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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反向抵押养老的市场需求情况分析与对策建议

  • 投稿国士
  • 更新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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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凤丽1,2

(1.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2.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摘 要:截止2014年9月,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突破了2亿.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政府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通过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试点积极探索补充养老保障方式,引导社会形成新的养老保障理念,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老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但综合目前的情况分析,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可能还只是一项小众业务,无论是对老人还是对保险公司而言,积极性普遍不高,这就需要政府在多方面进行积极地引导、宣传并予以大力地支持.本文着力于分析当前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试点工作的市场需求情况,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希望这项试点工作真正能够发挥出对养老保障路径的拓展以及让部分老人能够安享晚年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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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风险;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4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7-0031-03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6月23日,保监会出台《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2015年3月,安徽省政府也明确提出了将在养老保险方面,积极探索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方式,这意味着我国将有计划地进行“以房养老”模式的研究和推广.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是一种新型养老保险业务,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在此期间仍可继续拥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当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通过处置抵押房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归其法定继承人.本质上,以房养老作为一种养老保险产品,是为了满足不同的老年群体的特殊养老需求,是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

1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的市场需求情况分析

几年前,“以房养老”曾在一些大城市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尝试,但均因效果不理想而搁浅.目前,虽然有幸福人寿、平安人寿等几家保险企业正在进行相关保险产品的开发尝试,但保险行业整体而言都处于观望之中,参与热情不高,这或多或少会对试点工作造成不小的现实考验.

1.1 小众业务,短期内难以影响养老保障的大局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这与西方国家的金融制度的完善以及高额遗产税的征收等密切相关,即使这样,在美国、日本、荷兰这些比较成熟的国家,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也只是小众业务.所以从该业务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前景来看,它只能定位为一种补充性的小众养老方式.

第一,由于中国的老人对房产的归属十分重视,宁愿将其作为遗产由其亲属继承,因此短期内“以房养老”观念难以形成.很多老人是倾其一生的积蓄才拥有了独立的房产,他们更愿意与子女一起生活,并将房产留给子女.这种思想根深蒂固,让大家接受新型的养老方式可能还需要一些时日.目前来看,以房养老可能更适合那些少数的拥有房产而没有子女的独居老人.

第二,根据保监会的《指导意见》要求,只有年满60周岁且拥有独立产权房屋的老人,才可以作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投保人,这会导致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很少;另外,符合条件的老人主要集中在城市,相对而言,他们的经济状况尚好,对住房反向抵押的需求并不迫切,而保险公司等为了合理规避风险,必然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上提高要求,最终可能会导致这项业务难以深入开展.

1.2 风险难测,难以调动保险公司的广泛兴趣

1.2.1 风险因素之一——房屋定价的合理性

不少保险业内人士并不看好反向抵押养老市场,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对中国房市价值的波动难以预测和评估,以及“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等问题尚未准确界定.对于参与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说,被抵押房产的价值无疑是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涉及的核心问题,而准确估价就是重中之重.对此问题,《指导意见》给出了解决办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聘请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共同负担.房产资产如何精准估价?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建成时间不长,市场周期波动大,对于房产价值的涨跌谁都无法进行准确的预期,更加难以实现对产品风险的合理规避与对冲.考虑到我国房屋建设的整体质量情况,房屋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也是保险公司需要考虑的.

1.2.2 风险因素之二——老人长寿的可预期性

随着医疗手段的进步和科学合理的营养,人类平均寿命不断延长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其风险承受能力要求更高.根据《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这项业务中要承担老人长寿的风险,保险公司要确保投保老人的晚年生活无忧,必须定期向老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其身故.并且在老人过世后,房产处置所得资金在偿还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养老保险年金后,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拥有;如果所得不足以支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相关费用,这份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得再向投保老人的家属追偿.保险公司基于经营的谨慎性和营利性考虑,一般会低估房价,再经过年金折现,投保老人事实上可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是十分有限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老人选择这种养老方式.

1.2.3 风险因素之三——房地产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由保险公司开发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由于其仍然是一项新鲜事物,加上产品的设计开发难度较大,流程较复杂,涉及到的相关领域广泛.不可否认的是,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如果不能在房地产税收、政策等方面得到政府大力地支持,其面临的风险很大,首当其冲的就是倍受大家关心的70年产权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住宅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期满后,虽然法律规定会自动续期,但是,对于续期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未作规定;另外,国外的保险公司在处置反向抵押养老的房地产时产生的盈余所得,是可以享有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及最终的风险的分担由政府兜底担保,将保险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而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仍很欠缺,这也必将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参与热情.

2 完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的对策建议

这项业务虽然在短时间内市场规模不会太大,但从长远来看,“以房养老”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需求,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加强引导和宣传,保险公司需要设计科学合理的产品类型来吸引老年人的兴趣,社会各相关机构应该鼎力协作.

