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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困境与出路

  • 投稿胡杨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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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风华

( 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烟台 264005)

【摘要】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公民义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成为继财务报告之后被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作为解读企业市场价值和投资风险的重要工具。然而当前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还是质量上,都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面临的困境,继而从政府、行业、市场三个层面探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未来出路。

【关键词】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困境 出路

一、当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困境

(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约束

我国当前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主要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文中,缺乏全面的、系统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有关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对社会责任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且指导性大于强制性,如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这就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成有效的约束。综观世界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最为成熟的欧美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缺失,不仅导致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市场无序、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也使那些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发展。

(二)缺乏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报标准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报标准呈现出多样化的局面,不同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其参照的编报标准各异。有的企业参照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有的企业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还有一些企业则参照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大纲》或一些行业标准。由于存在多元化的编报标准,企业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时就可以自由选择有利于凸显自身优势的编报标准,进行选择性披露,掩盖自身存在的社会责任问题。编报标准的多样化使得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缺乏可比性,也使得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难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成本与收益失衡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是有成本的,只有当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成本与信息披露收益均衡时,企业才有动力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然而实证研究却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也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甚至有研究发现,短期内,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越多,企业价值越低。这无疑对积极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是沉重的一击!虽然,造成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成本与收益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有关,也与投资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关注度有关,甚至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信力有关。但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要想使我国企业走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成本与收益失衡的困境,必须发挥资本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优质资源流向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好的企业。

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出路

中国企业要想走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困境,单靠某一方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三方面的力量,形成治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合力,才能助推中国企业成功走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困境。

(一)政府之手——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准则

中国政府应加快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的高度强制约束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一方面,政府可以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介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对目前散见于各种法律文本中的有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条文进行系统整理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系统、全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使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从自愿走向强制、从无序走向有序;另一方面,财政部可以以制定会计准则的方式介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规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列报原则、内容、方式以及质量特征,统一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列报,增强企业间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

同时,证监会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尽快制定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以统一规范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另外,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社会责任事件的披露管理,规定重大社会责任事件的认定标准、披露内容和披露程序等,对不按照规定披露重大社会责任事件信息的上市公司,要加大处罚力度。

(二)行业之手——建立权威的社会责任报告编报标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报标准,目前国际上比较权威的有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简称“G3”)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简称“ISO26000”)。由于不同的国际组织其使命不同,因而GRI 和ISO 制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的侧重点也不同,而且上述国际标准在制定时主要考虑的是欧美等社会责任发展较早的国家的情况,与我国的实际国情差距较大。我国在建立社会责任报告编报标准时必须考虑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际水平,因地制宜地制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社会责任报告编报标准。

综观国际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美国的AAA、AICPA,英国的ACCA 等行业组织都为本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中国会计学会作为行业组织,应该联手社会责任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建中国的社会责任标准委员会,以承担建立中国权威的社会责任报告编报标准的重要使命。作为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报标准,应该既有一定的前瞻性,又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标准的制定应以G3 或ISO26000 等国际标准的披露框架为参照,力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满足中国企业未来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同时,标准的制定又不能脱离中国企业实际的社会责任发展水平,以体现其可操作性。

(三)市场之手——发展社会责任投资基金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成本与收益的失衡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力不足,解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成本与收益的均衡问题,除了政府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之外,市场也应该发挥无形的手的作用,通过大力发展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引导资源流向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企业,进而促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有高质量的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虽然我国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但美国、加拿大、瑞典、英国等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在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责任投资基金是以社会责任为投资依据,追求经济盈余、社会盈余和生态盈余的协调发展,引导资金配置到人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产业上,使每个企业都关注社会责任,重视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由于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投资依据是社会责任,企业为了获取稀缺资本,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会积极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投资者发生逆向选择行为。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下,资源会自动流向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好的企业,补偿了企业因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而发生的成本;同时,机敏的投资人也会将资本从社会责任履行较差的企业撤出,市场自动惩罚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差的企业。通过市场调节,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成本与收益的均衡。

参考文献

[1] 侯文哲, 吴迪.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与思考[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2] 吴丹红.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展历程研究[J]. 财会通讯,2010(26).

[3] 万晓文, 巩春丽. 西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及启示[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