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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肩上的血迹与“开膛手杰克”

  • 投稿ido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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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罗莎

2014年9月,英国商人拉塞尔·爱德华兹宣布,他和专家借助先进的DNA分析技术,成功破解了困扰世人126年的一个谜团,揭开了英国连环杀手“开膛手杰克”的神秘面纱。他认定,“开膛手杰克”正是当年三大重点嫌疑人之一、波兰美发师阿伦·科斯明斯基。科斯明斯基能否被法律认定为有罪?法庭能否依据DNA鉴定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现实远没有这么简单。

历史上最坏的英国人

2006年,在英国广播公司《历史》杂志举办的一次读者票选中,100多年前的“开膛手杰克”被选为历史上最坏的英国人。当年究竟发生了什么,致使这位杀人犯至今仍令人“念念不忘”?

时光倒回至126年前维多利亚女王统治下的英国伦敦东区。当时,在白教堂附近居住着数万名来自俄罗斯和东欧的移民,微薄的收入、尴尬的移民身份让贫穷和犯罪在这里滋生、蔓延,各种非法勾当和性交易成为该地区街景的一部分。

1888年8月7日,一名中年妓女的尸体在白教堂被发现,她身中39刀。当年11月8日,至少有四名妓女在该地区被杀,凶手的行凶手法极其凶残。在这期间,凶手还多次写信至相关单位进行挑衅,但其却始终未落人法网。这名凶手便是后来被人们怀疑有罪并称为“开膛手杰克”的阿伦·科斯明斯基。

这一系列骇人听闻的凶杀案经媒体渲染后,引起英国社会极大的恐慌。在其后的100年间,关于“开膛手杰克”的研究可以说是汗牛充栋,被列入嫌疑人名单的约有200人之多,最夸张的是嫌疑人中包括艾伯特·维克多王子、英国首相丘吉尔的父亲伦道夫·丘吉尔以及童话故事《爱丽丝漫游奇境记》的作者刘易斯·卡罗尔。有研究者曾提出“开膛手杰克”可能是一名女性,但案件却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很多人甚至怀疑“开膛手杰克”是否真的存在。

没有定论的悬案并不影响“开膛手杰克”活跃在各种文艺作品中,“凶残”与“神秘”逐渐使“他”成为一个大众文化象征人物。在许多摇滚乐、小说、漫画、游戏和影视作品中,都有“开膛手杰克”的身影,其中包括著名的“蝙蝠侠”、“黑执事”以及“柯南”。 2007年,英国商人拉塞尔·爱德华兹在一次拍卖会上买下一条带有血迹的披肩,据称为妓女凯瑟琳·埃多斯凶杀案现场物品。爱德华兹一直痴迷于研究“开膛手杰克”,在获取披肩后,他便邀请法医学专家对披肩上残留的血液、精液痕迹进行研究。

由于年代过于久远,用常规棉签提取的方式无法获得DNA样本,研究犯罪现场基因证据方面的专家、知名法医杰瑞博士采用“真空吸取”的方式获取了DNA样本,与埃多斯后裔的DNA比对后,确定披肩上的血迹属于埃多斯。专家们还在披肩上的精液痕迹中发现了上皮细胞,并据此找到了波兰美发师阿伦·科斯明斯基妹妹的一名女性后代。比对显示,两者的DNA完全吻合。随后,爱德华兹在媒体上宣布,波兰美发师阿伦·科斯明斯基便是“开膛手杰克”。

科斯明斯基是一名犹太人,19世纪80年代与家人一起从波兰逃到英国,以躲避沙皇俄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当年,他被警方列为三名重点嫌疑人之一,一名目击者也指认他为凶手。但是,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科斯明斯基。1889年,他因为严重精神问题被送入精神病院,并于1919年死在精神病院,享年53岁。

“证据之王”也非万能

一次“迟到”的DNA鉴定,破解了困扰百年的悬案,这使人不得不感叹科学技术发展对刑事侦查的巨大帮助。

DNA鉴定技术是英国遗传学家A.J.杰弗里斯在1984年发明的。由于人体各部位的细胞都有相同的DNA,而每个人的DNA都不相同,因此可以通过检查血迹、毛发、唾液等判明身份。这种鉴定技术突破了传统血型鉴定只能做种属认定而不能做同一认定的弊端,从而深受司法实务界的广泛推崇。

自DNA鉴定技术被应用于刑事侦查、法庭审判,DNA检验结论就以其稳定性好、准确性强等特点成为名副其实的“证据之王”。在诸多国家的司法进程中,很多冤假错案的平反都得益于DNA鉴定技术的运用,甚至个别案件还直接推动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

正如DNA鉴定技术与其他任何一种科学技术一样,都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在我国,曾经有一起案件,因为盲目相信DNA的鉴定结果,使办案陷入误区。

2004年,新疆库尔勒市市民雷某的弟弟突然失踪。时隔不久,有人反映在一条水渠中发现了一具体貌特征与雷某的弟弟非常相似的尸体。库尔勒公安局通过DNA鉴定,认定该具尸体与雷某的父亲具有血缘关系,认定死者是雷某失踪的弟弟。在收到公安机关《鉴定结论通知书》、《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一个多月后,杀死雷某弟弟的嫌疑人被抓获。通过嫌疑人供述,警方找到了另一具尸体,并经DNA检验证明这具尸体才是雷某的弟弟,而先前发现的那具尸体不是雷某的弟弟。虽然最终杀死雷某弟弟的凶手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但为什么会出现“一命两尸”的鉴定结论,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这一案件也为人们敲响了警钟,作为“证据之王”的DNA鉴定结论也并非完全可靠。

