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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调整的可行性分析

  • 投稿韬光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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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芳

(松原市环境监测站,吉林 松原 138000)

【摘要】对松原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的必要性、调整方案的确定及点位调整可行性等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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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空气质量;点位调整;分析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环保为民、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具体步骤。《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实施,各市州在2014年年底前实现对大气臭氧、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等新增污染物指标进行适时监测要求。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建设面积的不断扩大,原有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和建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需要重新调整。

1点位调整必要性

1.1原有点位布设情况

松原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始建于2003年,依据环保部环发【2012】42号文《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2012年松原市两个点位正式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江南站经度:124°49′45″,纬度:45°05′16″,江北站经度:124°51′10″,纬度:45°09′51″。2个点位均位于宁江区,属于二类功能区内。

1.2点位调整必要性和依据

由于原有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和建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现有城市点位采样空间缩小,现有江北监测点位一侧已建高楼;江南监测点位所在办公楼搬迁,原办公楼已划归开发商使用。两个点位均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标准要求。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中的相关规定,原点位已不能满足监测点位设置的要求,有必要对城市点位进行调整。

2点位调整方案

2.1调整原则

(1)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城市点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可变更点位。

(2)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在最近连续3年城市建成区内用包括拟撤消点位在内的全部点位计算的各监测项目的年平均值与剔除拟撤消点后计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误差小于5%,且该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数量在撤消点位后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撤消点位,否则应按要求变更点位。

2.2调整实施方案

松原市原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只有2个,因1个采样空间缩小,1个面临拆迁,点位均不符合规范要求,经对建成区重新规划、专家论证,确定在勘探研究院内和采油工艺研究院院内新建两个点位,点位名称仍为“江南”、“江北”。

拟新建“江南”点位位于勘探研究院院内,具体地址在吉林省松原市源江西路。经度:124°48′4″,纬度:45°7′17″,海拔高度:125.6m。因松原市环境空气功能区未进行划分,均按二类区。

拟新建“江北”点位位于采油工艺研究院院内,具体地址在吉林省松原市长宁北街。经度:124°48′25″纬度:45°11′30″,海拔高度:142.2m ,功能区类别为二类区。

3拟新建点位与原监测点位对比监测试验

3.1近三年原点位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松原市2010、2011、2012年市区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因子监测数据详见表1。

监测结果表明,松原市近三年空气污染物变化趋势基本平稳。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2拟新建点位监测数据统计表及结果分析

拟新建的两个监测点位分别于2013年6月3日至6月17日进行了连续15天的手工对比监测。监测统计数据详见表2。

根据监测结果分析:拟新建两个监测点污染物浓度日均值与原有两个点位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污染物浓度日均值相对偏差分别在-6.5~9.1%、-12.5~2.9%和-9.1~6.2%之间,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新建点位技术要求。

4点位调整结论

拟新建的两个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监测点位,周围50米内无污染源,附近无高大建筑物,监测点位周围无强电磁干扰,周围环境状况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证,有可靠的电力供应,交通方便,通信线路易安装和检修。监测点周围有合适的车辆通道,便于设备运输和安装维护。

新建的江南站和江北站监测点位与原监测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在±15%以内,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新建点位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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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Z].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2]HJ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S].

[3]关于增设和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Z].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7】48号.

[4]关于印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的通知[Z].环保部环办【2011】107号.

[5]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Z].(环保部【2012】42号).

[责任编辑: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