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洁
摘 要:当前媒体意识到为使信息价值最大化、信息传播广泛化、品牌传播具象化,有必要采取新的相适应的营销手段,即“全媒体整合营销”。现代媒体的企业经营属性所决定了要想确保新时期媒体在激烈经营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重视媒体的公信力的打造。本文就如何在新时期做好全媒体营销与媒体公信力的结合,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谈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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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时期 全媒体营销 媒体公信力
一、全媒体营销及公信力的相关概念
(一)全媒体营销概念
“全媒体营销”是利用整合性的媒体进行营销,例如: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整合的媒体平台展开营销,通过分离、互动、激发受众的全面参与、群体扩散,使受众在一个全形态、全媒体的环境之中可以接受到相关的营销信息。
(二)媒体公信力概念
媒体公信力包括传媒的知名度、可信度、美誉度,是主流媒体的核心竞争力。它具有以下三个要素:第一,它是长期形成的,而不是即时产生的;第二,它是在社会大众中形成的,而不是在个人和少数人中形成的;第三,它的核心是公众对媒体的信任、信赖和是公众通过社会体验所形成的,对于媒体作为公共产品所履行社会职能状况的评价。
二、全媒体营销背景下的媒体公信力面临的挑战和考验
(一)速度的挑战和考验。全媒体时代下的各类信息的需求呈现出一种急切的信息传递状态。而在全媒体传播活动中,主流品牌的权威媒体受注重质量、严格把关等约束,传播速度难免落后于小众自有媒体,于是出现在这个主流媒体“尚未发声”的空白期里,一些利益群体抓住这个空白期在自有媒体上伪造散布谣言,造成公众对传媒环境的质疑。
(二)互动的挑战和考验。全媒体时代中媒体与公众之间是开放环境下的平等关系,可以频繁密切地交流互动。而主流媒体虽然通过选取“最大公约数”话题、节目中直播观众观点、开辟网络交流平台等方式不断提高与公众的互动,但在互动形式、响应速度、传播广度和交流深度等方面都存在一些掣肘因素。
(三)责任的挑战和考验。迫于收视率、发行量、关注度等指标压力,一些媒体开始自降水准,不但出现迎合部分公众追求新奇刺激的心理,以低俗、庸俗、甚至恶俗的方式进行报道,部分媒体还为了广告收益,使得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等时有出现。
三、提升全媒体融合背景下媒体营销公信力的建议
(一)媒体行业自律
1、媒体自身约束。媒体内部加强监督机制,制定媒体从业人员日常工作的规范,同时设立“内部督察员”等岗位专门管理媒体营销报道方面的伦理问题,包括虚假媒体营销治理等。在我国,这种自我管理模式在一些媒体也有所体现。例如,《深圳商报》、《南方周末》等内部均建立专门负责调查核实真实性部门,对所有采编和营销人员在媒体营销职业道德伦理方面的表现进行独立调查并给予相应处理。
2、行业协会约束。建立权威媒体监管协会和仲裁机构,如:媒体营销评议会,弥补媒体营销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对虚假媒体营销惩治执行力不足的缺陷。在欧洲,媒体营销评议会是一种评价媒体营销平台及媒体营销工作者职业行为的专门性机构。其职责是处理对媒体营销媒体及媒体营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申诉案件;监督媒体营销媒体及媒体营销工作者执行评议会做出的裁决:有的评议会还有处决权,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开除等处罚。而目前我国尚缺乏这类独立权威的媒体自律机构,在虚假媒体营销屡禁不止的情况下,这种自律机构的建立或可以弥补当前治理虚假媒体营销问题中的诸多缺陷。
(二)主管部门监管
目前,我国新时期全媒体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在新媒体的监管工作中存在管理多头、效率不高等问题,特别是有关监管部门之间边界不够清晰,容易产生监管职权交叉或监管空白,导致监管缺位现象严重。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实行新媒体实名制。所有利用新媒体传播信息的人都必须以实名申请和网上注册。这样使新媒体传播的信息都能够追溯其发布人,预防管理漏洞。二是安装过滤软件。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通过安装过滤软件对新媒体传播不良信息开展强制性审查和监控。三是建立健全新媒体舆情监测体系。为防范少数人员利用新媒体散布各种不良信息,应当建立和完善新媒体舆情的搜集、研判和反应机制,对重点网站、热点问题等进行全天候监测,准确把握舆情脉动。四是加快新媒体监管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新媒体监管部门要加强新媒体技术监管平台建设,增强新媒体技术监管能力效能。
(三)社会共同监督
以社会效益为重,接受社会监督。媒体市场竞争下,传媒经济在媒体营销传播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媒体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是仍要以社会和效益为重才能做好媒体营销活动。因此加强社会共同监督建立健全奖励和监督机制,对损害诚信体系的媒体的处罚才切实可行。同时,媒体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和部门内部监督机构要及时受理、澄清、整改、消除社会共同监督中发现的媒体营销中的不良行为,与社会建立起沟通、互信的平台,才能使媒体营销健康、长期走下去。
(四)形成长效机制
1、健全和完善媒体营销行业法律法规。为了把知情权还给公众,让媒体营销从业者增强社会责任,加强媒体营销人员道德职业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杜绝虚假媒体营销,做了很多规定。从2009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新闻出版局就连续出台了措施杜绝虚假媒体营销相关制度。但目前,我国在媒体营销行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仍需要健全和完善,结合实际制定和修订媒体营销行业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媒体营销行业的违规处罚。为切实维护媒体营销的真实性,要建立起违纪违规媒体从业人员的档案制度,完善网上查验查询违纪违规记录的功能。对主观恶意造假、严重违法违纪的,应取消其媒体营销从业资格,坚决清除出媒体营销队伍,终身不得从事媒体营销职业。要建立对媒体责任人和经营单位因疏于管理刊播虚假媒体营销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甚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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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童志辉,全媒体下纸媒的整合营销策略[J],新闻实践,2010.2.
[2]刘聪,基于全媒体时代的传统媒介传播优势强化[J],知识经济,2011,20.
作者简介:
戴 洁 (1980.10.08.-),女,毕业于重庆大学,硕士学位。
(作者单位:重庆日报报业集团 重庆市 4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