作为一种科学检验结论,其实DNA并不能直接告诉人们现场的血液、精斑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下的,而是只能给出一个可供分析比对的图谱,再由专家进行解析并计算匹配概率、给出鉴定意见。

在现有条件下,最佳的匹配概率也只能达到99%。当匹配概率达到93%就可以认定同一。二者之间7%的差距虽然很小,但在个案中,如果发生误判,对于个人来说就是100%的悲剧。

在这次“开膛手杰克”的DNA鉴定中,所使用的是一条100多年前留下的披肩,比对的对象则是科斯明斯基妹妹的一名女性后代。这其中,由于披肩经受风吹、日晒、细菌与微生物的破坏等环境因素,上面残留的血液等生物检材极有可能在恶劣的外界环境中降解、裂变和光化,而比对对象并非科斯明斯基的直系后代,这其中产生误差的可能性已大大增加。究竟能否就此认定披肩上的精液就是科斯明斯基本人所留,仍存在值得质疑的空间。

“程序”比“真凶”更重要

假设披肩上的精液就是科斯明斯基留下的,那么,能否就此认定科斯明斯基就是行凶的“开膛手杰克”呢?

在DNA鉴定中,最终的结论只能判断所检验的生物检材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而犯罪嫌疑人的体液究竟是如何留在犯罪现场、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都是这一科学检验无法回答的问题。

据新闻报道,科斯明斯基当年也居住在白教堂附近。那么,他完全有其他的可能在披肩上留下自己的精液。因此,即使DNA的鉴定结论100%准确,也难以就此断定科斯明斯基就是凶手。

或者再退一步讲,假设当年就是科斯明斯基犯下了杀人罪行,抛开他早已过世无法再面对起诉的现实,以现有的证据能否在法律上判定科斯明斯基有罪呢?面对这个看似矛盾的问题,20年前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或许能给出回答。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被控用刀杀害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而面临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在法庭上,检方提供的重要证据之一就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

在凶杀现场,警方发现两处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的小道上、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然而,辩方则认为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

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人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将样本放人证据袋。除此之外,警方在案件侦查中还存在未防止第一现场与第二现场血迹交叉感染、未对现场进行有效保护、违反程序规定携带血样等诸多失误和问题。

这些看似不经意的细节,却使案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许多“合理怀疑”。最终也正是因为这些“合理怀疑”,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无罪。

“超越合理怀疑”是美国刑事审判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即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

以辛普森案为对照,“开膛手杰克”一案显然存在更多的“合理怀疑”,证据远达不到认定科斯明斯基有罪的证明标准。在辛普森被无罪开释以后,曾有新闻报道称辛普森对朋友坦白,他妻子的血案就是他本人所为.这样看来,难道是法律包庇了真凶?

同样,在“开膛手杰克”的案件中,假如科斯明斯基真的是凶手,根据法律对证据和程序的要求认定他“无罪”,难道是法律站在了邪恶的一方吗?

回答这样犀利的追问,或许要回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上,刑事诉讼制度究竟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发现案件真相”和“惩罚犯罪”吗?

恰恰相反,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诞生并非是为了更高效地将犯罪嫌疑人送进监狱,而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被国家的刑罚权所侵害。国家的刑罚权威力之大,毋庸赘言。这种权力一经发动,可以直接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如果没有任何制约,那么,个人一旦被卷入与国家刑罚权的对抗中,将一败涂地。

在西方国家,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谚语一“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刑事程序最重要的作用是保护而非惩凶。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是一个“发现事实”的过程,但所“发现”的“事实”更恰当地说是一种“程序事实”。

如果程序没有违法之处,一经法庭认定,“程序事实”即使与“案件现实发生的真相”有差别,也要被法律承认为“案件真相”。这不是法律对于事实的“歪曲”,也不是对于“凶犯”的“包庇”,而是为了保护普通人不会因一些莫名其妙的原因而身陷囹圄甚至丢掉性命。

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激励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侦查办案人员,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使证据和案件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不冤枉一名好人,也不会因为证据和程序的瑕疵而放过一名凶手。试问,如果辛普森案的侦查人员都严格依法采集证据,作为“真凶”的辛普森怎么会逃脱法律的制裁?

201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在法律制度层面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这无疑是我国程序法制的重大进步。

在这背后,则是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因刑事程序立法、执法不健全而在冤案中丢掉青春甚至生命的鲜活个体。可以说,我国的刑事程序立法进步离不开这些血一般的教训。

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原有证据类型中的“鉴定结论”被修改为“鉴定意见”,这代表了国家在立法层面重视证据合法性和必须相互印证才能定案的态度。

“开膛手杰克”的DNA鉴定结论以及目前新闻中所报道的其他证据,在我国远远达不到刑事案件定案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即使真凶真的是波兰美发师阿伦·科斯明斯基,在法律的判定面前,他也依然是一个自由而无罪的人。“开膛手杰克”一案在法律上或许永远不会有“宣告破案”和“查明真凶”的那一天,这不是现代科技和法治的无奈,而恰恰是人类社会在经历无数泪水和鲜血之后的伟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