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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构建研究

  • 投稿杨文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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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涛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5-0018-03

东北再担保公司作为全国第一家区域性的再担保机构,其在促进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效的解决了担保机构高风险的弊端,切实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强有力额度支撑保障。但是由于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建设还不完善,使得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基于东北三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建立以东北再担保公司为主导的再担保体系。

一、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构建的支撑环境分析

构建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是国家大力发展东北三省经济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东北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具体分析:

1.宏观环境不断优化

首先我国对再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是《东北区域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运营体系担保机构评级授信办法》的出台,为再担保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制度指导,使得再担保机构的建设更加具体;其次东北地区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促进了再担保体系建设的技术发展,实现了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以及金融部门之间业务合作的信息共享,满足了再担保体系建设的技术要求;三是东北再担保公司的建立为再担保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实现了统一管理的目的,降低了行政部门的过多干预。

2.东北再担保机构的管理能力在不断提升

东北再担保机构的管理能力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已经具有了丰富的管理经验:首先是再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在不断完善。再担保业务的开展在有效的规则制度下实施,并且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强化了责任具体到人的制度;其次再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意识不断提高。针对担保业务高风险的特点,再担保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且将风险防控贯彻到项目的每个环节中;最后东北再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不断扩大,并且与银行部门的合作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些优势都为构建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在担保体系奠定了基础。

3.当期中小企业融资难为发展再担保体系提供了机会

随着东北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数量在快速增加,中小企业为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因此东北地区需要构建再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外担保机构质量、规模的参差不齐影响了整个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引入再担保机构为个担保机构增信。

二、东北再担保业务所存在的问题

1.东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所发挥的作用有限

首先东北地区的担保机构针对中小企业服务的数量非常少。在东北地区数百家担保机构中,真正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数量非常少,而且他们多数是为了最后商业利益而从事直接投资等业务,而忽视了再担保机构的公益性质;其次多数地区的信用担保的渠道建设还不完善,担保机构的实力不强。东北地区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普遍不高,仅有几家担保机构的注册在2亿元以上,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偏小大大限制了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另外担保机构的整体素质不高,很多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甚至连最基本的金融专业都不熟悉,就更谈不上创新担保业务产品;最后担保机构的分布不均。纵观东北地区担保机构的地域分布可以清楚的知道,担保机构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而在偏远的地方,担保机构则偏少。

2.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关系尚未理顺

目前银行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比较怀疑,因此更多的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其行为得不到银行部门的支持,结果导致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能按照预定的战略目标实施。另外银行部门也不愿意向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它们认为中小企业得经营风险比较高,因此他们不会主动参与到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结果导致银行部门与担保机构之间呈现出不公平的关系。

3.政府部门对担保机构发展的扶持力度还有待提高

首先地方政府部门对如何发展再担保体系还存在思路不清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将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放在了发展担保机构的数量上,而忽视了对担保机构的质量监督上,尤其是忽视了对担保主营业务的监督;其次管理体制不顺。目前东北很多地区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管理的问题,有的地区有工信厅和金融办共同负责,有的地区则有工信厅负责审批和监管、财政部门则管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多头管理模式,管理体制的不顺制约了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的建设;最后资本金扩充与代偿补偿机制不健全。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主要是一种奖励,而没有将其纳入到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中。

三、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构建的具体对策

1.实施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要明确再担保机构的公益性。为切实发挥再担保机构的作用:首先要明确政府在再担保中的主导地位。再担保机构属于公益性,因此政府部门要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政府要制定与规范再担保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为政策性再担保机构进行系列的优惠补偿制度建设,比如政府部门要对政策性再担保机构进行减免税收等政策,鼓励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次坚持实施市场化运作。虽然再担保机构属于公益性质,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需要通过市场的作用实现再担保功能。通过市场化运作一方面有效解决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市场的调整作用,有效的发挥了再担保机构的政策导向功能,进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

2.建立完善的再担保体系层次

在充分结合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的构建应该实施以政府行政许可的方式确定东北再担保公司的唯一性,构建完善的再担保体系:一是确定再担保机构的加入方式。再担保公司要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吸收区域内的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并且由政府部门组织协调该担保机构加入到再担保运营体系中;二是确定准入的基本条件。加入东北再担保公司的担保机构必须要连续2年开展担保业务,并且注册资金要等到最低额度;三是对再担保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与资信评级。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的构建,需要对担保机构的资质以及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同时还要与担保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3.提高再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东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是面向东北地区所有中小企业而言的,因此需要提高再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一是完善再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提高公司管理者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的决策能力;二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担保机构作为金融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业务优势,定期与担保机构进行交流,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知识运用能力。

4.建立信银风险共担的“双赢”合作关系

基于担保机构与银行部门之间存在严重地位不对等的现象,应该建立信银风险共担的“双赢”合作关系:一是要对担保资本金的扩大倍数的限制采取适当放宽的政策,保证担保机构有足够的盈利空间;二是再担保机构与银行要确定合理的比例分担经营风险,根据信用评级比例实施按比例承担风险的策略;三是政府部门要发挥协调作用,强化担保机构与银行部门的协作公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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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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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立胜.信用担保管理概述[M]经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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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于涛(1972-),男,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