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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研究和思考

  • 投稿黑门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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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莫迪煜

作者简介

莫迪焜,男,2007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年10月任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科员至今。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一些行业、部门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党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工作规划》中指出: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这是中央极具战略高度的判断和决策。至于如何用法治的方式惩治和预防腐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我们认真落实、研究和思考。

一、从腐败的典型案例分析职务犯罪的特征

自2013年以来,从中纪委查办的腐败大案中,我们可以发现,落马的腐败分子无一不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逾越党纪国法的红线,大搞权钱交易和权力寻租。以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案为例:倪发科与很多老板过从甚密,这些人无论是公事还是私事,都是进倪发科家商讨。如倪发科与吉立昌(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特别“投缘”。某日,倪发科应吉立昌的邀请,去吉家吃羊肉馅饺子。吃完饭后,吉立昌让倪发科看他珍藏的籽料(河中天然形成的卵石形玉料),倪发科顺手就挑了3块较大的籽料带回家。

倪发科也承认这是权钱交易。他认为玉石、字画物小价高,易保值增值,好保管,更隐蔽;即使被人发现,“玉石无价”,也无法认定。可以假设,如果倪发科不是身居副省长要职,如果不擅用手中的权力为吉立昌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者岂会不惜重金多次送其玉石、字画?

综上可以看出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一些共同特征:一是腐败分子利用掌握的权力,与老板结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殊利益输送链:二是腐败分子以爱好为幌子大肆收受玉石、字画、古玩,让腐败披上高雅、文明的外衣,外行难以估价,且无须经由第三方,不易留下痕迹,其腐败和职务犯罪更加隐蔽;三是腐败分子掌握的权力使其家人也成为直接参与者,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收受贿赂是通过其家人代收的;四是腐败分子突破党纪国法.进行权钱交易,将权力转化为利益。这些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腐败分子为何可以屡屡以掌握的权力突破党纪国法的红线而为所欲为,进行权力寻租、权钱交易?

二、改革社会管理制度漏洞、完善制度建设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

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等人在履职过程中,不乏有大作为。但制约、监督的缺失,让他们在抓大政绩时不忘牟私利。西方谚语云:“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些主要领导手握重权,利用政绩掩盖其腐败的能量也大,腐败行为更难以察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巾起决定性作用。这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和职务犯罪的重大决策。如果地方权力的行使没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那么,中央的决策就会大打折扣,地方权力仍会操纵资源配置,背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设计。

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核心问题。“上级制约,监督太远;同级制约,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这句时下流行的话形象地说明了制约、监督机制遭遇的现实尴尬,即远和软。人的本性会对制约监督产生抵触,权力会寻找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或变通或制造障碍以规避制约与监督,使得腐败和职务犯罪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

为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决策切实得到落实执行,笔者建议:首先,落实中央的权力清单部署,强化内在的制约与监督机制,明确党委、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防止权力为所欲为。其次,可试行省部级由中纪委直接派驻纪委监察小组,人、财、物由中央直管。省部级以下由省部级纪委直接派驻纪委监察小组,人、财、物由省部级直管。以加强中央对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直接掌握和领导。再次,由上级领导机关所在的审计部门对下级的主要领导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对审计机关所在的上级领导机关负责,防止或减少对审计监督设置障碍和干扰。最后,对容易产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环节,如个人重大事项、辖下公共资源及财产的使用情况、行政权中涉及的资源配置等,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三、创新和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对腐败易发与多发部门的监督

因某些领域掌握着分配各种资源的权力,譬如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腐败易发多发。因此,只有完善制约与监督制度,使得执行之人无空子可钻,才能使这些重点领域的制约与监督制度得到执行。

笔者建议:一是依据行业、部门的实情不同,在完善原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所有可能出现腐败的环节,吸取已经发生案例的教训,规定具体的工作处理流程,减少执行制度之人的裁量权,改革制度漏洞;二是在易发腐败的重点环节,如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矿山资源配置、土地挂拍让等,纪委监察全程参与监督,保证每个环节都有主管部门监管和纪委的监督,形成立体监督体系:三是审计部门对招投标额进行审计监督;四是公示招标、中标的制度规范、时间、额度、理由等各环节,以公开的方式接受制度和社会的监督,纪委监察跟踪监督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或问题的落实与核实,让公众对权力的运行一日了然;五是纪委向社会公布网站、电话等各种便利举报方式,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六是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出现腐败的事件坚决查处问责,防止问而不责、久拖不决。

四、建立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体系,以法治化消除侥幸心理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针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成熟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专著论述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这造成制度上的短板。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迫切需要相关理论研究、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改革制度漏洞,在制度设计上,严格限制权力的边界,以法治的权威性、长效性惩治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从而避免运动式、疾风骤雨式的专项打击。建议制定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将惩治和预防腐败全面法治化,彻底打消“避过风头便是晴天”的侥幸心理,使反腐败斗争在法治化后变为常态化,以法律制度的刚性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在制定“惩治和预防腐败法”中,对容易产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环节不宜做原则性规定,应具体规定工作程序与操作规范,防止裁量权的随意性或干扰。以刚性的明确规定防止暗箱操作,制约权力的寻租或滥用。

五、构建人民群众与新闻媒体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扩大国际反腐败合作领域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是人。而发挥人的力量就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应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构建一个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从中央到地方、从上而下有机结合的社会化监督网络。

发挥传统新闻媒体与互联网新兴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发挥新闻媒体、互联网公开性、快捷性、便捷性的优势,营造惩治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强大舆论氛围,增强惩治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影响力、号召力、震慑力。同时,让人民群众更方便、快捷地参与监督,构建人民群众与新闻媒体有机结合的惩治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机制。

同时,我们要不断加强国际间的反腐败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社会惩治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拓展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合作领域和空间,加强国际间引渡的合作,切断腐败分子的外逃后路,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消灭腐败分子外逃的侥幸心理。

结语:总之,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群众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惩治腐败。用法治武器限制权力的滥用,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我们坚信,党领导下的反腐败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成熟与完善必将为社会进步与发展提供强大助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