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欣炘 杨帆
摘要 大气污染影响范围广泛,日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关镳性因素。并且大气污染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往往同时影响多个行政区城,因此有必要通过联防联控机制进行治理。我国在区域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方面已有相关立法,但是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环保部门责重权轻、科学基础理论不成熟等缺点。结合美国和欧盟的成功经验,建议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全国联防联控委员会、进行联防联控区域划分、构勰联防联控各项制度并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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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区域性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总量控制;立法
我国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现阶段我国工业化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但仍以化石燃料的燃烧作为工业化发展的支撑,这样的能源结构导致我国工业的发展以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为代价。大气污染已经日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单纯的经济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大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的同时,日益憧憬美好环境带来的愉悦感觉。因此治理环境问题,尤其是大气污染问题,成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协同发展的关键手段。
大气污染和其他污染不同,呈现出跨区域的特征,要有效治理区域性大气污染,必须先准确把握区域性大气污染的产生原因。
首先,大气具有极强的流动性,这导致了大气污染具有快速蔓延性、污染综合性和影响区域性等特点。因此,时刻处于流动中的大气使得污染物不可能只徘徊停留在污染排放源周围。随着空气流动速度的加快,大气污染会以极快的速度遍及周边各地区,因此大气污染会造成巨大的负外部性。其次,由于大气污染在某一区域内会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同时又难以确定污染来源,区域内的各个主体很可能既是污染排放者又是污染受害者,此时很可能会产生“搭便车”的现象,导致各主体只污染不治理。从而产生大气污染领域内的“公地悲剧”。因此,大气污染的治理需要打破局部治理的牢笼,建立区域大气污染的联防联控机制。美国、欧盟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的经验
美国大气污染区域管理机制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美国采取了各种方式进行治理。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成立专门环保机构。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为了协调“联邦统一领导”和“地方自主性”之间的关系。1970年,美国国会建立了美国环保署,同时为促进联邦环保署各项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又按照地理与社会经济区域为标准,划分设立了10个区域办公室。由于这些区域办公室对本区域问题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他们在国家宏观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关键作用。同时,这些区域办公室还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灵活性,积极与各州开展多方面的合作,不仅能够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还能培养出大量具有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
第二,设立大气质量控制区域。1970年《清洁大气法》规定:如果环保署署长认为某州际地区有必要或适合达到并保持环境大气质量标准,在与相关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协商后,应把该地区制定为大气质量控制区域。由于缺乏大气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并且相关的科学技术尚不成熟,1990年之前环保署从来没有使用过该条款。但是人们逐渐发现,大气污染的治理有赖于各项区域机制的设立。以臭氧为例,1990年,美国国会修改了《清洁大气法》,新法不仅加强了环保署建立控制区域的权力,还通过立法建立了一个臭氧传输区域(Ozone Transport Region,OTR),该区域由12个州、环保署和哥伦比亚特区组成,1995年至1997年,另外有38个州和相关利益方自愿加入。该区域机制促使环保署制定并实施了氮氧化物州实施计划呼吁的区域监管措施。截至1990年,该监管措施效果显著,美国东部发电厂氮氧化物的排放减少了近70%。
第三,州际合作,成立区域防控协会。在美国环保署利用区域办公室发挥区域制度的同时,州政府也主动加入到了区域治理的行列之中。各州出于提高大气质量的目的,按照环保署划分的10个区域,组成了区域计划组织,并成立了区域协会。这些区域计划组织在加强各州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大气质量管理、评估污染、开展培训、提出政策建议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例如,美国东南部八州成立了一个区域计划组织,该组织重点关注大烟山国家公园的大气能见度问题,并就该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广泛的合作与交流。另外,东北8州组成了东北部各州协调大气利用管理组织,该组织在大气质量相关的政策研究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第四,制定州际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与配额交易制度。在治理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中,有些州成功控制了州内的污染排放,但是由于大气污染具有极强的流动性,来自外州的污染依然影响本州的达标情况。为解决该问题,环保署实施了《清洁大气州际规则》(2005),该规则规定了以州为单位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与交易措施。在该项制度之下,环保署对排放源做出总量控制的规定,而保留了各州自行制定具体减排措施的权力。
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由环保署在考虑各控制技术减排能力和成本的基础上做出。此后,环保署将配额分配给区域内的各个州,根据《清洁大气州际规则>的要求,从2010年起,每排放1吨二氧化硫需要支付两个配额;从2015年起,每排放1吨二氧化硫需要支付2. 68个配额,同时未使用的配额可以储存起来或者进行自由交易。
欧盟大气污染区域防控机制
