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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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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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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已七年之久,对于其中公认较为复杂的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现状的研究十分必要。为了了解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实务界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首先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总体了解程度不够,其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足,包括被调查者不能熟练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准则不易理解与执行、税会之间差异扩大等具体问题。据此,本文分别就所得税会计准则总体与具体应用方面提出了建议,认为应加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力度,且由于会计准则制定理念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应用逻辑需反思,导致目前我国尚不适于大范围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最后提出了未来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用状况;问卷调查;


  作者:卢迪


  一、引言


  会计准则的制定与执行应当并举,因为一个制定得再完美、再标准、再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准则的效力也将无法充分发挥。大量理论研究也证明了会计准则的深入实施和应用更为重要(郭道扬,2002;刘玉廷,2004、2010;姜英兵,2004、2012)。


  所得税会计准则一直被认为是会计准则制定理念中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取向的一个显著例证。此前,根据我国财政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可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是大多数企业普遍采用的还是应付税款法,即使是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的上市公司,也只有极少数公司明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刘运国和曾富全,2007;刘斌、孙回回和李珍珍,2005)。


  在这种会计环境下,新准则颠覆性地规定了一种在我国从未使用过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至今日,新准则实施了七年之久,早已经历过渡、转型阶段,进入了平稳实施阶段。那么,所得税会计准则具体实施的情况究竟如何,在会计实务操作中的认可度、遵循度、应用前景如何等等?对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大范围的调查,以便了解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应用现状。


  目前,有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调查报告较为权威的是,财政部会计司于2011年发布的《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此报告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法,是在监控了2129家上市公司2010年的年报基础上完成的,以评价各项会计准则过渡的“平稳性”为调查目的。然而该报告对准则执行结果的细节描述过于简单,对“平稳性”的调查没有进行前后对比,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对新准则的态度没有深入调查,对影响准则实施因素的分析以及执行准则后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变化没有进行分析。特别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调查更为粗略,仅对各大上市公司发生永久性差异的数量及相关项目进行了简单统计,没有更深入和更实质的调查内容。


  基于此,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我国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关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看法、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应用现状、所得税会计准则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未来所得税会计准则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了调查研究。


  二、研究设计


  (一)调查目的


  通过对多类型、多数量企业问卷调查的方式,本文欲了解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应用状况,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对该项准则的基本观点,以及被调查者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应用前景的态度。从实务视角了解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现状,试图以该项调查结果为基础,为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现实依据。


  (二)调查对象


  以陕西省省市两级地税、国税分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客户,及西北大学mba班部分学员作为本项研究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涉及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农林牧副渔业等多个行业;调查对象主要为各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主要考虑这些人员在企业中主要从事会计核算工作,他们的会计专业知识大多比较扎实,且对所得税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知识比较掌握。


  (三)样本特征


  1、问卷设计


  问卷内容分为四大部分:一是被调查者及其所在公司的基本情况;二是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看法;三是被调查者所在单位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现状;四是被调查者对未来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看法。问卷四大部分共设计了26个问题,题型有封闭式单选题、多选题,其中表明被调查者态度的题项均采用里克特五分量表进行设计,按照对题项的赞成程度由强至弱,以5至1分予以赋值。


  2、问卷回收情况


  问卷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二是通过信函发送,三是直接发放。问卷设计从2012年10月开始,实际发放从企业完成所得税纳税申报的2013年2月开始,历时2个月的时间,共发出650份调查问卷1,收回487份,其中92份内容填写不完整。剔除无效问卷,本次调查共收回395份有效问卷,符合社会调查技术方法的规范要求。


  3、信度分析


  对问卷中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基本看法的内容,进行了信度分析,以测量问卷是否具有稳定性,及结果是否具有区别力。本文采用了内部一致性信度(InternalConsistency)检验法,按照α=[1-∑Si2/Sx2]/(n-1)(n为题目数,Si2为所有被调查者第i个问题答案的方差,Sx2为所有问题答案的方差)的公式计算,本文问卷调查的克朗巴哈α系数为0.698,处于信度较好的区间。表明本文调查研究的可靠性能够保证,问卷在该层面的内部一致性较高。2


