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世贵
(昆明百年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 昆明 650000)
【摘要】搞好单位负责人的会计素质教育意义重大。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单位负责人会计知识教育存在诸多不足,导致会计工作秩序出现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提出了加强单位负责人会计素质教育的现实举措。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单位负责人;会计素质;教育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素质指通过系统学习掌握会计法律法规,依法享受各项权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并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意识和能力,一般包括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和创新能力四个方面。新修订的《会计法》已经实施很多年,但是我国会计工作秩序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教育,导致很多单位负责人会计素质不高,会计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领导会计工作能力低下,甚至导致了很多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况的发生。因此,搞好单位负责人的会计素质教育刻不容缓。
1 单位负责人履行法定义务存在的诸多不足
1.1 学习会计法律法规主动性不足,责任意识淡薄
主要表现为单位负责人疏于会计法律法规学习,对要履行的会计责任没有认识或者认识不充分。《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规定了“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等多种义务,而且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但是由于不全面的业绩考核机制、不科学的领导干部任用机制等因素的影响,不少中小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过度关注单位的行政管理、经济创收和业务技术工作,搞“经济挂帅”、“行政、业务上作包打大下”,对会计职能作用认识不够,把会计工作置于次要的、可有可无的位置,对会计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足;同时由于国家对组织单位负责人学习会计法律法规重视不够以及对单位负责人行使职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手段等因素的影响,单位负责人对学习会计法律法规内在压力和动力不足。这些原因导致不少单位负责人会计知识储备匾乏,甚至个别负责人根本不懂会计业务,“外行领导内行”,会计责任意识淡薄,处理工作守法意识不强,造成了许多违法违纪的事实,即“说起来重要,学起来次要,干起来不要”。
1.2 诚信意识、守法意识不强,违法违纪现象较为普遍
主要表现为有的单位负责人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惧不怕”,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且性质越来越严重。这和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有关,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的比较轻、比较模糊有关,一定程度上也和我们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教育不够有关。众所周知,我国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核心问题是比较普遍的虚假会计信息问题。比如: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不设账簿、做假账、设置账外账;提供带有欺诈性或者内容不实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偷逃国家税款、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等等。产生这些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因素。但从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看,更多的是单位负责人为谋求不正当的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而授意、指使、甚至强令会计人员具体实施的造假行为。据有关部门统计,由于单位负责人不正当利益谋求而授意、指使甚至强令会计人员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约占全部会计违法违纪行为的80%以上。因此,抓好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法规教育,培养他们“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习惯在法制的轨道上用权”的观念,落实总书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号召,使他们对国家法律法规有所知有所惧,很大程度上就抓住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牛鼻子”。
1.3 观念陈旧落后,管理创新意识严重不足
现在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财务管理创新意识薄弱,观念落后,管理方法陈旧,管理者的思想水平不能“与时俱进”,跟不上会计制度改革、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等形势发展的步伐,其素质、能力还停留在短缺经济时代的水平。重行政管理、业务技术,轻会计工作;重核算,轻管理;重资金,轻资产;重投人,轻产出;重事后算账,轻事前预测;重预算内资金管理,轻预算外资金考核;重支出结构核算,轻支出结构优化;重“一事一处”,轻内控机制建设等等落后陈旧的观念和方法仍然在一些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思想中根深蒂固,严重影响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促使他们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强化会计核算、预测、分析、决策,是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现实要求和必然选择。
2 对单位负责人实行会计教育的重大现实意义
2.1 对单位负责人实行会计教育,是贯彻落实好《会计法》的根本要求
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主体,所以无论他们是否是会计专业出身,对于会计法律法规已不能是可学可不学,可懂可不懂的问题,而是必须学、必须懂、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遵守的事情。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对单位负责人实施制度化、经常化会计素质教育,让不懂会计法律法规的单位负责人成为熟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家里手;让“不惧不怕”会计法律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成为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的典型模范;让思想观念陈旧落后的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成为践行会计先进理念、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先进代表,单位的会计工作秩序才能得到改善,会计工作水平才能得到提高,进而言之,《会计法》立法宗旨才能实现,其执行力和影响力才能得以落实。那种只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法律法规教育而不教育单位负责人的不全面的会计教育机制只能使《会计法》的贯彻落实效果大打折扣。
