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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法规知识

  • 投稿cC有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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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湖南省绿委办

近段时间,湖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经常接到群众来电,咨询古树名木保护问题。为普及相关知识,本期特就古树名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 条规定: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森林法》第24 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环境保护法》第17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城市绿化条例》第25 条规定: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14 条规定: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树龄在100 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36 号)第1 条规定:刑法说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12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 年第125 号令)第27 条规定:禁止损坏、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200 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古树名木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5 号)规定: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