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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管理办法》拟修订

  • 投稿南瓜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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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信息码,罚则更严苛

本刊记者 尚海龙

2015 年8 月24 ?30 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该管理办法实施十年来的首次修订。《电器》记者注意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不仅增加了能效信息码及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相关规定,还重点修改了罚则条款。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自2005 年实施以来,在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引导绿色消费、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2014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家有关部门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与现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相比,虽然该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整体框架方面并未做出调整,依然分为总则、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五大部分,但具体条款方面有所删增和调整。该修订征求意见稿从原来的二十七条增加到二十九条。虽然删除个别不再适用的条款,但此次修订主要是在原版基础上进行增加和完善。

目前,网购市场可谓“大红大紫”,并呈现持续快速增长之势。因此,修订版本特意在总则章节增加对网购产品的要求。修订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商品交易,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能效标识增加了一个重要元素——除了原有的5 项内容,还增加了能效信息码(二维码形式,扫码将获知产品能效的相关信息)。此外,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可在能源效率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提交材料进行调整。

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授权机构备案工作提出时间要求。据悉,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源效率标识的备案工作,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于简单管理和罚则进行了较大调整,即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重点关注伪造、冒用、虚标等违法行为,并加重惩罚力度。

在监督管理部分,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督检查主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依法进行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一起向社会公告结果。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对销售者提出新的要求。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却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列入《目录》的商品建立能源效率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外,针对检测机构,修订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新的要求。

此外,修订意见稿对罚则部分调整较大。《电器》记者注意到,现行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金额是1 万元,而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不仅将罚金增加,而且会吊销营业执照。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生产者、进口商或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此外,除了对经营者有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对检测机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