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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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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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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毅

(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北京102206)

摘要:为明确沟域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笔者就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核心问题展开分析和论述,从而对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理论阐释和论证,以期对沟域经济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有所助益。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表明,有关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研究尚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笔者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并在有关沟域经济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整体解释的方法,从社会现象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对沟域经济进行了重新解释。沟域经济在本质上属于农村经济,具有区域经济的属性和强烈的地域性特征。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及其对法治的客观需求进行分析和论述,同时重点讨论了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必要性及其2 个核心问题——政府在沟域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农民的权益及保障。通过论证和分析,明确了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沟域经济;农村经济;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DF413.1 文献标志码:A 论文编号:cjas14120026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 年度社科计划项目“北京沟域经济法制保障研究”(SM201410020004);北京农学院2012 年度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问题研究”(QKZ2012006)。

作者简介:赵志毅,男,1975 年出生,山东临清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农村经济与土地法律制度。通信地址:102206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北京农学院法学系,Tel:010-80799490,E-mail:sdzhaozhy@126.com。

收稿日期:2014-12-16,修回日期:2015-02-23。

0 引言

作为山区农村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沟域经济率先在北京地区被提出,并在北京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实践中渐进推广,创造了山区发展的“北京经验”[1]。北京沟域经济的创新与发展在客观上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山区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实践典范。从这个意义上说,立足于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就沟域经济一般性的理论进行考察和分析,无疑对沟域经济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事实上,有关沟域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努力是与沟域经济的提出和实践相伴而生的。但是,从有关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来看,绝大多数研究都集中在北京沟域经济的基本内涵、发展模式等技术层面和领域[2-3]。从制度构建的角度看,有关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也仅仅是围绕着沟域经济的政策体系以及山区政策的演变来展开的[4-6]。在当前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事业不断推进的历史大背景下,从制度构建与规范的角度,对沟域经济进行认真研究并凝聚共识已经刻不容缓。尤其是随着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广受重视和加快推进,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中必须严肃对待的一个重要课题。

基于此,笔者在对沟域经济相关既有研究认真检视的基础上,从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入手,就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议题展开分析与论证,以期为沟域经济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发展提供理论上的解释与支撑。

1 沟域经济再认识

1.1 沟域经济既有研究及其检视

从北京沟域经济的发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学说理论上对沟域经济的界定和表述未尽一致。从既有研究来看,较具有代表性的主张和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有学者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7-9],认为沟域经济以特定的山区沟域为其得以存在的地理空间,以该特定地域空间范围内的内聚力及其发展变化为其发展基础。以实现山区经济增长与发展为目的。沟域经济得以产生经济及社会效应,端赖于沟域经济存在于特定的地理空间,且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以及在此基础上由其地域特色与其他历史、人文、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进而形成了各具特点的产业链。从这个意义上讲,沟域经济属于区域经济的范畴[10]。具体从北京地区沟域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作为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北京沟域经济是在城市发展的推动下形成的,形成了以生态涵养及保护为基础、以生态建设与休闲旅游产业为引领,将生态保护、旅游观光、经济发展和人文价值集于一体,并通过统一规划、形式多样、产业融合、集约经营、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等方式而打造沟域经济发展产业带[11-13],实现了山区发展与农民致富。这种山区经济发展形态既有外延式的发展,也有需求拉动式的探索[14]。

也有学者从经济发展模式的角度出发,认为沟域经济是北京在山区农村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崭新的山区发展模式[15-27]。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沟域经济是以山区沟域为单元,以某一特定沟域范围内的自然景观、历史遗迹以及产业资源为基础,以农业观光、民俗文化、养生休闲等为内容,经过统一规划,从而建成内容多样、形式各异、产业融合的沟域经济产业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聚集规模和效应,最终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这种山区经济发展模式突破了区县行政区域的限制,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产业带和聚集区[28]。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沟域经济就是在以交通主干道、水系流域、镇域村落等经济发展轴线的沟域内,通过优化配置资金、劳动力、土地、信息和技术等生产要素,保护、治理和开发沟域内各种资源,建设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自身特色的山区经济[29]。凡此种种,笔者于此不再赘述。

