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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观审团参审制度

  • 投稿Jimm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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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歌

(江苏大学,江苏 镇江 212013)

【摘要】人民观审团参审案件符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符合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有着充分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人民观审团工作机制能够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有利于司法裁判充分吸收民意,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有利于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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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民法院;人民观审团;参审制度

作者简介:张怡歌,江苏大学硕士研究生。

党的十八届四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为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创新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有效防止冤错案发生,促进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引入人民观审团制度,并制订了《关于适用人民观审团机制的规定(试行)》,各市县人民法院也都分别制订了人民观审团工作实施意见。

1适用案件的类型及范围

适用人民观审团审理的案件重点是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同时,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也可以组织人民观审团参加庭审。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可以在化解信访案件中试行人民观审团机制。

2成员库的组建

人民法院应选取热心参与审判活动,并有时间参与人民观审团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媒体代表及群众代表组建人民观审团成员库。河南省安阳市法院已建立起6059人的成员库。

3参加庭审的程序

适用人民观审团参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于开庭5日前,从人民观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15至20人作为候选人民观审团成员,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其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况,确定7至13人(单数)组成人民观审团。

人民法院拟适用人民观审团参加案件庭审的,由合议庭向庭长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院长、副院长认为适用人民观审团参审的案件可直接决定适用。人民法院拟邀请人民观审团参加刑事案件庭审的,由合议庭提前征询案件公诉机关的意见,并可以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同时规定了应当回避的情形。

4人民观审团意见的效力

人民观审团参审后对案件提出意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应将人民观审团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是否采纳人民观审团意见均应当在合议庭评议笔录中明确显示。人民观审团一致意见或多数人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人民观审团意见情况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中明确显示。合议庭向本院审判委员会及上级法院汇报案件时,应当如实报告观审团的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尝试显示人民观审团意见,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观审团意见的理由。适用人民观审团审理的案件,裁判结果应及时告知观审团成员。人民观审团意见未被采纳的,合议庭应当予以必要的解释。

5具体案例的实施效果

据报载,2013年9月17日,安阳中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尚世伟故意杀人一案。尚世伟之父长期因家庭琐事殴打辱骂家人,尚世伟失手将父亲杀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纷纷联名向政法机关写信,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安阳中院受理该案后,决定首次适用人民观审团制度。11名观审团成员认为,被告人尚世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害人在前因上有过错,应予从轻处罚。观审团成员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尚世伟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会议结束后,陪审团团长向合议庭递交了书面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尚世伟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综合考虑案发前因、被告人平时表现、案发后其认罪、悔罪态度及被害人亲属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等因素,可对其从轻判处,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尚世伟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尚世伟服判不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观审团成员更倾向于对具体量刑发表意见,而合议庭成员更倾向于观审团成员仅应就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发表意见,而不对具体量刑发表意见。理由是,观审团成员大多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对具体量刑发表意见不具有可行性。

河南高院一项调查显示,分别有39%、48%、38%和18%的合议庭成员认为,观审团可以增强司法的民主性、提高司法透明度、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弥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法制日报,2014 年8 月13 日第5 版)。

6注重总结适用观审团机制的工作实效

河南安阳法院人民观审团试点工作中采取的“五个一”工作方法,受到省院领导的肯定,值得推广。“五个一”工作方法,即一案一登记,为每一起人民观审团参审的案件建立台帐;一案一座谈,即庭审后组织审判人员和人民观审团成员共同座谈,听取对适用观审团机制审理案件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一案一调查,即庭审过程中,向人民观审团成员和旁听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就庭审程序、观审团工作机制及作用等若干问题进行问卷调查,以便及时掌握观审团运行情况;一案一回访,即案件审结后,对人民观审团成员进行回访,听取观审团成员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看法,及时掌握观审团观审案件的效果;一案一总结,即每起案件审结后,要针对该案适用人民观审团审理情况进行评析总结,包括观审团成员的选取过程和方式、观审过程、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效果等内容。要求尽量用数字说明问题,并形成总结报告,装订备查。

7人民观审团参审的意义

人民观审团参审案件,增强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弥补了法官思维和阅历的局限,降低了错案风险,提高了服判息诉率,提升了民众对司法机关裁决的认可度和对司法的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人民观审团符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符合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有着充分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人民观审团工作机制能够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有利于司法裁判充分吸收民意,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有利于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责任编辑: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