欧盟通过区域机制治理环境问题的历史不如美国长,同时由于欧盟缺乏强大的主权对区域进行管理,因此欧盟的区域机制缺乏一整套成熟的区域办公室体系。但是欧盟的大气污染区域机制仍然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第一,通过了《控制长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1979年,欧盟数个成员国签订了《控制长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旨在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氧的排放,为成员国政府之间的合作提供一个正式的框架。根据该公约,各成员国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战略,例如建立大气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各成员国之间还应该在主要污染物的减排研发,污染物排放速率、浓度的检测与测量,关键信息的分享,技术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开展积极的交流合作。事实证明,该公约成为了欧盟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制定各项欧盟指令。欧盟推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另外一个手段就是制定包括条例、指令、决定在内的各项法规。这些立法主要包括: 《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指令》、 《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 《环境行动总体规划》等。其中,2008年欧盟通过了《欧洲委员会关于大气环境质量与欧洲清洁大气的指令》,旨在采用分区域的方式管理大气质量。该指令第25条规定了成员国应当通过制定联合或者协调性的大气质量计划开展合作。同时该指令还授权欧洲委员会在区域一级采取更多行动。
从事实看来,欧盟通过众多法律规范,搭建起了一个结构合理、统筹协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推动了大气污染的区域机制建设。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关于联防联控机制,我国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定,在国家层面上,有《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等文件。
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上,北京、天津、河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均有关于联防联控的规定,但总体来说联防联控机制的构建尚不健全。
联防联控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虽然规定了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等制度,但是缺乏联防联控的具体规定,这使得地方行政主体缺少上位法的立法依据。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出台后,尽管各地方均大力推进联防联控,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作为配套支撑,缺乏强制性的“指导意见”在应对复杂的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时,显得非常乏力。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文件,在缺乏上位法支持的情况也同样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2014)在专章中对联防联控机制进行了规定,其最终效果如何,有待时间的检验。
管理模式不健全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管理体制表现为纵向结构。首先,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服从中央政府的管理,而地方政府之间互相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因此在联防联控机制上有可能产生缺乏有效沟通配合的情况;其次,地方环保部门要接受环保部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地方环保部门要接受环保部的领导,但是地方环保部门在人事权、财政权等其他方面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这使得地方环保部门在开展环保工作的时候有陷入尴尬处境的可能。
仅依靠环保部门治理污染,难以形成联防联控的合力
在我国,日益严重的环保问题、大气问题已经与全社会各行各业紧密联系。然而环保部门职权有限、人力物力财力难以应对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在缺乏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和广泛公众参与的情况下,仅仅依靠环保部门单独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很难取得突破性成效。
基础研究不足,联防联控机制缺乏相应的科学理论作为支撑
美国的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中,总量控制目标的提出以相关的科学技术为基础。该成功经验表明,有效的联防联控机制之出台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然而我国区域污染检测、传输和影响评估综合平台尚未建立完善,对区域性污染机理的研究尚不成熟,这使得我国联防联控机制能够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
完善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参考国外的做法,对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完善联防联控法律体系
首先,应当在各个层级的法律中加入有关联防联控的内容。在法律层面上,宜用专章规定联防联控的各项原则;在部门规章层面上,应当详细制定联防联控的各种制度、计划;在地方性法规层面上,应当详细规定地方政府在联防联控中需要履行的职责。其次,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地区大气污染的特殊性、地区地理区位的独特性,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从而避免法律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
成立大气污染全国联防联控委员会,下设联防联控区域办公室
要打破联防联控中各部门、各地方政府之间各自为政的情况,就需成立统筹联防联控的专门机构。建议由国务院牵头,加上环保部、其他相关部委和污染防治区域内各省级政府组成全国联防联控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国范围内各项联防联控的政策。在联防联控委员会之下,设立联防联控区域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区域办公室需要拥有直接调动相关各部门的权力,以确保联防联控工作的统一有序进行。
建立层级分明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
建议构建“国家级一区域级一地方级”三级联防联控区域等级,并单独设立大气污染重点区域。第一层级国家级以解决涉及全国性的大气污染问题为目标;第二层级区域级以解决涉及地区性的大气污染问题为目标;第三层级地方级作为最基层的等级以落实、强化前两级区域的工作为目标。单独设立的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如京津冀地区、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应强化这些区域内联防联控职能部门的职权,因地制宜地进行联防联控工作。
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总量控制制度
北京奥运会期间,雾霾治理取得良好效果。该成功经验宜向全国推广。在结合各区域污染的实际情况基础上,由全国联防联控委员会制定各区域内各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其次,建立完善区域补偿制度。经济发展是大势所趋,如果因为环境保护而否定经济发展,难免有因噎废食之嫌,并且为了公共环境利益而牺牲部分人的经济利益,也有损社会公平。因此需要通过区域补偿制度平衡区域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建立科学研究中心
正如上文所介绍的,美国大气污染区域管理制度中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依靠成熟的科学技术制定法律政策和标准。我国现阶段的不足之处也在此。因此建议成立大气污染科学研究中心,在大气数据获取方面,在已有的空气质量检测网络基础上,构建区域级空气质量检测站,实现区域内空气质量的数据获取和实时监控。同时,所获得的数据应当实时共享,实现信息公开。在技术研究方面,应当建立区域级大气研究中心,加大资金投入,基于本区域污染实际情况开展研究,并加强和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沟通交流。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