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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影响探析

  • 投稿韬光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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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环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出大幅增长进行详尽分析进而提出应对之策,缓冲其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带来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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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影响;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企业支付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带来较大冲击。如何将不断增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出控制在适度合理的范围之内,缓冲其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带来的冲击,已经成为摆在工伤保险工作人员面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出增长原因分析

1.标准过高,诱导支付行为。以五级和十级伤残职工为例:我市为44个月和8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2014年解除劳动关系为例,2013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93元,那么伤残等级最低的十级伤残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也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327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则可以领取1800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巨额的金钱诱惑下,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伤残职工日益增多。

2.来自工伤致残职工本人的内在原因。大部分工伤致残职工是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流动性大,工作地点与企业经常变化,且解职后具有一定技能的部分伤残职工再就业困难较小;而伤残等级较低的九级、十级伤残职工,伤害程度不高,基本不需要或者只需要很少的后续治疗,其旧伤复发费用相比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而言微乎其微,于是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笔较为丰厚的工伤赔偿成了部分因伤致残职工的重要选择之一。

3.来自企业方面的制约力下降。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致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企业仅向工伤致残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项,支付金额仅为新《条例》实施之前的“两金”之和的三分之一或者更低,这意味着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达到剥离工伤致残职工的目的,以解决企业将来可能面临的麻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来自企业方面阻止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客观上导致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伤残职工日益增多。与此同时,新《工伤保险条例》实行三年来,现实中也出现了背离政策原意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一是少数工伤职工形式上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仍在企业工作;二是虽然当时解除了劳动合同,过后再录用,或者到同一法人的另一家企业就业;三是不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改办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

二、应对之策

1.努力挖掘扩面资源,加大扩面征缴力度。遵循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只有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努力实现“广覆盖”和应保尽保,才能最大限度地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量。考虑到工伤保险的特殊性和廊坊市中小企业多的实际情况,今后要继续推动促进中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春雨行动”,强化巩固“春雨行动”工作成果;同时通过电视、报纸、进工地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2.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对属于第二、第三行业类别的参保单位,对其工伤保险的支缴情况进行科学统计,计算出该单位上一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即分档次地进行费率浮动。这样运用经济手段,既能优化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又能提高参保单位加强工伤预防的积极性,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高基金的硬实力。

3.严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关。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置关口,工伤保险基金如果是蓄水池,那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水龙头。准确、严格把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规定,是防止骗保的有效手段。要严格履行工伤认定程序,注重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尤其是调查取证要深入细致,杜绝冒名顶替、伪造申报材料、虚构事实的违法行为,对发生工伤事故频率高的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4.严格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批制度。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专门制定并下发《关于规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通知》,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市级经办机构审批,要求申领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的单位一律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工伤致残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的联系方式,在待遇审核完毕尚未支付之前,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工伤致残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告知其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的相关待遇事项,确保工伤致残职工知情权,切实保障这部分解除劳动关系致残职工的切身利益,严防用人单位冒领,同时杜绝工伤保险基金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