从既有研究对沟域经济的界定和表述来看,无论是将沟域经济界定为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还是将其解释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基于此种思维范式而对沟域经济进行界定与解释显然都受到了区域经济概念的影响。因此,对沟域经济的已有概念界定和内涵阐释终究不可能脱离区域经济学概念谱系的藩篱。另一方面,为了能够使沟域经济的概念内涵和本质特征经由概念界定本身而彰显,诸如上述对沟域经济界定的繁冗且相异的语言表述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如果站在区域经济和区域发展的理论立场上,这种试图为了揭示沟域经济的本质而进行概念界定和内涵阐释的努力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应该拍手称道,但是问题并非就此结束。一旦将观察问题的视角从区域经济和区域发展的视野和角度脱离出来,并将沟域经济置于更为宏观的整体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这时就会发现随着观察问题视角的转移和拓宽,对于沟域经济的概念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也会发生相应的一些微妙变化。换言之,如果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客观的经济社会现象,那么关于沟域经济已有的概念描述和内涵阐释并未注意到沟域经济这种经济社会现象与制度规范之间的联结,因此有必要对沟域经济的内涵进行重新审视。

1.2 沟域经济内涵的再认识

如果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来看待,那么对于沟域经济内涵的认识就需要进行检讨和反思。因为如上所述,既有研究关于沟域经济的界定和解释无不以区域经济的概念知识和思维范式作为其分析和论证的基本框架和思考路径,由此也就决定了其更多的集中在沟域经济的发展模式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但是当就某一种经济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的时候,除了要对这种经济社会现象所赖以表现的实践本身进行考察和研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还要对这种经济社会现象的实践参与主体的获益期待及其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进行考量。很显然,后者不可能运用诸如沟域经济发展模式等技术性的手段和工具来进行分析、阐释和选择,而只能寻求沟域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性规范对沟域经济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予以调整、确认和保障。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沟域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因此沿循制度建构的思维范式和路径,笔者认为,对于沟域经济的认识可从以下3 个方面展开。

(1)沟域经济的本质是农村经济。沟域经济是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创新。从北京农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建国以来,北京农业主要经历了传统的农区型农业、城郊型农业和都市型农业3 个阶段[30]。这种发展历程的重要标志和特点在于农业功能与发展方式不断获得拓展,即从传统的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生产功能的单一化到农业生态、生活、生产功能的多元化发展。而沟域经济正是在北京山区农业功能日益拓展的基础上为适应都市型农业发展而产生的。无论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还是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抑或是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我们都必须看到其产生、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山区农村”这一物理空间。由是观之,农业、农村、农民依然是沟域经济发展必须面对的根本性问题。换言之,“三农”问题不仅是沟域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是沟域经济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山区农村为沟域经济发展提供了特定空间,都市型现代农业构成了沟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内容,而农民则必然是沟域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主体。沟域经济建设和发展必须立足山区实际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和办法[31]。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经济依然是沟域经济的本质。

(2)沟域经济的属性是区域经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照搬苏联模式到实行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相应的,在经济理论上,区域经济发展理论也经历了从“均衡发展”到“非均衡发展”,再到“非均衡协调发展”的演进过程[32]。这种国家经济整体发展的格局和演进无疑给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机遇与挑战。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山区农村发展的封闭性。同时,“非均衡协调发展”理论在实践中不仅使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得以应用和深化,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运行机制的最佳模式”[33]。这对于资源(要素)禀赋丰富但经济效益得不到发挥、经济发展模式单一却又期冀农民尽快富裕的山区农村而言,如何将市场开放、区域发展、生态保护、持续发展、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等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得以综合并加以协调,从而实现山区农村区域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农民致富的理想和目标,自然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山区农村区域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与挑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山区沟域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在实践上回应并检验了这些问题与挑战。简而言之,国家关于市场经济体制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为北京山区沟域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时,北京沟域经济的发展实践又从客观上对这种顶层设计进行了验证。正因如此,沟域经济的属性自然也就非区域经济莫属了。

(3)沟域经济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众所周知,区域经济学理论特别注重生产要素、经济活动和空间距离3 个基本要素。因此,作为区域经济表现形式的沟域经济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天生的地域性特征。沟域经济的这种地域性特征具体表现在其必须依赖特定地区的“沟域”作为其发展载体和空间区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沟域首先是区域的概念。从区域角度来理解,沟域就是以山间沟谷线状区域为中心向两侧延伸,两侧山脊为分界线的相对闭合区域。一般而言,干流河谷、大沟谷及黄土台底处一般较宽,是较理想的村庄发展空间,也是山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区域,是山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平台[34]。因此,沟域经济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也就决定了其必然要以特定的“沟域”为单元,通过发掘并利用“沟域”内的资源禀赋,经由要素流动与聚集、梯度推移和增长极、点轴开发与产业布局等多种形式,进而实现山区农村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北京山区农村沟域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似乎这也是关于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大都以北京山区作为研究对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沟域经济的法治需求