  4、被调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从被调查者的单位职务特征来看,属于总账会计有267人,占67.59%;其次是财务部门主管为46人,占11.65%;一般核算会计有54人,占13.67%;属于审计部门和公司管理层人员较少,分别为11人和9人,占2.78%和2.28%;出纳人员有8人,占2.03%。由此可以看出,绝大部分被调查对象都是该企业的总账会计人员,负责该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被调查者的工作年限来看3,32.2%的被调查者工作年限为3至8年,30.6%的被调查者在目前的企业工作1至3年,工作年限在8年以上的被调查者有19%,而1年以内的被调查者只有18.2%,这些结果均表明本次被调查者从事财务会计核算的工作年限都比较长,对所在企业的会计准则与制度比较熟悉,实践经验丰富。


  从被调查企业信息来看,按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国有企业有92家,占总样本的23.3%;民营企业有139家,占总样本的35.2%;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分别有39家和51家,占总样本的9.9%和12.9%;其他有74家,占总样本的18.7%。按所属行业进行分类,工业企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所占比重为13.9%(55家),其余按所占比重排序依次为金融业24.1%(95家)、其他16.5%(65家)、建筑业13.9%(55家)、批发零售业11.1%(44家)、计算机服务及信息业10.1%(40家)、餐饮业7.1%(28家)、农林牧渔业3.3%(13家)。按资产规模进行分类,本次被调查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占37.2%(147家),总资产在5000万至1000万的企业,占22.8%(90家),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企业占20.8%(82家),总资产处于5000万至1亿元的企业最少,占19.2%(76家)。可见,被调查企业资产规模跨度大,行业涉及面广,会计核算规范性较强,会计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且样本有一定的差异性。另外,按是否为上市公司进行分类,上市公司有37家4,非上市公司有358家。因此,从所有制性质、行业、资产规模和上市情况等来看,本次问卷涉及样本比较广泛,调查结论应该具备较好的代表性。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除第一部分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问题外,调查问卷主体有三部分内容,分别为“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看法”、“被调查者所在单位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现状”和“被调查者对未来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看法”。下面分析具体调研结果。


  (一)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看法


  为了了解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看法,本文设计了“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总体了解情况”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掌握程度”两大类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有具体的题目与之对应。


  1、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总体了解情况


  从图1可以看出,有关所得税会计准则总体认知度,62.3%的被调查者选择“不太了解”,有14.7%和3.5%的被调查分别选择“没关注过”和“完全不了解”,仅有19.5%的被调查者选择“比较了解”和“非常了解”,因此从所占百分比结果可看出,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对该项准则的认知程度较低,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所得税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较为复杂、难懂,另一方面说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普及教育程度有待提高。


  就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改革结果满意度来看(图2),超过六成的被调查者选择“不太满意”,有20.8%的被调查者选择“无所谓”,而“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选择者可谓寥寥,这表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改革结果,并非如预期一般被广大企业会计人员所接受,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满意度较低,具体原因和影响因素将会在后文详细解析。


  2、被调查者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掌握程度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被调查者是否如预计一般能够熟练掌握呢?调查结果(图4)显示,66.3%的被调查者选择“不太理解”,16.2%的被调查者选择“不清楚”,而选择“基本掌握理解”和“熟练掌握理解”的调查者只占13.9%和1.3%,这再次表明尽管此项准则已实行了七年之久,但是广大企业应用者对这种方法并不是很认可,且不能熟练掌握。这种方法执行力度与预期相去甚远,其深层次原因一方面在于该种方法比较晦涩、不易操作与理解;另一方面在于资产负债表法与之前的应付税款法差异太大,即会计准则设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还有一种可能性在于我国这片独特的会计土壤并不适于该方法的应用。


