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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现状及其保护问题研究

  • 投稿立凹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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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 金 兰

(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5)

摘 要:网络文学作品,这一不同于传统的以纸质载体呈现的文学作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应用的普及,它可以通过电脑轻松地携带在身边的智能手机、电子阅读器等载体方式展现给广大用户进行阅读。但是,在网络文学作品迅速发展崛起的同时,一方面其主要发展基地即文学网站在给予网络文学作品很好的发展平台之外,也在客观上限制了网络文学的创新以及可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网络上大量的非法复制与传播等行为,也会严重侵害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文学产业,应该提高行业责任,完善相关立法,提高行政部门的执法效率,增强网络经营者、网络用户以及网络作家的版权意识、加强技术保护。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网络文学作品;文学网站;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网络文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I1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4.036

在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有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网民的手机使用率达83.4%,首次超越传统PC整体80.9%的使用率。另外据有关报告, 2013年初手机阅读用户规模突破3亿,同时,用户渗透率也将近70%。历经近几年的急剧增长,预计今后速度将放缓,但是整体市场依然处于不断上升的过程之中。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产业已然形成了巨大的规模,智能手机阅读网络文学作品的方式已经越来越普及。

而在网络文学产业高速发展过程中,也有一些制约网络文学作品健康发展的客观因素存在。同时,由于网络文学作品是存在于互联网载体的这一特点,使得其出现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可能性、风险性更大,著作权侵权问题泛滥。

1 网络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其特征

网络文学作品,顾名思义,它不同于传统纸质载体的文学作品,主要就是体现在“网络”二字之上,它可以是发表在各个文学网站、贴吧、论坛等网络媒介上的作品,还可以是新近比较热门的微博、博客等比较流行的信息交流方式的载体上发表。网络文学作品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而存在和传播的作品。

网络文学作品相对于传统文学作品而言有着这几个方面的特征:创作主体更广泛、平民化,只需借助互联网就可以进行文学作品的写作与发表;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互动更加即时化,二者之间的交互性更强;网络文学作品的数字阅读技术使得这些作品的载体形式更加多样化;网络文学创作的作家们思想可更加多元化,个性表达更加自由。

2 文学网站对网络文学作品发展的制约

在网络文学作品传播发展之中有着巨大影响力的文学网站,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载体,因为这些网站是当下网络文学作品主要的创作、阅读基地。这些文学网站一般都是由商业资本介入的,以公司方式存在而进行运营的网络媒体。它们经过一定阶段的发展之后,一般也都是会开发属于自己的手机阅读软件(APP),以更加方便、人性化的模式传播网络文学作品,通过对手机用户即网络文学作品的读者进行收费阅读而获取盈利。

文学网站本是一个给予网络作家充分自由空间进行创作的平台,但随着一些网络大神们的作品的发展,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游戏、电视剧获得版权相关的利益之后,文学网站也渐渐看到了其隐藏在背后的丰厚利益,所以逐渐演变成为一个类型化的文学作品生产平台,它们会分析市场、瞄准市场,然后引导作家们去进行某类型作品的创作,以当年的“清穿”类型的文学作品以及电视剧火热发展为例,当时各文学网站的排行榜上清穿类型的已经琳琅满目。

不得不说,文学网站已经作为生产和销售平台以结构性的力量渗入文学写作过程中,在促发了网络文学作品的大量出现的同时也促进或造成网络文学作品(尤以网络小说为代表)浓厚的大众化色彩、类型化、超长化或“太监”、“烂尾”等文学景观。

3 网络文学作品的各种侵权问题泛滥

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文学作品也就是直接以电子形式创作的作品,规定其著作权包括:法定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较为重要的一项。目前泛滥的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对此项权利的侵害。

实践中一些自发群体、个人对于个别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方式来看,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都一一进行了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因为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制,所以不再赘述。

但是还存在很多法律规制不足的侵权行为,而且还是大规模的、有组织性的利用一定技术方式对原创文学网站的网络文学作品进行非法获取、传播,其主要分为盗版网络链接、恶性搜索和内容复制三类。

3.1 盗版链接

盗版链接有连入和连出两种方式。连入方式是指网络文学盗版网站将其他原创网络文学网站网页上的比如文字、图像、视框等链接引入自己的网页,使得网民在搜索网络文学作品时进行访问时,往往点击进入的是盗版网站。连出方式指的是某些侵权的网站成为一种访问中介,与其他各家网络文学盗版的平台合作,然后给用户提供盗版网站的超级链接而进行的侵权。

对于盗版链接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实践中若认定盗版链接违法,则需要原告提供“流量指向盗版网站服务器”的相关证据,这其实就加大了正版即原创网络文学寻求著作权保护的难度。

3.2 恶性搜索

恶性搜索就是一些盗版网站在网站的域名、网页上,重复多次的将属于他人网络文学作品的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用在自己网站的源代码里,致使用户在搜索一些网络文学作品的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时,盗版网站在搜索结果的顺序还排在合法权利人的之前,从而使网民产生了误认,直接进入了侵权人的相关网站。被称为“中国网络文学第一案”的“罗浮”案,也正是关于这一方式侵权的实例说明。

对于恶性搜索的侵权行为,同样还是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其侵权行为虽然更加明显,但是目前依然难以进行法律追责。

