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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视阈下对防治北京雾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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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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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极大的推动了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使人民享受更高品质的生活,但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其中,近年来最为公众关注的便是首都北京愈发严重的雾霾问题。在中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分析雾霾问题,可对北京防治雾霾提出法律层面的相关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行政法学防治雾霾思考


  当前,中国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的焦点,而伴随着经济大幅增长,近几年国内特别是北京的雾霾问题也愈发凸显,可谓世界热议,民众焦心。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付出巨大的环境代价,政府作为防治雾霾的主导力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入手研究雾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北京市防治雾霾的行政法制建设现状


  北京是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前来务工求学的外地人口众多,城市可承载容量和日常运行的压力越来越大,再加之北京当地和周边省份都以传统工业生产为主,经济增长方式较为粗放,近几年,北京的大气污染问题逐年加重。据统计,2013年北京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合计为176天,严重污染13天,全年总天数中优良天数不到一半。2014年的北京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47.1%,除了6月、8月和9月没有发生严重污染外,其他各月均有重污染发生,严重污染日数累积达到15天,比2013年多出2天。在2015年12月7日晚,北京市首发了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在北京雾霾天气频现,对民众身体健康、交通出行、城市形象等各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PM2.5”成为了人们口中的高频词,“APEC蓝”、“阅兵蓝”成为民众的期盼,每日的天气状况时刻牵动着北京乃至全国人民的心。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推动雾霾问题的防治工作,中国目前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应对当前新的城市空气污染问题,也全面提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的目标、思路和方法,如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与计划》,2014年7月更是发布了有史上最严之称的空气污染治理考核规定。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区域合作步步推进,污染监管层层加码,环保法律与时俱进。随着国家发布的大气污染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北京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单双号限行、停产、督查等治霾举措都已经开始实施,如2013年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除此之外,北京还发布了与天津市、河北省的合作框架协议,努力探索联防联控治理区域雾霾的新思路。


  二、北京防治雾霾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法问题


  近几年,北京在防治雾霾问题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相关行政法规较之以前也有所进步,但是还缺乏独立和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也存在一系列问题,目前北京雾霾问题的治理效果仍不够理想。


  1.行政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机制僵化。空气污染所造成的首要危害是对人体健康的损害,这一系列危害所直接侵害的就是公民的环境权。现阶段,在防治城市空气污染中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但仍缺乏一部更具有针对性、专门性的全国立法来推动空气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其中,新的《环境保护法》对于公民的环境权利也缺乏更加全面而权威的保障。另一方面,北京现有的行政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煤烟型城市空气污染,并没有涉及当下对城市公民健康危害最大的新型污染物PM2.5,并且對作为空气污染重要来源之一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的规定也不能满足当前治理的需要,于当前愈发复杂的空气污染问题而言,相关法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2.行政执法理念比较落后,效力低下。在北京,部分环境行政主体执法理念过于陈旧,使得环境执法活动冲突不断,执法效果不尽理想。在日常执法活动中,部分政府环境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执法的错位、缺位现象屡现。现阶段北京相关环境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多采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性执法方式,这还造成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冲突不断,执法效果也大打折扣,执法效力较低。


  3.行政法律监管力度欠缺,责任模糊。北京当前的雾霾治理模式仍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承揽了很大一部分的雾霾防治工作。而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环境保护市场的关系又越发复杂,传统的雾霾监管模式已经失灵,出现了行政监管视野不足,现场监督非连续性等问题。政府在雾霾防治中的责任分工仍不够明确,职责界定比较模糊,实践执法过程中,因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也屡屡发生,由此可见,运用行政法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规制,建立统一、协调的雾霾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三、推动北京市雾霾问题更好解决的行政法学路径


  鉴于当前北京雾霾问题的复杂性、特殊性及紧迫性,应尽快构建起一套完整的有针对性的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和方式,加强行政监管和公众参与,从而为今后的防治雾霾工作提供更加可靠有力的保障。


  1.完善行政立法,构建雾霾防治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传统民法及刑法对于雾霾问题的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除了要对公民环境权进行立法确认,还应不断完善保护公民环境权得以顺利行使的行政法制。在立法层面,要制定出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全面的、系统的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而在此基础上,北京市还要尽快出台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和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从而不断完善雾霾防治的法律体系。


  2.转变行政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理念。法律赋予了相关行政机关在环境领域一定的管理权,但此项权力的行使是以环境保护的义务为基础的,究其本质,环境保护乃行政机关特别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因此,北京市环境行政主体尤其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自身环境保护的职责与义务,明确自身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不仅仅是环境的“管理者”,也是环境的“服务者”,同时也要转变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注重非强制环境行政执法方式的广泛运用。


  3.加强行政法律监管,重视民众参与。随着雾霾问题的日益突出,公民的环保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民众愿意参与到雾霾防治工作中来。但北京当前对于公民环境参与的规定总体上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因此,应该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以专章形式对于在空气污染防治范围内的公众参与范围、参与方式及参与阶段等具体内容加以明确的规定。北京市还要基于正当行政程序原则,通过信息公开等重要机制的构建,重视媒体的参与和监督,加强对于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管,完善公民环境知情权与环境参与权的保障。此外,应建立跨区域的社会监督体制和司法监督体制,从而加强雾霾联防联控,实现政府、社会、民众合作防治雾霾的新模式。


  作者简介:尹俊媛(1992—),女,汉族,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