  为了进一步验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我国是否具备相应的环境和条件,本文设计了两个对应题目,据图5的统计结果可知,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并不具备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环境和条件。此外,图6报告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在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时存在差距的原因,被调查者认为“财务人员素质”是造成差距的首要原因,“所得税会计理论发展程度”与“市场的完善和活跃度”次之,分别占有19.4%和19.0%的比例,同时“相关监管环境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也是我国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环境相比的差距原因,占有17.6%,“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和“企业组织结构和制度的规范化”的选项结果分布较低,分别占有12.5%与11.4%。由此可见,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并使之被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认可和广泛使用,需要一定环境条件作为保证,只有对基础的环境设施条件进行改善,才能使准则的执行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被调查企业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现状


  自“安然事件”爆发之后,SEC在其公布的针对性报告中指出:“资产负债观为经济实质提供了最有力的描述,从而成为准则制定过程中最合适的基础。”就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现状来看,FASB和IASB正在不遗余力地推广和在准则制定中贯彻资产负债观。我国也紧随国际会计准则变革的步伐,在新准则制定中同样采用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所得税会计准则作为其中的典型和范例。但是该项准则在实务操作中运用情况怎样呢?对此本文有必要仔细了解其在企业中具体的应用状况。


  1、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易用性的认知度


  正如罗伯特·卡普兰教授所持观点一样,“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虽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但完全颠覆之前的核算方法,缺乏企业实践,难逃“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境地。调查结果(图7)也恰恰印证了上述观点,有60.3%和15.2%的被调查者分别认为,在其所在的企业中“不太容易”和“非常不容易”理解与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换言之即有接近七成的被调查者认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实务操作中不易理解与执行。只有不到10%的被调查者认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非常容易”和“比较容易”理解与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实务操作中的易用性受到质疑。


  2、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处理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将直观地体现会计准则制定理念。如图8所示,若只能采用一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27.8%的被调查者选择“利润表债务法”,27.3%的被调查者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5.6%的被调查者选择“应付税款法”。如果把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外的其他所有方法归为收入费用观的应用,可知有64.3%的被调查者依旧倾向于收入费用观,这与新准则制定所依据的资产负债观相悖。


  为了进一步了解企业资产规模、上市与否两项因素,是否影响企业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偏好程度,本文在此对其做深入分析。


  如图9所示,公司上市与否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很大的关系。虽整体被调查者倾向于选择“利润表债务法”,但如若把公司上市与否作为一个影响因素进一步剖析,可知12家上市公司选择“资产负债表法”,101家非上市公司选择“利润表债务法”,这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不无关系。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核算,而新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因此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倾向于“资产负债表法”,而非上市公司则选择“利润表债务法”;然而,由于截止到2013年陕西省内一共有39家上市公司,而本文的调查对象中有37家上市公司,也就是说仅有32.4%的上市公司倾向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虽依照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但是公司的会计核算人员却更倾向于选择其他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的资产规模也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显著相关,按照资产规模大小,可将被调查企业划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5两档。根据统计结果(图10),30.4%的大企业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29.1%的中小企业则选择了更简单明了的“应付税款法”,表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使用具有极强的限制性,只有大企业才可为其提供必备的条件与环境。


  3、被调查企业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所遇障碍


  如图11所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在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均遇到了障碍,其中大企业所遇障碍主要为“运用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簿记成本大于收益”,其次为“对所得税会计准则本身不理解”与“财务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要求”,最后为“相关软硬件设施不配套”;而中小企业在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时,遇到最多的障碍为“对所得税会计准则本身不理解”,其次为“财务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要求”。统计结果表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较之旧准则,显然无论核算方法还是制定理念均有很大的跨越,从而对准则理解的准确度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成为大小企业执行准则中所共同遇到的较大障碍。


