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 LIU Yan;李丽君 LI Li-jun;冯先飞 FENG Xian-fei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 250013)
摘要: 本文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问题进行分析,适当地提出一些解决的措施,并且对其意义进行探讨,希望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效果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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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N94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3-0309-02
作者简介:刘燕(1983-),女,山东菏泽人,本科,中级职称,研究方向为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环境事故频发,对公众和社会的影响十分严重。这种情况的发生,究其原因,是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效果不佳所导致的,这些问题致使公民不能有效地行使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出现只要政府拍板项目就得以建设的状况发生,一些政府不顾环境影响,只顾眼前利益,使得环境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公众的生活和社会的效益。所以说,要想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效率和效果,公众的参与是关键。
1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1.1 参与主体界定模糊 就我国目前来,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的界定还不是那么的明确。要想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效率,发挥其监督作用,就必须要求政府在进行评价工作时应确定参与人群的范围,确立环境利害和人的参与度。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对相关方面的规定还尚不明确,在工作实践中,公众参与人的选择往往没有一定的标准,评价单位经常根据自己确定的人选来进行环境评价,使得评价没有代表性,忽视了利害人的参与权利,失去了环境评价其应有的意义。
1.2 公众参与不及时、形式单一 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的评价经常是一个形式,起不到具体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些环境污染之类的纠纷,通常都是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来解决的,民众的参与权无法得到保证,且在环境污染之前,也就是对环境的预防上,公众的话语权无法得到重视。在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政府和项目承包人往往不去将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公之于众,使得公众无法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最佳阶段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无形中增加了社会成本,使得公众不能有效地行使其参与权。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大多是以问卷调查和听证会这两种形式进行的,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相关评价单位和管理部门在进行调查时,存在着调查对象单一和调查问卷内容简单肤浅的现象,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评价单位常常会一笔带过,使得民众参与效率低下。
1.3 公众缺乏知情权 公众的知情权受到损害是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效果差的重要原因。在实际工作中,相关的管理部门和评价单位因为其自身因素或者法律规定的缺陷,导致公众在获取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时,经常会出现信息失真、滞后、片面的现象,由于参与的公众代表不全面,很多利害相关的公众不能参与实际的评价工作,而政府在对评价信息进行公布时,往往避重就轻,只对一些无关紧要的数据、内容和纲要进行简单的介绍,而对民众所关注的环境影响因素以及如何对这些不良因素进行整治的措施却闭口不言,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使得民众监督的作用受到最大程度上的削弱,不利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准确性。这种现象,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执政思路有问题,一些政府机关只注重于经济利益大的项目,对于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却采取忽视的态度,在进行高污染但高收益的项目评价时,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往往会被忽略,由政府决定干或者不干,从而导致一些环境事故的发生。
2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具体措施
2.1 明确公众参与主体 上文中我们谈到,公众在参与中往往不能发挥其主体地位,这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是不利的。所以在公众参与的调查工作上,应当做到对公众的数量、类型、职业、教育水平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我国相关法律对环境影响参与的公众有具体规定,比如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于“公众”的界定上,国际通常将其认为是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到其直接影响的”的民众,所以说,在进行公众参与时,相关部门和评价单位应当选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众代表参加,特别重视当地人大、政协、进步团体、街道办等热爱环境、保护环境意识强的人群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
2.2 丰富公众参与方式 要想发挥出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就一定要使民众能够更早地介入其中。公众应当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前期阶段便进行参与,以便对项目建设进行充分的了解,有效地行使参与权利。在具体的操作上,政府应当先通过一些媒体手段,向公众发布关于项目的可行性公示,保证尽量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以增加评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在参与的方式上,相关部门可以采用听证会、民意调查、座谈会、记者招待会等方式。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采用合适的参与方式,以提高公众评价的效率。在媒体发布方式选择上,企业也应当灵活一些,对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主流媒体加以重视,以实现更多的民众能够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
在参与方式的多样化的前提下,相关部门还应当端正态度,使公民能够切实地实行自己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和评价单位在采用听证会、民意调查时,做到工作仔细,保证公民参与的公正、广泛、全面。在参与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不隐瞒、不应付,必要时应将部分开发文件或者专家建议等公开;另外,公民在与会过程中,应当具有发表言论、提出建议的权力,充分发挥其监督和参与作用。同时,在调查问卷上应当体现出与公民有利益相关点的内容,对公民有影响的问题(如环境问题、利益问题等)应当着重突出,在选项的设置上,要详细和广泛,即公民根据所提供的选项能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更加真实有效地体现出公民参与的重要性,提高评价的效率。
2.3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础,也是项目建设中公众参与的前提。在行使权利时,公众应能够对于项目建设有足够的了解,然后根据自身的需求去行使参与权利。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做好信息公布工作,使信息更加的公开透明。同时,还应当做好与公众的交流和反馈,充分体现出公众在环境评价中的重要监督作用,一方面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行使,另一方面还能化解因知情权缺失所产生的信任危机。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相关评价单位在项目研讨的全过程中都要保证公开和透明,通过多种媒体方式来对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在公示过程中,避免含糊不清、避重就轻,要把公众所真正关心的信息尽可能广泛地告知给公民,另外,还要做好回访工作,由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群众对这一阶段的工作意见,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切实的落实。
3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城市的建设、环境的保护以及居民幸福指数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民众参与的时间、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更有一些地方政府,不注重民意,忽视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这种评价方式必须要改变,政府部门和评价单位在进行相关评价工作时,应当时刻把公众放在第一位,让公众充分地行使其参与权与监督权,提高评价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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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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