2.1 政府应加大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政策支持

1980年代初,美国刚推出这一业务时,公众也很排斥.美联邦政府通过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比如通过下调整体利率水平、进行贴息优惠,对承担以房养老业务的机构的亏损进行“兜底”担责,最终才使得美国的以房养老为社会公众所广泛接受.因此,我们现在进行以房养老相关试点工作时,政府依然要担负起宣传推广的主要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各种社会评价都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正确的引导、宣传,容易被看成是政府在推卸养老责任,从而激起大家的抵触情绪.这就需要政府对这项业务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使其真正作为兼具市场性和公益性的一种补充养老方式而被大家接受.

2.1.1 政府要大力宣传和倡导以房养老方式

拓宽养老方式,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是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实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住房反向抵押养老这一新型的养老方式,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老人及其子女的经济压力,又可以适度地提高老人的养老质量,政府应加大舆论宣传,使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得到改变,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会逐渐突破传统的伦理观念并接受这一新型的养老方式.

2.1.2 政府在相关领域应进行制度创新

为了进一步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政府可以在保险、税务、银行、社区管理等领域进行制度创新,这样会鼓励老人积极地选择这样的养老方式,并激发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的热情,例如减免保险、金融机构等在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时获得的房产增值收益等的税收,这会大大提高机构从业的积极性.

2.1.3 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东风,政府应建立严格的住房反向抵押的登记和公示制度,以保障保险公司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政府还应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在进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情况时的审查制度,并明确养老保险年金的发放程序和监督制度,对相关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2.1.4 建立政府担保房产价值基金

考虑到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公司因为对高风险的担忧而不愿参与其中,我国可以适度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政府担保房产价值基金来缓解保险公司的风险压力.美国联邦政府在推行住房价值转换抵押贷款计划时,就为贷款到期时贷款本息超过房屋价值的借款人提供了担保,从而消除了贷款机构的担忧.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定期对老人发放的养老年金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政府再拿出一定的资金,共同组建保险基金,当贷款到期时,如若抵押的房产资不抵债时,差额就由保险基金来补偿,当保险基金也不足以补偿时由财政补贴,这样可以将保险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

2.2 保险公司应加大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方式的创新,涉及老年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同时,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法律关系复杂,保险公司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房产估值和保单定价,而这并不是保险公司擅长的专业领域.保险公司若要顺利地开展这项工作,既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更需要多与其他房地产相关机构合作,从技术层面获得更好的支持.例如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和房产中介机构合作,因为给房产估值是房产中介的专业领域,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评估;还可以考虑与社区和物业管理公司合作,在给老人提供无微不至的关心的同时对房产加强管理;可以与医疗保健机构合作,建立起良好的医疗救护机制.

2.3 保险公司应创新以房养老相关衍生产品以对冲风险

开展保险版的以房养老的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应结合中央和地方各项养老政策,通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改善老年人养老待遇和服务等方面广开思路,以期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2.3.1 保险公司应进行服务领域与服务内容的创新

在设计保险版的“以房养老”时,其资金来源是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本质上住房反向抵押是一款终身年金保险产品.作为一个单独的险种,它如能跟养老产品、护理产品一起配套开发,就能让风险达到一定的中和.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以房养老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相关服务领域拓展延伸,通过提供丰富的服务内容、多样化的服务手段、新颖的服务方式,形成一条完善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服务链条,如可以针对不同需求的客户尝试推出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产品.

2.3.2 开发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相关的险种

可以尝试设计“医疗服务不及时险”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为未能获得及时的医疗和救助导致疾病加重甚至身残或者身故的,保险人依约定给付保险金.还可以设计“业余生活不丰富险”类:在保险期间内,因为养老保险管理方没有提供相应的业余活动,导致老人业余生活匮乏,保险人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通过这些险种的配套销售,既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又可以增强老人及其子女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方式的认可.

2.3.3 保险公司应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为了更好地推行以房养老方式,现阶段亟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不断增强的养老需求与养老相关产业发展滞后的矛盾.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长寿风险,可以通过扩大养老增值服务和提供配套的养老医疗产品去缓解风险.当前社会养老普遍存在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花钱也未必能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如何完善养老服务配套体系的建设,可以通过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让“以房养老”群体能真正享受到这种养老方式为自己带来的种种便利和舒适.

以房养老,重在养老,老人用一生的积蓄换取老年的幸福生活,没有理由不倍加重视,所以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和试点工作的摸索中,一定要体现出以人为本,以养老为重的原则,面对不断加剧的老龄化趋势,为老人提供一种科学可行的、温馨合理的养老方式,来减轻政府和社会养老的压力,增强老人的幸福感,减轻子女的负担,提高社会的稳定性,以房养老具有现实可行性.但就目前来讲,“以房养老”仍处于摸索和试点阶段,这一新型的养老方式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有待于我们的政府需要结合具体的国情,通过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老人和保险公司推行以房养老的信心;也还需要社会上的各相关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共同为老人构建幸福安逸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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