  4、被调查企业中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事项


  据调查结果显示,395家公司中有364家公司存在永久性差异,占比为92.2%,还有31家企业表示对此没有关注过。基本上所有被调查企业均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这说明被调查企业大多都执行了所得税会计准则,即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而也间接佐证了本文研究的可信性与代表性,然前文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实际上对所得税会计准则仍处于大多不了解的情况,这两者相矛盾的结果令人深思,所得税会计准则虽得到广泛执行,但准则使用者对其中原理的理解和对准则本身的认可度却无法与使用情况相匹配。


  根据调查结果,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的项目为:税前弥补亏损(39.2%)、资产减值准备(29.4%)、预计负债(25.7%)、其他(5.7%);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的项目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22.9%)、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大于计税基础(20.2%)、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14.7%)、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评估增值(14.7%)、其他(12.3%)、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3%)、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5%)。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从资产负债观出发,仅规定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于永久性差异却只字未提,然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33号《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1号意见书(APBNo.11)均对“永久性差异”作出了解释和说明。显然根据调查结果,绝大多数企业存在的是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只占很小的比例,然而准则却花费大量的笔墨用较为复杂的会计核算方法处理实务中占企业内部很小比例的差异,这样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此外,在会计实务的操作方面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长期挂账的现象,尤其是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大多产生于资产减值准备,若资产不出售,递延所得税资产便无法转回。


  5、所得税会计准则应用产生的经济后果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08年、2009年、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中均指出,这三年来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得到了持续平稳有效实施。然而实际调查结果却显示(图12),就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盈利结果的影响度而言,50.4%的被调查者认为其所在企业盈利有所提高,39.5%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企业的盈利结果有所降低,约有8.4%的被调查者认为没什么变化,这说明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后,可能加大了盈余管理的空间,此观点需要实证研究进一步的检验与证实。


  同时,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体系原有的运作方式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是本次调查重点之一。其中,有67.1%的被调查者认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增加了财务工作的复杂程度,仅有3.8%的被调查者认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降低了财务工作的复杂程度(图13)。此外,从图14可以看出,47.6%的被调查者觉得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加大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核算差异,这为企业提供了操纵盈余、节约税收成本的可能性,从而有可能带来会计信息的扭曲和会计舞弊事件的频发。


  (三)被调查者对未来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看法


  分析了我国企业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方面的情况之后,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实务界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应用前景的看法。总体来看,50.6%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得税会计准则会一直被采用,但具体的核算方法会改革,26.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说不准”。这个数据表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得到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一定认可,然而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却遇见一些困难。所得税会计准则未来发展方向将会有怎样的变化?分别有64.6%和17.2%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较为有必要”和“非常有必要”进行修改,仅有6.3%的被调查者觉得并无修改需要。由此可看出,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我国未来的应用中,应不断修改、完善,以提高其对实务工作指引与规范的效用。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基于以上调查问卷研究,本文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及建议:


  (一)有关所得税会计准则应用总体认识方面


  1、会计准则制定理念与现实不符


  目前,世界存在两种会计准则制定理念: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选择依据前者制定,即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突出资产负债表的基础性地位。然而现实是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在企业中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处于核心地位,且各利益主体均十分重视利润指标。从监管方来看,公司上市、停、退市等市场监管行为,均以盈利为主要指标;从投资方来看,对一个公司投资的意愿也仅停留在盈利考察为主;从管理层来看,其业绩评价与激励机制设计,均建立在公司盈利增长的前提下。这些实务结果与准则制定的理念相悖,如何协调该矛盾将是未来所得税会计准则改革的应有之义。


  2、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力度应加强


  我国金融市场已全面开放,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且于2010年4月2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以及自2010年起香港市场直接接受H股公司采用内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财政部这些举措无不加强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的趋同,但是这种一味的“走出去”、“趋同”与我国现实之间却存在着巨大矛盾。上述反馈结果,均凸显了目前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大多数被调查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并不了解,对准则的改革结果也不甚满意,且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该项准则不易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增加了财务工作的复杂程度,对企业财务体系原有的运作方式带来了冲击。因而,未来则应加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力度与普及度。


