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青
环境保护部近日正式决定,各级环保部门不再开展自2003 年6 月开始实施的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本项规定意味着,在经历了数轮简政放权的行政改革后,环保部门最终将停止这项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的、并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核查工作。
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较大规模的公众型公司,其发展与社会大众的利益休戚相关。环保部门停止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是不是就意味着将降低对上市公司的各种环保要求和监管水平呢?我认为,环保部门简政放权的改革实质应在于提高环境保护过程中的行政效率,而绝非是放松对上市公司各类企业的环境监管。一般而言,包括上市公司环境监管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理应是政府工作职能范围的份内之事。历史上,正是因为市场本身存在各种失灵的症状,市场主体本身无法自行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这才推动各国政府自上个世纪60 年代开始,逐渐重视环境保护领域,并专门成立环境保护的相关部门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但近日环境保护部的常务会议指出,目前我国的上市环保核查存在主体责任不清、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核查周期较长,甚至存在利益寻租等突出问题,因此决定将由政府主导的上市环保核查全部交还市场主体负责。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上市公司环境管理有必要实现以下几方面的转变:
第一,将基于部门权限的上市环保核查转变为基于法律的现代环保治理体系。自2003 年6 月开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以来,我国在环境保护的立法上取得很大进展,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各项法律,都在不同层面和角度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责做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的一些规定,停止上市环保核查意味着什么?
其力度已经远远超出环保核查的范围。这意味着,即便没有环保核查这道手续,各类企事业单位也都必须为其违法排污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与此同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二,将间断性的上市环保核查发展为不间断、点面结合的环境监管体系。
在以往的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过程中,有着明显的间断性特性,主要是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新上市之前,另一个是融资之前。这样的间断性监管实则与上市公司生产连续作业的特性不相吻合,有必要采取措施确保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后言行一致。
第三,将惩罚性的上市环保核查引导为激励性的环境责任和贡献比较体系。
根据上市环保核查的工作流程,一般都是以国家排污标准为基准,来审核上市公司的资质。而国家层面的排污标准基本上都是行业内最基础的标准,并非行业领先的环保标杆。这样的标准固然有利于确保上市公司的排污符合标准,但很难再进一步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工作产生有效激励,促使其承担起更高的环境责任,做出环境贡献。在新的全社会环保诉求下,上市环保核查的改革方向应考虑兼容惩罚性和激励性。只有这样,才能将市场本身的效率与政府监管结合起来,真正调动上市公司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长效性。
总体上,上市公司环境管理要走市场化的道路。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完善和发挥市场自身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应将这项工作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现代环保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