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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调处为民排忧解难

  • 投稿麦克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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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旭徐发启徐莹

2 014年12月30日2 3时1 0分左右,周某乘坐水某的二轮摩托车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小江猴子坡电厂上夜班,31日0:55分左右行驶至炭窑子附近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致使水某当场死亡。经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水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3月11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书出具后,其遗孀罗某邀约多名亲属到电厂吵闹,要求电厂赔偿30万,安排自己进电厂工作,同时还要负担水某母亲、自己父亲的赡养责任以及水某1 2岁女儿的抚养责任。罗还口头表示,若不满足自己要求,就将两位老人留在电厂,还要对电厂停水断电。

3月18日,西牛山电厂党支部书记、法定代表人一行到东川区汤丹司法所申请调解。3月19日早9点半,司法所就此纠纷开展了调解。这次,罗某要求电厂赔偿17万,解决自己工作问题,同时负担水某母亲、自己父亲的赡养责任以及水某女儿的抚养责任。电厂代表表示:已经请示过上级,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因为水某不属于工伤,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1995)》相关规定,应该给付水某1 4个月工资补偿3 6799元(水某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628,5元)。出于同情,电厂愿意给水某2 8个月工资补偿73 598元;可以解决罗某工作,但罗某属于新人,对工作有个熟悉过程,工资会随着工作熟练程度进行相应调整;罗某父亲(水某岳父)的赡养责任电厂不承担;水某母亲和水某女儿的困难补助,电厂按国家标准按月付给,希望此纠纷一次性解决。罗某、水某三姐当即表示强烈不满,司法所干警将罗某、水某三姐、电厂代表依次叫出调解室,分别做思想工作。之后双方仍僵持不下,司法所干警倾心竭力分别与双方相关人员单独谈话。下午5时左右,双方在司法所签订了调解协议。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有效避免了一起信访案件的发生,为弱者节省了上访的时间精力和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