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国际社会的态度及中国的应对
文/张钰羚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
2012年,在欧盟航空碳排放税遭到多国联合抵制后,欧盟又再次酝酿向航海领域征收碳排放税,即“航海碳税”。
与此前的航空碳税一样,欧盟为抛出航海碳税找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对抗全球气候变暖。同样,与航空碳税一样,国际社会对此的反对声也如航空领域一样激烈。我国的态度同很多国家一样,坚决反对欧盟就国际航海排放问题采取单边措施。
欧盟推出的“航海碳税”是否违法?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依据法理分析
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平衡标准就是公平正义,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也需要法律公平正义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的认可和各国转化为国内法的合法有效执行。欧盟推出的单边航海碳税法律制度的出发点以及相关的内容背离了法理学中的公平正义。
依据国际公约分析
首先,欧盟航海碳税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忽略了发达国家在履行该公约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其次,欧盟航海碳税违反《京都议定书》(1997)确立的三种灵活履约机制,属于不合法的单边行为。
再次,欧盟航海碳税是对公海自由航行国际法原则的背离,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最后,欧盟航海碳税实际上违背了减少歧视性待遇、促进贸易自由化、鼓励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依据国际习惯法分析
欧盟若对公海上第三国船舶征收航海碳税,是对船旗国管辖的专属管辖原则的否定,不符合国际习惯法规则。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欧盟航海碳税具有违法性。这种单边做法不受欢迎,也达不到预期效果。
为此,我国应做好充分的应对。不仅要争取与其他国家结成同盟、共同抵制航海碳税的施行,而且应该从自身出发,大力发展先进航运减排技术,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发展绿色航运,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
航运业是世界范围内的产业,全球气候变暖是国际性问题,任何与环保相关的政策都应该在全球框架下由国家相互沟通商讨,共同确定。国际航海排放问题也只有在不断谈判的进程中才能达成令多数国家满意、支持并积极执行的约定,才能具有国际法上的强制力,为世界各国所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