2.1 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

前已述及,关于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多将研究的视角和重点集中在沟域经济发展的内涵、模式等技术性层面。除此之外,也有学者从政策对沟域经济的外部援助和支持作用的角度切入,对沟域经济政策援助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研究[35]。

尽管有关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绝大多数都带有强烈的地域性色彩——多以北京山区沟域经济发展实践作为考察依据和样本,但是这些关于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理论研究的努力对沟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理论支撑和依据。随着北京沟域经济发展实践的不断丰富及其所产生的域外效应日渐明显,沟域经济发展对制度规范理论的需求也就愈加强烈和突出,这就涉及到2 个极为重要的研究领域:沟域经济政策和沟域经济法治。

无论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还是区域经济发展,执政者的施政政策都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对于沟域经济发展而言,亦是如此。相比沟域经济的政策问题,沟域经济的法治需求与法治保障对沟域经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和紧要。对沟域经济法治保障问题研究的展开,离不开对沟域经济发展与法治之间相互关系的妥当性论证。换言之,对于沟域经济法治意涵的探讨和论证是对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相关议题展开论述和分析以及阐释的前提和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旨在通过探讨作为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创新的沟域经济发展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进而明确沟域经济遵循法治路径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使得沟域经济法治保障制度得以构建和完善,最终实现沟域经济依法发展、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的初衷与目的。

2.2 沟域经济的法治需求

如上所述,沟域经济是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农村经济创新。因此,作为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沟域经济自然也就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 年10 月23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的沟域经济亦应满足法治的本质需求。质言之,沟域经济与法治的关系在于沟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的路径和方式,同时山区沟域经济法治发展和完善又构成了国家法治整体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沟域经济发展需要遵循法治的路径,这不仅取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而且也取决于依法治国的外部需求和法治发展环境。

即便是热衷并推崇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经济学理论和实践,也无不承认国家(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调控或者监管),并且国家(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已经从“凯恩斯理论”的实践中得到了切实的验证[36]。国家(政府)如果对市场(经济)采取放任的态度,市场风险的扩大极易引发经济问题,这已经成为经济学理论和实践的一种普遍认同[37]。必须承认的是,当经济运行和发展遭遇某种障碍或者陷入某种困境时,国家干预经济的通常做法就是调整相应的经济政策或者出台新的经济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调整已有经济政策还是出台新的经济政策,政策的决策过程必须要符合法治的要求并且必须遵循法治的路径。这不仅是保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而且也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政策的合法化,并进一步为政策法律化提供前提和基础[38]。因此,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沟域经济对法治的需求是一种必然。

在沟域经济沿循法治路径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角色定位、政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沟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农民主体的权益保障、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现以及吸引社会资本的优惠与保障等构成了沟域经济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其中,如何规范政府的权力和保障农民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沟域经济法治发展的2 个核心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沟域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对法治存在着必然的需求。

3 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

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山区农村经济改革、发展和创新的表现形式,沟域经济在发展模式选择上具有多样性,在资源禀赋发挥上具有个异性,在地理空间上具有地域性。尽管如此,不同的山区沟域在追求特色产业和个性化发展的过程中,又呈现出沟域经济这种经济社会现象所具有的目的和价值的趋同性,即以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资源禀赋循环利用、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为其发展目标和方向。要从整体上实现沟域经济发展的这种目标,就需要从制度规范上着手构建使沟域经济得以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问题是事关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发展沟域经济的重要理论课题。

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大背景下,关于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探讨将会涉及到众多的议题,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财政税收问题、政府的作用及其权力规范、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地流转与保护、林权改革与发展等等。笔者无意对沟域经济发展所涉及的法治议题一一展开讨论,在此仅择其要者进行分析和说明。

在笔者看来,就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理论研究而言,目前最为迫切和紧要的莫过于以下2 个方面:一是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农民的主体权益及其保障。

