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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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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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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收入提高,金融资产增加,从而个人投資理财也就成了个人财富保值、增值、降低经济风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投资理财改善


  一、投资理财的概念


  投资理财(Financeandinvestment),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一般人谈到理财,想到的不是投资就是赚钱。实际上理财的范围很广,理财是理一生的财,也就是个人一生的现金流量与风险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理财是理一生的财,不是解决燃眉之急的金钱问题而已。


  第二,理财是现金流量管理,每个人一出生就需要用钱(现金流出),也需要赚钱来产生现金流入。因此,不管是否有钱,每一个人都需要理财。


  第三,理财也涵盖了风险管理。因为未来的更多流量具有不确定性,包括人身风险、财产风险与市场风险,都会影响到现金流入(收入中断风险)或现金流出(费用递增风险)。


  二、理财的种类


  理财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诸如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商品现贷、外汇、房地产保险、黄金、P2P、文化及艺术品等投资理财工具对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加速资产增长。


  三、6个投资理财误区


  随着通货膨胀的加速,人们越来越重视投资理财。与此同时,投资理财的产品和方式变得十分丰富。在选择变多的前提下,人们开始盲目追求高收益,却忽略了风险。


  误区1:投机炒股。根本目的就是赢利,使财富增值。


  误区2:盲目购买理财产品。买理财的人多,理财会降低预期回报率。


  误区3:买房保值。


  误区4:买黄金保值。黄金不是用来对抗通货膨胀,而是用来对抗贬值、失去信用的货币等。


  误区5:将所有存款存入银行。目前,中国社会步入负利率时代,会发现存款存入银行后,本金不仅没有增值,反而会贬值,造成资金损失。


  误区6:将买保险当作投资理财。投资保值等业务是寿险的延伸业务,在收益率方面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保险的本质是对疾病、意外等的基本生存保障。


  四、投资理财出现的问题


  (一)国内对理财产品销售的监控力度不足


  国内对于销售环节还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在监管严格的市场中,高风险理财品种是严禁不加区分地向所有投资者销售的。报告指出,部分零收益理财产品如果在当初销售时避免不当销售,那么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该就是完全清楚产品的结构,也认同了产品的设计,并且愿意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样零收益也就不会造成如此大的负面影响。


  尽管在法律层面上,理财产品合同中写明了理财产品是浮动收益,因此投资风险也是自负。但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无论是书面提示还是口头提示,都没能产生足够的效果。很多投资者完全不知道面临的风险程度有多高。


  (二)缺乏专业理财人员


  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它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具备渊博的经济和法律知识,全面了解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外汇、税务、教育、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要求理财人员拥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现今,国内大中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业务,实际上还较多地停留在业务宣传和简单的服务层面上,即只提供普通的金融产品信息资料和商业银行行情等咨询业务,而帮助和代客理财业务实则无从谈起,这与居民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差距较大。专业和称职的个人理财人员的匮乏成了制约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


  五、改善方法


  (一)细分市场,设计多种理财产品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对客户群体进行有效的细分,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的目标客户群体,并采取差异化的分层服务方式。针对收入稳定、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设计固定收益或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对收入较高、风险承受能力高的客户,可设计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在理财业务服务模式方面可借鉴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突破传统业务的柜台服务模式,成立专业理财室。根据不同需求为客户设计综合理财方案,提供特色理财产品,实施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


  (二)加快人才培养


  加强投资者教育刻不容缓,尽快建立起一支熟悉金融、保险、税务、法律、证券投资等知识兼具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理财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全面、最佳的个人理财服务。


  (三)银监会需加强监管力度


  现有的一些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可能是新兴市场发展中的阶段性缺陷所致,也有可能是操作经验缺乏,甚至操作失误造成的,但也可能有少数理财机构故意通过蒙骗的手法谋取不义之财。就此而言,对监管机关来说,为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三公”,应该坚决查处,同时在相关制度安排方面,尽早作出监管机制上的应对与规范之举。


  (四)增强投资者的权利意识


  投资人对自己所投资的理财产品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其中包括可能收益及与之对应的风险;而理财机构,则有义务将相关产品的风险向投资者予以充分提示。在此过程中,如果理财机构出于自身私利目的,有任何扩大收益与隐瞒风险的行为存在,可以说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一种侵犯投资者权利的行为。投资者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向有关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提出投诉与控告。


  (作者单位为鞍山师范学院)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