2.2 对单位负责人实行会计教育,是切实完善现行会计继续教育体制的需要
从广义的角度,一个单位完整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应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三个层级,这三个层次的人员因为处于不同位置而承担相异的会计责任,只有他们均享受到良好的会计教育并同时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单位会计工作才能良性推进。从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及教育内容的角度看,现行会计继续教育体制的重大缺陷有两个:(1)对会计人员重视的是会计核算等技术层面的教育,而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2)对单位负责人接受会计教育没有提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继续教育效果。单位负责人接受会计教育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会计法》等法律规章均未对单位负责人必须接受会计法律法规教育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做好对单位负责人会计教育工作,有利于填补现行会计继续教育体制的短板,有利于完善单位负责人的知识结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确保单位负责人“能干事、会干事、不出事”,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位负责人,促进单位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3 对单位负责人实行会计教育,是适应会计学科专业特点以及适应会计法律法规不断推陈出新的需要
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务会计管理越来越成为经济管理的中心环节,无论是筹资、投资、日常管理工作都需要管理者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这就要求单位负责人等管理者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会计专业教育。但是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离不开专业教师通俗易懂的讲解和本人的系统学习。
另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目前会计法律法规修改频繁,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这就要求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学习、掌握会计法律法规的变化,提高处理会计事项的能力。
3 对单位负责人实行会计教育的具体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国家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对单位负责人接受会计教育做出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实行会计法律法规教育虽有现实需要,但无法律法规依据。建议修订《会计法》或现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规范,把单位负责人接受会计法律法规教育作为必须应承担的义务写入会计法律规章体系中,实施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制度,以增强单位负责人接受会计教育,提升会计素质的压力和动力。
3.2 健全规划机制
财政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会计工作的需要,尽快制定针对单位负责人的统一会计教育规划,建立适合我国单位负责人的现状的会计教育目标及技能框架体系,做到培训有计划、考核有目标。各地财政部门应以全国统一的会计教育规划和技能框架为基础,加强对单位负责人会计素质需求的调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长期会计教育培训规划。
3.3 科学确定教育内容
对会计人员教育培训的法律规范、规章制度甚至正面典型、经验教训都可以成为对单位负责人实行会计教育培训的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单位负责人实行会计知识教育培训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代行会计人员职权,因此培训内容选择不必像会计专业学历教育那样面面俱到,而应以“重实用”为主要原则,讲求主次详略。可以根据情况降低教学要求,只要求他们掌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本原理、原则性要求,如: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了然于心;决定和处理具体会计事项掌握“可与不可”、“好与不好”原则,会使用会计报告等等。当然,对于学有余力的单位负责人提高学习要求和考核标准未尝不可。
3.4 灵活选择培训手段和方式
培训手段。教育培训机构应装备现代化教学设备,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录像、电视、多媒体和网络等,提高学习的趣味性和主动性。培训方式。可以参照借鉴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的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高教学效果。一方面,授课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课程教学、案例教学、实例演示等;另一方面,培训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可以采取面授、函授、研讨会、专题讲座,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远程教学。鼓励单位负责人自学会计法律法规等。
3.5 完善奖惩机制
财政部门可把单位负责人学习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考核所在单位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绩优秀的,所在单位方取得会计工作评先评优的条件,给予单位负责人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成绩不合格,所在单位会计机构不得被评为先进,并给予单位负责人适当的精神和物质惩戒,从而促使他们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参考文献
[1]冯春梅.浅谈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会计法律责任[J].山西科技,2007(2).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S].2000-7-1.
[3]吴少珍.浅议单位负责人如何防范潜在会计法律责任风险[J].会计师,2013(2).
[4]李晓东.浅谈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职责[J].消费导刊,2009(12).
[责任编辑: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