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鲁青首都师范大学
气候变化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巨大挑战,近年来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二氧化碳是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气体,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开始着手采取措施,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如芬兰、瑞典、挪威等国家通过征收碳税的形式来减排。此外,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多边气候治理体制下,由于实施强制减排措施的国家担心本国相关碳密集型行业的竞争力受损,以及由此引发的“碳泄漏”,纷纷声称要采用边境碳调整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法国在发达国家中最先提出使用边境碳调整措施,欧盟在新的排放交易指令2009/29/EC中,明确规定了以“碳均衡制度”为代表的边境碳调整措施,美国在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也提到了将对没有采取与美国相当减排措施的国家进行边境碳调整。虽然现在还没有任何国家真正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但随着国际气候变化形势日益严峻,这种措施一旦实施,将会对国际贸易与投资带来巨大影响。
一、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类型
关于边境碳调整措施(BorderCarbon Adjustments, BCAs)的含义,不同的学者和组织都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2007)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指进口国对出口国未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同等减排措施的产品采取的单边措施,以此来弥补进口国因采取减排措施而导致的损失。由此可见,边境碳调整措施是一种针对进口产品所采取的贸易措施,通过对来自不符合减排要求国家的进口产品施加一个碳成本,创造一个进口国认为的公平市场环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在2009 年关于贸易和气候变化的报告中,把边境碳调整措施分成三类:对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和其它边境碳调整措施。
(一)对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基于碳含量对化石燃料征收的消费税;二是基于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能源税指基于能源含量而征收的税。虽然碳税和能源税的税基不同,但它们都对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有一定的作用。GATT 边境税收调整工作组在1970年的一份报告中采纳了OECD对“边境税收调整”的定义,边境税收调整指任何全部或部分采取目的地原则征税的财政措施,这种措施使得出口产品与同类国产品相比,能够全部或部分免除在出口国家征收的税,此外,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征收与同类国产品相似的全部或部分税收。
对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是指实施减排措施的国家对来自于未实施减排措施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同类国产品需缴纳的碳税或能源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已缴纳的碳税或能源税,以此来保证实施不同减排措施的国家的产品处于同样的竞争环境。
(二)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
碳排放交易机制指在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碳排放权可以像商品一样在特定市场中进行交易。欧盟于2005 年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美国和一些其它国家也把碳排放交易机制纳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中。碳排放交易机制为碳排放设置了一个上限,在限额内这种市场机制可以促使碳排放的企业合理使用配额。
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是指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被要求在拥有排放权的前提下,其产品才能进入进口国。一般来讲,此种措施要求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提交排放配额或排放信用,以此来抵消进口产品的竞争优势;或者要求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在进口国市场以与国内产业同等的条件购买排放配额。
(三)其它边境碳调整措施
为了促进某些国家加强实施减排措施,其它的边境碳调整措施也被提出来。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对来自于未实施减排措施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费或高关税,因为有些学者认为未实施减排措施等于给予了进口产品变相的补贴,应该予以惩罚;另一类是针对运输环节,如对过境货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征税。
二、边境碳调整措施在操作中的困难
(一)测定特定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困难
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需要对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精确测定,但目前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能源管理和监测方面水平较低,各国产品生产过程中燃料与能源的种类及使用效率等存在不同,因此精确测定特定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非常困难,尤其是对能源投入在最终产品中没有物理体现的产品。
目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主要提出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产品进口时提交其生产过程中涉及排放问题的相关证书或标志;二是按照进口国的“主要生产方法”或“现有最佳技术”测定进口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第一种解决办法的困难在于国外生产者不愿或无法提供其产品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第二种解决办法虽然不用识别进口产品的具体生产方法,但“现有最佳技术”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还必须被贸易伙伴所接受。此外,若出口国采用的生产方法和技术比进口国的“主要生产方法”或“现有最佳技术”还先进,那么该方法对这类出口国就有失公平,不利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确定的困难
在排放交易机制中,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有多种方式,既有免费分配的,也有以拍卖的方式从政府购买的,还有在排放交易市场中购买的,这样就使得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的确定非常困难。碳价格不确定,就无法恰当实施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确定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的关键在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而实际上各国由于发展水平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差异,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将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
(三)认定同类产品的困难
GATT(1994)非歧视原则适用于“同类产品”,但其文件中并没有对“同类产品”给出明确的定义。在认定“同类产品”的过程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能否基于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non-product-related production andprocess method, 简称NPRPPMs) 来认定。一般来说,GATT(1947) 禁止基于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来认定同类产品的做法。WTO上诉机构在两次金枪鱼—海豚案中判定美国不能由于捕捞方法的不同而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但是在海虾—海龟案中,虽然谴责了美国采取的歧视措施,但是认为这些歧视措施有其存在的基础。可见,海虾—海龟案的判决中虽然没有明确认可NPR PPMs,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这些歧视措施符合GATT 第20条的例外条款。这就使得基于NPR PPMs 来认定同类产品的做法变得模糊,由此可能引发某些国家寻求实施基于此法的贸易限制措施,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四)确定适用范围的困难
根据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规定,该措施将会适用于因为实施减排措施造成竞争力下降或存在碳泄漏风险的行业,而确定这些行业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困难的。首先,这些行业的标准不明确。其次,相关行业竞争力的下降或转移是否是由于实施减排行动引起的也不易确定。再次,若边境碳调整措施适用于制成品行业,由于制成品涉及多种原材料和零部件,而它们又有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搜集相关能耗及排放数据存在极大困难,因此降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五)确定实施目标国的困难
边境碳调整措施实施的目标国主要针对未实施进口国认可的减排措施的国家,如美国在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对来自未采取“相当”(comparable)减排措施的国家的某些进口产品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其中,“相当”一词缺乏明确的解释,这就容易造成确定实施目标国的困难。在相关术语没有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若进口国武断地对某些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不仅会造成贸易争端,还会阻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三、边境碳调整措施实施的可能效果
(一)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
实施减排措施的国家认为,无论是采用碳税还是采用排放交易机制,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相关产品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或行业的竞争力,尤其是那些易发生竞争力损失的行业,如钢铁行业、水泥行业、造纸和纸浆行业、化工行业等。