  (二)有关所得税会计准则应用的具体认识方面


  1、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应用逻辑需反思


  自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发布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将企业所得税分摊付诸于实施以来,有关所得税分摊及其余额的讨论不绝于耳。尤其是现今我国会计准则中回避了永久性差异,提出了暂时性差异,从操作层面如何执行暂时性差异跨期摊配的问题成为本次研究的重要对象。


  通过调研,可知资产减值准备是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最主要来源,由于受制于资产减值准备准则中“已计提的绝大部分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等规定,导致很多资产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借方余额发生,而只有资产处置时才会从贷方转出,这些均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可能长期挂账、抵消无望。此外,包括本文在内的大量经验证据也表明了递延税款科目确实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Poterba、Rao和Seidman,2011;Laux,2013)。具体举例如下,通过查阅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报告,可知该公司在2010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43591.58元,完全由资产减值准备组成;201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为873841.42元,同样也是由资产减值准备构成;2012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023468.77元,也由资产减值准备形成。以上数据表明,该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逐年呈递增态势,由于资产存在的周期过长,只能在资产处置时才能完全转出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递延所得税原有摊配暂时性差异的初衷得到质疑。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据调查结果显示,造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项目为资产减值损失,而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为坏账准备、存货减值准备,这两个项目分别为应收账款与存货的备抵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它们属于流动性资产,然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我国资产负债表中被划分为非流动性资产,两者的不一致发人深省,如何对递延所得税的披露与列报也应成为未来改革的重要内容。


  2、我国尚不具备大范围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条件


  从理论角度,IAS12与SFAS19均规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旨在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未来将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现金流。可是这种将经济学收益概念引入会计准则的做法,增加了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估计,彻底颠覆了传统会计对历史、确定性计量的行为,能否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有待商榷;同时这种国际前沿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身也存在一些理论缺陷,比如ASB(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就不认同暂时性差异的前提假设,即资产的账面价值表示了资产将产生的最少的现金流量。此外,一些暂时性差异往往在旧差异转回时又产生新的差异,两者抵消的结果使得差异的转回遥遥无期,并且把所有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确认为资产和负债也不是很合理。


  从应用角度,据调查结果可知,大多数的被调查者并不理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且被调查的绝大部分企业存在永久性差异,然而所得税会计准则对其却置若罔闻,事实上永久性差异仍是造成税会差异的主要因素,不能因其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而简单地认为它不存在,所以现如今所得税会计准则对它的处理很值得深思;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在环境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在对准则的理解程度、财务人员素质两个方面比较欠缺。这说明为了使所得税会计准则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宏观层面(如准则的理论发展、市场发育)和微观层面(如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企业组织结构规范化)均应着重关注,并不断修正、完善、提高。


  (三)探索未来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改革方向


  目前,我国是“税会分离”的模式,其执行成本远远大于可能带来的效益,而本次调查结果也同样证明了该观点。本文认为,正是这种税法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的不一致,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增加了纳税申报工作的成本,同时也使得企业的管理者有极强的动机粉饰报表,扩大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少列报甚至不列报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


  美国颁布的《中小企业税务会计准则》中规定,中小企业可以编制和纳税申报表编制基础一致的会计报表。依照该规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进行,在减少会计职业判断保证财务信息可靠性的同时,也降低了编制财务报表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此种处理方法值得我国参考与应用。因此在未来改革之中,我国可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企业采用税会一致的核算方法,对所得税费用进行确认和计量,这样一方面将会提高所得税会计准则的适用性,另一方面也节约了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成本。


  如今,我国尚处在过渡时期,实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能一蹴而就,需结合我国国情,对现有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修正,选取适合我国实务操作现状的核算方法。但是就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掀起本土企业金融全面变革,使之逐渐走向以“资本”为主的时代这个意义来讲,新企业会计准则尤其是其中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所做的尝试还是非常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