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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如何避免舆论监督的失范——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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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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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重要权利和义务,作为社会的瞭望哨,新闻媒体本应积极正确地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然而去年4月份,《京华时报》却卷入了与农夫山泉的纷争,终因舆论监督失范而导致公信力及媒体形象严重受损,该事件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本文就《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的舆论监督失范之处进行了分析,旨在促进新闻媒体更加科学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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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京华时报》 农夫山泉 舆论监督 失范

去年4月份,浙江著名纯净水品牌农夫山泉因消费者举报水质有问题被媒体曝光,连续陷入了“质量门”和“标准门”,《京华时报》对此进行了持续近两个月的大规模报道,针对农夫山泉执行的质量标准进行质疑,并最终迫使农夫山泉退出了北京桶装水市场。

一、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

这场媒体事件持续了将近两个月时间,事件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3月中旬,有媒体开始对农夫山泉瓶中黑色不明悬浮物进行报道,并对其水源地进行调查,发现其水源地垃圾围城;第二个阶段从4月10日开始,以《京华时报》为首的新闻媒体对农夫山泉现行的产品标准进行追问,事件渐入高潮。期间《京华时报》与农夫山泉“你来我往”,媒体质疑企业就否认,双方态度日渐强硬。5月6日,意识到自身危机的农夫山泉在北京召开发布会,《京华时报》的多名记者赶到现场,双方再次爆发争论,发布会现场一度混乱,这次事件被其他与会媒体记者称为一场“闹剧”。在近两个月的激烈对抗之后,农夫山泉和《京华时报》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的相关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索赔2.1亿元;而《京华时报》社则起诉农夫山泉的一系列声明、宣传内容侵犯了名誉权,索赔1元,双方成功地将战场转移到了法庭,而针此次对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仍在审理之中。

纵观相关新闻报道,不难发现作为媒体,《京华时报》的议题过度集中地指向了农夫山泉的“标准问题”,而非“质量问题”。本来一桩以水质问题为重心的食品安全事件,逐渐演化为了一场公众参与的“媒介事件”。①事后,网络舆论出现了微妙的转换。据腾讯微博调查数据显示,截至5月11日上午,农夫山泉的支持率达到了86.5%。短时间内,涉事媒体《京华时报》便陷入了舆论困境。

二、《京华时报》的舆论监督失范

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从4月10日起,《京华时报》在整个事件的28天时间内,几乎不间断地报道农夫山泉的负面新闻。其中,共动用67版,76篇报道,头条导读12天,除了4月20日雅安地震发生后的几日外,农夫山泉的相关报道几乎连续被放在《京华时报》最显眼的版面位置,直到5月7日,在对农夫山泉董事长召开新闻发布会一事做了6个版的专题报道之后,才算告一段落,其报道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

在整个事件中,《京华时报》从最初基本符合新闻规范的监督报道,到自身卷入与企业面对面的“口水仗”,本应置身事外的《京华时报》显然并未“按常理出牌”。其舆论监督的失范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揭露问题之后操之过急,有舆论暴力之嫌。起初,《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的水质及标准问题进行了曝光,本身这个出于新闻事实的陈述完全没有问题。然而,在报道刊登后极短的时间内,在社会舆论还未完全发酵的情况下,《京华时报》就迫不及待企图利用自己的媒体平台,制造舆论,并借舆论对事件定性,表态,下结论。抨击农夫山泉执行行业标准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这未免有越俎代庖之嫌。农夫山泉的水到底符不符合标准,应该由相关权威部门经过检测,凭证据说话。而媒体的权利是监督与揭露事实,将事实客观全面地呈现给读者和相关部门,但没有权利对企业的问题下定义、做预判。在农夫山泉事件持续近一个月的热议过程中,本该介入调查的监管部门迟迟没有介入,国家安监和质检部门几乎完全失语。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如此长时间大规模的负面报道,必定引发公众的多种猜想,甚至引发不信任。《京华时报》把自己当法官,抢先给农夫山泉定罪。这种做法显然已经超越了新闻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界限。

其次,《京华时报》的舆论监督未能做到客观理性中立,被动卷入了毫无意义的“口水战”。媒体保持长久影响力和领先地位的基石是客观公正。然而在这次事件中,《京华时报》的众多报道并未能呈现出真实可考证的新闻源,大多数撰文是本报的评论性文章,其中对农夫山泉的抨击也并未拿到相关权威部门的有效数据,而是仅凭单方面的采访和推测,这样的舆论监督难免缺少真实客观性,不能被公众所接受。这也为农夫山泉发起猛烈反击提供了漏洞。同时,在后期,《京华时报》数度撰文,对农夫山泉进行一对一的质问,整个事件已经完全脱离了消费者,脱离了陈述事实的初衷,偏离了正当舆论监督的轨迹,而演变成了双方自说自话的毫无意义的“口水战”。作为新闻媒体,《京华时报》没有在关键时刻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去追求事实真相,当出现利益关联时也没有遵循回避原则,而是从本应独立的“第三方”变成了卷入争论的当事人,其做法显然欠妥。

