,被告知已患骨髓炎。在乡亲的资助下,许长生接受了第三次手术,手术中医生依次切开皮肤、皮下、筋膜,分离肌肉,取出股骨外侧的螺钉钢板,彻底清除骨折周围及髓腔内死骨及炎性物质后,竟然在近端的髓腔内刮出一条黑色胶皮样物质。至此,揭开了许长生伤口久治不愈的症结所在。
此次手术后,许长生明显感觉到伤口轻松了很多。而后,许长生接受了进一步的手术治疗,腿伤的治愈有了希望,但许长生却疑惑丛生,自己体内的黑色胶皮样物体究竟源自何处?是交通事故发生时飞人体内的,还是北京骨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不慎遗落在伤口内的?怀揣着不解与愤懑,许长生与家人商量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他将北京骨科医院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司法鉴定明确责任
2013年2月,海淀区法院首次组织许长生与北京骨科医院调解,但双方对于许长生腿部伤口内的黑色胶皮状物质的由来及责任问题僵持不下。
北京骨科医院称,医院严格按照相应手术规范实施手术,不存在任何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许长生遭受的身体损害,是因交通事故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其所称的胶皮状物质也无法显示是骨科医院手术后遗留的,所以,不能同意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确定北京骨科医院的诊疗行为究竟是否存在过错,法院通过摇号确定了一所司法鉴定机构对骨科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因果关系和许长生目前的伤残程度等医学问题进行鉴定。经过漫长的6个月,鉴定终于得出结论,北京骨科医院在为许长生实施清创术的过程中,存在清创不彻底的过错,该异物的遗留与许长生骨髓炎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10%左右为宜。同时,确定许长生已构成七级伤残,赔偿指数为40%。
双方当事人对这份鉴定意见均不满意,骨科医院认为并无因果关系,许长生则认为鉴定机关认定的过错参与度过低。
经北京骨科医院的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表示,许长生出车祸时受伤环境较为复杂,其伤口处有大量泥沙等异物存在。北京骨科医院几次手术后,许长生伤口长期难以愈合,保定地方医院的手术中又在其髓腔内取出了异物。在盖然性的前提下,应当认定车祸时就已经有该异物进入许长生的髓腔。北京骨科医院在为许长生实施清创术时,由于清创不彻底,没有将该异物取出,导致许长生伤口长时间不愈合且患上骨髓炎。
最终,2014年3月5日,许长生拿到了法院判令北京骨科医院赔偿其7万余元的判决书。虽然与他在起诉书中索要的10万余元赔偿金有一定差距,但是,由于家中需要这笔钱解燃眉之急,许长生还是决定不上诉。
保定医院的主治医生告诉许长生,一年后他的腿还需要进行第五次康复手术及术后漫长的康复性训练。如何面对未来将要发生的大笔医疗费,许长生说不敢想,现在只希望赶快拿到赔偿金把债还了,还有就是将孩子们的学费凑上。
医生应尽审慎注意义务
许长生的遭遇让人唏嘘不已。医生的职业关乎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医生本应担负起比谨慎小心更高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一种建立在长期专业训练基础上的高标准的职业性注意义务,它要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疾病的发展及诊疗措施的后果有明确的预见。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正是依据北京骨科医院在术中及术后均未能对许长生的伤进行彻底清创,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
需要指出的是,医院就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备几个构成要件,除了医院的过错行为及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外,还需要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鉴定机关在评价黑色胶状物质的进入原因及其进入与骨髓炎的因果关系时就使用了推测性认识方法,这正符合“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因为民法上考察因果关系时本来就是考虑医疗过错引起损害后果的可能洼。医学作为一种经验科学,在评价某种致害因素与损害后果的原因时使用推测性语言是一种科学的态度,这也正表明该致害因素与损害后果存在科学上的高度相关性。这种科学上的高度相关性,在法律上就应当成为确定性。也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法院最终采信了鉴定机关的意见,并作出许长生胜诉的判决。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维权的患者,当法律上已经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法院还需进一步考察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即医疗过错单独引起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是多少,再根据参与度确定医院的赔偿比例。本案中,因为法院并没有采纳许长生单方预估的过错参与度,所以,未完全支持许长生在起诉书中主张的赔偿金数额。(文中当事人、医院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