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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田农场农业公司化经营模式探讨

  • 投稿菜花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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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喜

(石河子大学,新疆 石河子 832003)

摘要: 团场作为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有企业,农业生产负担日益加剧。要改变团场农业经营亏损的现状,团场的农业经营模式改革势在必行。在改革发展的紧要关头,本文提出对黄田农场的农业进行公司化改革,将现代工业企业的管理办法引进农场的农业经营管理中,同时也将社会资金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引进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造,以从根本上实现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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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农业;经营模式;改革;公司化

1 黄田农场现状

兵团十三师黄田农场地处东经93°15′~ 94°23′,北纬42°35′~ 43°05′,东西宽8.5 km,南北宽75 km。北起喀尔里克山南侧,南抵兰新铁路红旗村车站,西与哈密市陶家宫乡相邻,东邻哈密市大泉湾乡接壤。距哈密市以东20 km,临近兰新铁路、连霍高速公路,312国道横穿团场中心。

团场始建于1958年,现有总人口16 000余人,维、哈、回等少数民族占到38%。经过多年几代人的艰苦创业,在黄田农场650 km2的山川戈壁、沙漠碱滩上建成了农林牧副、工交建商、科教文卫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国营农场。

团场棉花种植面积0.19万hm2,拥有生态林0.15万hm2,林果总面积达0.34万hm2。

2 黄田农场农业生产经营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黄田农场农林生产经营单位的连队本以生产经营绩效为考评重点的生产职能为主,逐渐成为党建、民政等社会职能为多元考评目标的社会职能所取代。并且连队生产经营的亏损已经不列为考评对象,微薄的盈利上交农场,亏损由农场买单。所谓的两费自理,只有真正意义上在承包土地的职工间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并未作为两费自理的对象,依然为农场大宗农场品的生产、经营等垫付大量的资金。

团场作为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有企业,以连队为农林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盈亏情况不再做为连队考核的主要指标后,连队经营不计亏盈,而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职能。团场不但为连队的土地经营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连承包土地职工的“五保一险”资金也主要由农场承担。使团场的农业生产负担日益加剧。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团场拥有的土地资源的经营模式出现了问题,所以要改变团场农业经营亏损的现状,团场的农业经营模式改革势在必行。寻找到一种与市场化接轨的管理方案,将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纳入正轨,并进入盈利状态,彻底解决由农业经营引起的团场场负担过重问题,是当今农场务必解决的最大的问题。

造成这种问题最大的根源在于黄田农场是国有企业,其所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这种国有资产形成了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层层委托又层层代理。同时由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初始委托人的特殊性——不是真正的具体的所有权人,极易造成委托人缺乏监督的动因,初始委托人缺位;又由于行政权的无限扩张性极易造成委托人越位,以致政企不分。

对黄田农场的农业进行公司化改革,把现代工业企业的管理办法引进农场的农业经营管理中,从股权结构上实现公私合营的混合所有制,再以公司为主体把各种生产要素组织起来,集成利用市场、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构建现代农业公司体系,推进农业公司化改革经营。而黄田农场在这其中将由实际委托人变为股东,实现国有资产的股权化,彻底解决国有资产委托人缺位问题,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

3 农业公司化改革中可能存在的困难

3.1 农业公司化模式与现行制度的冲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担负的历史使命就是屯垦戍边。黄田农场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下属团场,担负着兵团本该担负的责任。在历届党中央的领导下,农场坚决执行着各项政策,发挥着三大作用。农场作为以农业为主发展起来的团场,农场的土地最大的功能就是对职工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场的土地制度其实不纯粹是经济意义上的,还有政治上的功能,即社会安定、稳疆固边的功能。

农业公司化模式就是将农场的土地通过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集中起来,采用专门的农业公司对集中来的农村土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运作。然而这一模式在实践中从农场土地流转集中、农业公司的成立,一直到农业公司的运营、破产清算整个过程都与现行法律制度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冲突或者说摩擦,其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破产法》等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3.2 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在思想上很难容纳先进的公司化经营