最后,《京华时报》未能把握时机塑造形象,反而深陷舆论困境,使得报纸的公信力受损。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一旦不能保持新闻操作的客观中立,必然会损害自身在社会的公信力。整个事件中,《京华时报》作为新闻媒体,最好的处理方式应当在陈述事实,抢占制高点之后,立刻收手,保持沉默,静等舆论发酵。同时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反应,要求调查真相,以国家权威部门的调查结果去督促企业整改,督促水标准的完善和改进。然而实际操作中,《京华时报》在舆论监督中显然失去了方向而误入歧途,不断滥用舆论工具替国家主管部门下结论,利用公众舆论肆意攻击企业,不给企业任何说话的机会,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一份报纸的品味,使得其公信力严重受损。

三、新闻媒体应如何进行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每一家新闻媒体都应尽的职责,而媒企关系又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社会关系。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这场纷争再次提醒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时,应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是有边界的,舆论监督既要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不断追寻事件的真相,同时,又要对新闻事实遵循专业要求,利益关联时遵循回避原则,永远做独立的“第三方”。媒体监督要把握好尺度,不要让舆论监督演变为舆论的暴力。那么作为新闻媒体应当如何树立公信力,真正科学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呢?

首先,有理有据,使舆论监督具有生命力。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改进工作,解决问题,两者只是手段与形式上的不同。所以舆论监督的定位要做到确保与人为善的态度,要抱着改进工作、促进和谐的目的出发。采访的初衷应该是善意的,报道揭示事实的角度应该合情合理,在披露事实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公正的评价态度,并确保监督报道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坚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多角度谨慎求证舆论监督的每一个事实环节,力求做到在监督过程中任何公开刊发的信息来源都有理有据,用事实说话,将事实客观地呈现给社会。

其次,明辨是非,突出舆论监督的说服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要想做到具有说服力,必须严格提升新闻监督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尤其在当今移动互联网时代,传统新闻媒体饱受新媒体的巨大冲击,人们习惯了利用一切移动终端看新闻。然而网络上的信息来源相互转载、杂乱不堪,新闻的真实性远远无法得到保障。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尤其是传统纸媒,对于各色来源于网络的新闻应该仔细甄别,明辨是非。不能什么都一窝蜂地跟进,而应当具有自己的分辨和判断,时刻保持新闻工作者的怀疑态度,去伪存真,在大量杂乱无序的新闻信息中认真挑选真正有新闻价值的线索,然后进一步调查并跟进事态发展状况。

再次,掌握火候,彰显舆论监督的公信力。就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而言,在具体的报道业务上,对于还未“盖棺定论”的公共事件,媒体《京华时报》没有权力给予审判。从专业规范上说,媒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难以服众的,媒体的职责在于呈现事实,提供双方观点,而不在于充当“裁判”的角色。尤其在类似这种媒企舆论纠纷中,媒体长时间大规模的报道,必定引发公众的多种猜想,甚至引发社会危机和不信任。因此,舆论监督一定要注意掌握火候,把握界限,以科学有效的方式监督社会上的种种不良现象,促使相关权威部门介入调查并公布结果,而不是抛开公众利益为监督而监督,为批评而批评。

最后,有始有终,保持舆论监督的强大影响力。对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受众垢病最多的就是轰轰烈烈的开场,悄无声息的收场。事实上,受众不仅要看媒体曝光事件的本身,更要看事件处理的结果。因此,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要做到善始善终,认真负责地跟进事件的相关进展,将处理结果第一时间公之于众,尽快彻底消除公众内心的疑虑和困惑,不做虎头蛇尾的新闻。同时,在事件的舆论风波平息之后,新闻媒体还应当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收集并评估事件处理的相关利害之处,为以后的舆论监督提供有效指导。

总之,《京华时报》与农夫山泉的纷争为当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上了深刻的一课,也再一次提醒广大新闻工作者,开展舆论监督应当讲究科学有效的策略和方法,不能为监督而监督。同时,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应当谨记公信力至上原则,为了一场所谓的监督而损害媒体公信力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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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刘子敬,《农夫山泉:标准门之下的危机公关》[J].《新闻传播》,2013(8):24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