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实信用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的前提,也是市场活动下逐渐形成的道德准则。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为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也被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入法,在贯穿实体与程序、理论与实践之间展现了其独特的法律魅力。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完善建议
诚信原则在从道德准则转入法律原则的过程中,实现了从规范内心到规范社会的飞跃。其转化的关键,便在于它的法定化进程,即道德转化为法律。作为法律原则,诚信原则在2012新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方面均有所体现。
一、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揭开了诚信原则法定化的序幕,在总体制度上做了原则性规定,为具体规则指明了方向。第56条第三款对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做了明确的规定,受损害的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撤销之诉。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举证义务也间接体现了诚信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据提出需用诚信原则的标准进行判别。第65条规定的证据失权制度对于逾期提供证据做出了法律规定。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72条对于当事人如实作证的规定也体现了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如实作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不同主体,诚信原则也有特别规定。法律不仅仅约束当事人,也应该涉及法院人员,触角应由私入公。因此,《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应秉公办案[1],按照事实调查取证,遵循诚信原则,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公平正义之花开遍世界。
二、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适用之完善
对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适用的缺陷,应从不同角度来完善,应该全方位解读诚信原则,实现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从理论到实践、从内容到结果的完整性和体系化。
1.从内容而言,完善诚信原则失信评价机制
一个完整的原則,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诚信原则的内容和后果,立法者都做出了规定,但对于这些规定而言,法律规定是一方面,执行结果是另一方面。在实践过程中对于诚信原则的执行情况,常常出现执法不够严格的情况。因此,完善内容十分重要。
对于此种现象,可以通过完善失信评价机制来解决。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建立诚信档案,并及时更新及监督当事人的情况。即使民事诉讼法解释已经涉及对失信当事人的惩治,并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相关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但对于失信情况,除通报还应及时更新情况并监督,这样才能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并达到与时俱进的执法效果;此外,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法院工作人员也要建立评价机制,对失信法官也要像对失信当事人一样进行记录和通报,并涉及绩效奖惩机制,将其与法官的工作成果紧密相联,限制其进行不当的诉讼行为,从而促使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真正的诉讼地位平等。诚信原则与社会评价和奖惩制度联系在一起,大大提升了诚信原则的法律效果,保证了诚信原则的积极落实。
2.从范围而言,扩大诚信原则涉及内容
首先,从涉及对象来看,纵观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大多针对诉讼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人员很少涉及。法院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应该与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对诚信原则的规定上,也应有相似的制约力,故应加大对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违反诚信原则的制裁力度,并辅之以绩效等考核评价机制,以实现诚信原则面前法律地位的平等。
其次,从诉讼涉及的阶段来看,民事诉讼不仅仅涉及审判,还应当涉及执行。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也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监督判决执行情况,不贪赃枉法,及时将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真实记录并向上级及时汇报。同时,对诉讼另一方的当事人而言,也要遵守诚信原则,按照要求执行法院判决,主动承担诉讼结果,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努力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
最后,在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诚信原则也该予以规范。虽然诚信原则的适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人权下的产物,在法治面前往往会掺杂主观意愿,对于诉讼结果的公允而言往往会存在很大的干扰,因此,诚信原则该对此予以规范,增加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制的条款,并严格规范诚信原则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对诚信原则中适用的自由裁量权予以细致地规定,使得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注意把握其中的限度,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行使裁量权,从而在法律和道德的统一下,实现最后的公平和正义。
3.从后果而言,加大违反诚信原则的制裁力度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出台,对诚信原则的适用进一步深入,使其逐渐完善。然而,内容的完善却忽略了对违背诚信原则后果的制裁力度。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违背诚信原则的严厉制裁仅仅局限于恶意诉讼、恶意串通等行为,对于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也只是点到为止,仅仅否认其行为的结果。因此,完善诚信原则的适用,加大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制裁力度也是重要一步。
一方面,对于不同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不仅要否定其行为所追求的结果,还要对其施以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严格规范其行为。对于轻微违反原则的行为,可以简单予以行政警告,以警示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诚信原则,自觉维护法院的诉讼秩序。对于一般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可以进行严厉的民事处罚,比如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进行相应的罚款,金钱的处罚可以适当减轻人们的违法率,从而实现促进司法公平的作用。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以至于影响社会秩序的情形,应该对其施以刑事处罚,严重者可以判处刑罚,从而加深人们对诚信原则的理解,从而能够自觉维护诚信原则,实现诚信原则应有的效果。
另一方面,对于受到惩罚的人也要如实登记,记入失信档案,将此档案与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相关联。这就需要加大相关部门工作的协调性,加大技术支持,可以进行联网工作,将违反诚信原则受到处罚的人登录在共同工作的网络平台上,使得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得到信息,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唐婷婷.浅谈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J].《楚天法治》,2015年1期.
作者: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