黄田农场现行的农业耕作方式主要是农场主导、职工为辅,尤其在棉花种植上,农场的连队管理层控制了整个生产流程,职工只需要配合连队完成相应的工作。由于农业机械化的深入,职工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量日益减少。农业职工付出较少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就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取得很好的收益。一旦实行公司化运作后,就会打破农业职工在某种意义上坐享其成的局面。这种以往的耕作和经营模式很难容纳先进的公司化经营。

3.3 团场、职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很难统一

黄田农场的性质是国有企业,黄田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黄田农场土地的真正经营权本属黄田农场。然而在历次的农业生产改制过程中,农场将土地经营权逐步下放给职工。农场的职工与地方政府的农民又有一定的区别。地方政府的农民承包土体,土地就赋予了养老的职能,农民自行交纳社保。而黄田农场将土地承包给职工后每年还需承担职工社保。当黄田农场不再从土地上取得收益的时候,却要承担着职工的养老问题。在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过程中,农业公司将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势必影响到职工的利益。而如何安置被收回土地承包权和被集中土地承包权的职工,将是公司化改革面临的社会问题。

3.4 农业公司化改革中的农场角色定位问题

在黄田农场农业公司化的过程中,黄田农场将下放到职工的土地承包权逐步集中,逐步实现集中经营,恢复一个企业本该有的生产经营职能过程中,农场的角色将由现在的服务职能向生产经营职能转变。而职工将会恢复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职工,不在是单纯的承包土地的身份。在整个公司化的过程中,将有秩序的逐渐收回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黄田农场和职工的身份角色会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农场逐步实现土地的集中经营,做一名名副其实的股东。

4 促进农业公司化模式发展的政策和建议

4.1 坚持改革发展的原则

改革开放对国有企业、尤其是黄田农场的发展也至关重要。黄田农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今天,既要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又要承担行政社会职能。这种双重职能,双重负担,使得黄田农场既不能集中精力履行其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也无法将行使的行政职能和担负的社会职能履行到位。再者黄田农场管理层次多,管理人员庞杂,观念陈旧,人员包袱沉重,行政成本高,黄田农场经营体制改革滞后。这种传统、僵化的运行机制,严重束缚了黄田农场的健康发展。黄田农场承担着党组织建设、计生、社会民生、学校、医院、派出所、职工养老等庞杂的行政和社会职能负担。由于长期政企不分,都基本上转嫁到黄田农场这个国有企业身上,形成黄田农场的沉重负担。然而黄田农场掌握着大量连片的国有土地,它所蕴藏的巨大发展潜能让人们对它的明天充满了期待。

在黄田农场的国有土地呈现盈利微薄、甚至负盈利的状态下,黄田农场应该回头思考土地承包制度的合理性。在农业股份公司经营取得良好的效益后,应该考虑在30年期限内,把承包出去的土地承包权全部国有化,实行集中经营,真正实现规模效益,农场实现土地正收益,使整个农场经济效益好转,实现屯垦戍边“稳压器”的作用[1]。

4.2 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

农业股份公司在成立运作过程中,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敢于触及改革的深水区。从法人财产权的根本结构进行试点改革,将非公有制经济引入到农业公司,设计混合所有制经营模式,从根本上实现治理结构模式设计上的政企分开[2]。

4.3 坚持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改革指明了方向: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黄田农场农业经营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把握脉搏,坚持市场为导向,激励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释放黄田农场农业经济的潜力。

4.4 坚持政策支持的原则

在黄田农场农业经营模式公司化改革的过程中,不免会触及现有行政人员利益问题,这将是黄田农场改革的最大障碍。面对黄田农场改革的各种阻力,兵团、十三师要给予改革实践的政策支持,做黄田农场改革的坚强后盾。黄田农场作为改革的主体,也应对充分认识当前农场存在的客观问题,以“刮骨疗伤”之态,做出改革的决心,彻底解决黄田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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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史月兰.中国农业经营模式的选择.湖南行政学院学报[J].2004(5):44-45.

[2]支有凤.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的思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0(16):22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