关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问题,虽然有些学者(Ismer & Neuhoff,2007)认为该措施能够有效弥补实施减排措施所带来的产业竞争力的损失,但是大部分实证研究显示保护效果有限,且这种效果取决于碳调整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实证研究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主要是因为减排措施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在总成本中的比例很小。此外,许多国家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竞争力损失问题,采取了一些补偿机制,如对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全部或部分减税。因此,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效果有限。
(二)防止碳泄漏
碳泄漏是指由于某些国家采取了强制减排措施,而未采取强制减排措施的国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实施严格减排政策的国家认为,碳泄漏不仅会使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且还会导致本国碳密集型产业转移,进而影响本国的就业和产出。边境碳调整措施通过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可以抑制对外国碳密集型产品的需求,从而降低外国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或阻碍本国相关产业转移至外国,以此来防止碳泄漏现象的发生。
对于碳泄漏的研究,国际学术界一般采用碳泄漏率来衡量减排政策的影响。虽然碳泄漏现象存在某种理论上的风险,但由于碳泄漏衡量问题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国际学术界对碳泄漏幅度的研究结果差异很大。大部分学者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对防止碳泄漏有一定的效果,但对这种效果的大小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三)促使有关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
承担强制减排责任的国家认为,若某些发达国家或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责任,就会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希望通过边境碳调整措施对这些国家施压,促使这些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2006 年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提议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时,明确表示此举在于使美国重新回到多边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中。但实际上,此举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美国仍然游离于多边约束机制外。美国在联邦气候政策中也提到了将对没有采取与美国相当措施的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此举在于迫使像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
边境碳调整措施能否促使其它国家履行强制减排措施?大部分实证研究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这种影响力不足。Houser et al(2008) 认为美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中国影响不大,因为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五类碳密集型产品只占中国经济产出的0.2%,即使算上对所有国家的出口,也只占中国GDP的1%。
由于边境碳调整措施所涵盖的非减排国家出口商品的种类非常少,只能对某些特定行业造成不利影响,对非减排国家的整体经济影响非常有限,因此这种措施很难成为约束非减排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的有效工具。此外,边境碳调整措施还容易引发相关国家的冲突,阻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
四、中国应对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策略
(一)密切跟踪和研究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进展
目前,国际上提出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的主要是欧盟和美国,因此应密切注意它们关于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规定。欧盟最新的排放交易指令2009/29/EC 扩大了原有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范围,并将其纳入到“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中。该计划将实施“碳均衡制度”,即对进口商应用欧盟内部的标准,如要求其提交配额。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欧盟内部的碳密集行业及贸易暴利行业。美国在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自2020 年起,对来自于未采取与美国相当措施的国家的某些进口产品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此外,在2018年1 月1 日前,其它相关国家若未能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达成多边协议,该法案将授权总统建立一项国际储备配额计划,要求进口商品只有在进口商购买或提交国际储备配额前提下才能进入美国市场。虽然欧盟和美国在相应的立法中都对边境碳调整措施进行了规定,但其将来是否实施,什么时候实施及实施的具体形式都有可能会随着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密切跟踪和研究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进展,将有利于我国在应对上做好准备。
(二)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并提出相应主张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是当今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最重要的机制,我国要积极参与其中,要对边境碳调整措施提出相应的主张。首先,坚决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个原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领域内达成的共识,应该共同遵守。而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安排违反了该原则,为了更好地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进行,发达国家不应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其次,坚持在多边谈判框架下来探讨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反对单边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由于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气候状况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只有在多边体制内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反对以边境碳调整措施为代表的单边解决方案。再次,团结其它的发展中国家,以共同应对发达国家提出的边境碳调整措施。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相似的利益诉求,边境碳调整措施总体上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基于共同的利益,我国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有利于更好地应对边境碳调整措施。
(三)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发达国家一旦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引起与贸易有关的冲突,我国可以利用WTO 和UNFCCC的相关规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我国的贸易利益。首先,若发达国家维持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设计,这违反了UNFCCC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WTO 的“非歧视原则”等,那么这种边境碳调整措施是不能适用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其次,若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设计有所改变,试图从WTO 例外原则上寻求突破,进而可以合理地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该措施,因此,我国要认真研究WTO 例外原则以及与此相关的判例,从中提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证据和主张,来对抗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再次,即使边境碳调整措施可以实施,我国也要寻求对自身有利的策略。因为边境碳调整措施中涉及的一些术语缺乏明确界定,如美国提出的“类似的努力”(comparable efforts)。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国可以和相关国家和机构进行磋商,尽量降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四)积极减排,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
虽然发达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持自身竞争力,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但是目前气候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若不改变这种状况将会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要在自身能力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减排,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一方面,我国通过采取积极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减少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的可能性及实施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为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子孙后代的利益,低碳道路是我国必然要做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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