3.1 政府的地位与作用

经济学理论和实践都认为政府干预经济是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自我调节可能会失灵,进而导致经济危机或者经济倒退,这时候就需要政府运用“看不见的手”通过经济调控来主动干预经济。作为现代经济学理论基础的“凯恩斯理论”对此提供了充分的理论论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为政府积极主动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并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期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

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实践的范畴内,则更强调对政府权力的规制,正所谓“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由此可见,在法治的思维逻辑框架内,更多关注的是政府权力滥用的风险及其防范。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基本法治逻辑中,政府的“积极主动”必须经由法律的授权,否则即为无效。基于这种分析和认识,笔者认为,对于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廓清。

(1)政府在沟域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从整体的国民经济发展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之间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但是在农村经济领域内,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政府对农村经济的态度和行动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发生在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中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明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是农民自发开始的,但是最终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实行,这与政府的积极肯定和推行是分不开的。因此,就当前山区农村沟域经济的发展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肯定和积极推行,仅仅依靠山区农村和农民凭借自身力量是不可能获得快速发展的。因此,在目前山区农村沟域经济发展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积极主动干预经济的优势,才能保证山区沟域经济尽快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换句话说,在沟域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应当承认政府的主导地位。这一点在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非常好的体现。

(2)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在沟域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居于主导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必定要起到主导作用。从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权力规制的角度看,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应当是引导山区农村和农民充分认识自己所在沟域的地域特点、资源禀赋、潜在机遇等要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沟域特点,在遵守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前提下,开发、建设独具特色的沟域经济模式。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一沟一品”、“一村一品”、“一沟一业”等沟域经济发展样态都是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发展起来的[39]。事实上,如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客观上也就意味着计划经济模式的回归。这显然与当代中国积极推行市场经济体制背道而驰。

(3)政府供给政策的法治化。任何经济领域内的改革和创新,在最开始都需要获得某种政策上的支持,否则这种改革的尝试和努力注定不会取得明显的成效。因此,在沟域经济的发展中,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在北京山区农村沟域经济的探索与发展过程中,政府相关政策的及时供给不可不谓值得赞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供给政策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要求。这至少包含2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制定政策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二是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得与强行法的规定相违背。

3.2 农民的权益及保障

沟域经济发展的初衷和目的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满足作为沟域经济主体的农民的利益诉求,实现农民生活富裕,使农民从沟域经济发展中真正获益并享受由此带来的实惠。可以说,农民致富是沟域经济发展的最终落脚点和判断标准。因此,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为沟域经济法治保障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认并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1)尊重农民在沟域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农民通常是世代在某个特定山区沟域生息繁衍,沟域内的自然资源禀赋是其衣食住行的来源和保障。因此,农民也就自然是山区沟域经济的主体,如果发展沟域经济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仅沟域经济发展所必然需要的劳动力资源得不到有效保证,而且会导致沟域经济发展的目的缺失。只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使得沟域经济发展从可能变为现实。

(2)尊重并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从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由于不同沟域的地理空间位置、自然资源禀赋、历史文化传统、区域功能定位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并且山区农村历史发展和现实中,农民的相关财产权益已经为法律所明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对于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为农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权益,在发展沟域经济的过程中,要予以尊重并依法保护。

(3)尊重农民的自主决定权。作为沟域经济的主体,在政府主导下发展沟域经济,应当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并分享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因为政府居于主导地位而忽视农民的自主决定权。相反地,应当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由农民自主决定与其利益相关的事务。例如,为满足沟域经济发展需要而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就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不可在政府主导下强制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背。

4 结语

北京沟域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实践经验证明,沟域经济作为山区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一种创新,不仅使得区域发展和区域经济学理论得到了实践的检验,而且也是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一种经济社会现象。沟域经济的创新发展在客观上满足了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同时也符合北京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北京空间立体功能区划的要求。沟域经济对于山区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原北京市委书记刘淇2009年8 月到平谷区进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动沟域经济发展”专题调研时所指出的,“沟域经济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以旅游产业发展为龙头,为浅山区生态涵养发展、农民自力更生致富探索出了一条新路”[40]。从社会进步和制度发展的角度,在法治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路径的背景下,以北京为代表的沟域经济发展中的法治保障问题亟需理论上的解释和累积,并在此基础上为沟域经济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对于本文未能论及的相关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且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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