3.3 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内容复制

内容复制,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各种非法、不正当手段将自己没有著作权的网络文学作品直接拿来加以利用,或未经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公众传播。具体说来,一种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专职的文字录入人员通过直接打出文字(当著作权人的作品采取了一些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时)或直接复制粘贴方式将网络文学作品在网上进行转载或传播;另外一种则是某些网站提供给网络用户可自由在线上传、下载和阅读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文档资料的分享开放平台,这些平台无法保障文档资料的来源是否非法以及分享的文档资料被用户下载之后的用处,所以也是间接地提供盗版内容传播的媒介,同样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第一种内容复制行为,法律有相关规范:若只盗版,无盈利收入,按民事诉讼处理,责令关闭网站或没收服务器,赔偿金额较小;若进行有盈利收入的盗版,则按刑事案件处理,网站负责人将被判刑,赔偿金额巨大。而对于第二种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 “避风港”规定,通常使得网络服务经营者有了推脱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4 网络文学作品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针对网络文学作品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和著作权侵权问题泛滥,需要从网络文学行业责任、法律层面、思想观念、技术措施等各方面进行完善与加强。

4.1 文学网站需要承担其社会责任、行业责任

文学网站以及其附属的手机阅读软件,作为一个已经形成了比较正规化、模式化的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载体,在促进网络文学发展方面也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行业责任。

(1)鼓励网络文学作品多类型发展以及创新。网络文学网站作为经营性网站,不可避免地跟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会追逐利益最大化,而目前文学网站的收益除了广告收益以及优秀作品的改编权之外,最主要的收益来源方式还是读者用户的付费阅读的收益分成,因而为了可以增大这部分收益,文学网站会定期对市场上热销的网络文学作品的类型进行数据分析,从而引导网络作家创作比较热门的题材。同时,文学网站的主要资源也会放在这些题材的作品宣传上。如此长期发展下去会造成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类型单一,缺乏创新性。文学网站不应该只是局限于快餐型的文化消费类型,除了言情类型,还应当包含名家经典、历史军事、励志、社科和教育类等内容资源,以满足不同知识层次、不同年龄段、不同阅读目的的各类读者用户的需求。除此之外,对于具有创新精神的网络文学作品也应当予以鼓励、宣传。因此,对于文学网站应该赋予他们应当承担的行业责任以保护网络文学更加健康的发展。

(2)促进文学网站的运营规范化以及行业自律。文学网站应当承担起其在网络传播方面文学网站应该承担的责任。在进行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版权局倡导的“先授权后传播原则”,严格遵照授权权限,合理合法使用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还应当积极参与公共版权保护维权工作,可参与 “在线反盗版联盟”(www.coapu.org)等此类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重要行业组织。另外,对于前面讲到的恶意搜索等行为,各文学网站也应当具备强烈的权利意识,一旦发现自己合法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权利被侵犯时,应当积极举报并寻求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

4.2 在法律层面应当加强立法规范,执法部门也应当提高执行效率

目前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著作权法》对网络文学作品大量非法复制传播、 盗版链接等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还有对于一些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制的违法行为虽然有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但是缺乏具体实践操作性,例如在处理非法转载等侵权问题时,“立即删除”的具体时间限制却没有规定。另外,“避风港规则”的滥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了在法律法规方面做好相关的立法完善工作,行政救济在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方面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网络侵权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仅仅依靠网络作家发现侵权信息并采取一些自救措施让侵权人删除、屏蔽侵权作品或者提起维权诉讼是不太现实的,所以还须借助行政力量。一方面,对于网络盗版这一痼疾,执法部门需要做到能够快速确定著作权人,鉴别正版与盗版,从而及时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另一方面, 应当为了提高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效率,建议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之下设立专门的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

4.3 网络服务经营者、网络读者用户、网络作家应该提高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认知

网络读者用户大多都存在着网络资源免费共享的思想,希望可以免费阅读到网络文学作品。因而滋生了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复制、上传网络文学作品的小网站、盗版网站。要从源头上遏制这一现象的最好手段就是强化读者的版权意识,实行付费阅读制度。与此同时,对于网络经营者应该进行有力的监管,对于一些非法小网站、盗版网站应该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查处。

另外,建议网络作家去正规文学网站发表作品,那些网站在网络作家进行注册发表作品的时候,一般都会有关于版权的相关提示的,网络作家应当仔细了解,加强保护自己著作权方面的意识。

4.4 在技术措施方面可以加强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目前,发展得较为成熟、应用得较为广泛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有:反复制设备、数字水印技术、数字信封技术、数字内容加密技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等。在实践中,面对作家、出版商网络维权的围追堵截,百度文库积极拿出了“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的技术解决方案。该技术的实施不仅可以系统清除文库中网友已经上传的侵权作品,也使得侵权作品将来在上传时能被系统自动拒绝,从源头上控制侵权作品的流通传播。可见,在技术上其实是已经有完善的一系列措施可以从源头上很大程度的遏制网络文学作品的非法复制传播问题,目前只是缺乏各网络服务经营者以及网络媒介进行实践运用。

网络文学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产业,对于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需要在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各个方面进行加强与完善,以推动整个网络文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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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