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丰
(中共宜昌市委党校,湖北 宜昌 443000)
【摘 要】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演说家和思想家,他关于国家和法律的论述是对当时罗马共和国晚期,国家政治生活的观察后总结而成的个人思想。罗马国家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鲜明的法治主义特色,这也成为欧洲近代以来大陆法的滥觞。而西塞罗同时作为政治生活的参与者,更加熟悉罗马国家法治的运行过程,因此,他对于罗马法治的理解,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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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西塞罗;法治观;义务观;古罗马
作者简介:文丰,男,硕士,中共宜昌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法律体系是判明一个文明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在一个文化昌明的社会中,它最为重要的制度体系就是它的法制。罗马国家的成功可以从不同方面去寻找各种原因,但是有一条使它卓立于世界文明史之上,这就是它的法制传统。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之后,就尽可能详细地研讨了罗马的法律,但是他不是对于已有的法律条文的评注,而是对于法律观念的研究。在他生活的时代,希腊文化如潮水般融入这个地中海中央的超级城邦——它已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帝国了。但是罗马上层阶级醉心于希腊文化,这就给希腊文化留下了施展自身魅力的广阔空间。希腊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观念和正义观当然不会被罗马的思想家们拒之门外,自然法的学说如此“自然”的成为了罗马法权学说的基本原则。但是罗马法权理念早在希腊文化引入之前就已经达到了很到的水平。只是,在西塞罗这里,他需要在现实的法律之外找到一个普遍性原则来确定法律对于个体、社会和国家的本质意义与价值。罗马城邦从自身的法制化建设中,得到了如同军事纪律之于军队的相同效果。这种内部的军事化就是法制化全面扩展的表现,一个能够与迦太基争衡两个世纪并最终打败对手的城邦,绝不是依靠上天的恩赐或命运中的巧合。在罗马社会的肌体中蕴藏的最为强大的力量就是法律的力量,罗马的法权比她的霸权更伟大,也更持久。而西塞罗对这种支撑国家的强大力量有着深切的感受,作为一个文人政治家,他不可能像同时代的凯撒和庞培那样驰骋疆场,建立赫赫武功,他的政治生命所依赖的不单单是他的贵族出身和阶级立场,还有罗马民族对于法律的笃实的信念。
法律是集体理性的化身,其字面意义正是“正确地进行选择”。集体理性通过法律的形式向社会成员证明其稳定性,而不是通过群众集会或代表会议上,政客们的煽情演说,与会者的疯狂鼓噪,乃至集体无意识的情绪化行动去体现公共意志。为了排除集体意志在表达过程中的感性因素,它必须通过理性的方式,慎重地将所有的习俗、道德、规则的抽象概念实体化为条文,目的正是为了向公众展示他们自己的意志,而且不得随意违反或变更。在此,一种有别于雅典城邦政治模式的社会治理形式,将罗马政体的优越性显著地表现出来。雅典——西方文明的第一个橱窗,里面只有一个伯利克里,而罗马却既能拥护马略,又能容纳苏拉,既能服从庞培,又能膜拜凯撒。二个半世纪的王政、四个半世纪的共和,这个文明成长的时间比许多文明的一生都要漫长,而它确立的法律传统至今还在影响着世界。
此外,西塞罗将个人对国家的义务与个人的道德品质相联系,个人的道德可以在后天的学习中,通过特定课程(来自希腊的,或希腊式的教育)获得积累或塑造。道德的成形首先是一种个人修养,然后是对国家的回报。个体具备的独立性在古典时代是相对的,且范围极为狭小,个体对国家的义务是天然的责任,不可能像近代的法制规定的那样,使义务与权利相统一。对西塞罗的家族而言,从政是一项传统,为了实现个人的政治目标,西塞罗要求他的儿子去希腊拜师学艺,这种学习过程既是一项修行,又是对个人政治能力的锻炼。从这个过程看,个人行为与国家的需求相一致。义务的道德化在古典时代是一种显著的趋势,它使国家在社会伦理中取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在实际上取代了奥利匹斯山上的诸神,这是罗马的特色,也是她成功的原因之一。义务的道德化,使个人从属于国家,这种从属关系不再是一种被迫的消极的法律规定,而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个人德行。爱国主义在罗马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这正是几个世纪的城邦社会道德不断灌输和累积的结果。反过来,罗马国家在对外征服中的不断胜利又强化了这种国家崇拜的伦理地位。罗马的伟大和荣光是罗马人民效忠于她的现实依据,一个伟大的国家必然有伟大的人民。罗马公民们对国家的义务将国家神圣化之后,又将自我神圣化了。民族优越感使这种义务观更加根深蒂固,也使罗马国家的合法性得到了巩固。西塞罗将个人的德行与对国家的义务紧密的铆合在一起,这并非是西塞罗的一厢情愿,他是在阐述一个真实的现实状态。
义务具有责任上的意义,义务首先是个人对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是个人道德实现的最高客体。但只有具备强烈责任感的人,愿意积极从事于政治活动的人才能算得上是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西塞罗指出了有人拒绝权力和职务,是因为他们害怕承担对于国家的责任,将政治生活视为畏途,不愿意用自己的能力为国家和民众服务。这些人会辩解,称自己淡泊名利,但实际上却可能是,担心政治生活中的失败会危及个人前途,甚至是丢掉身家性命。而最普遍的一种心态就是,这些人不愿意处理政治生活中的繁杂事务。西塞罗认为,这种推卸责任的借口十分荒唐,因为即使个人可以选择自己希望扮演的社会角色,也并不意味着他能够推卸对国家的实际责任。每个人的能力确有不同,选择的职业可以千差万别。但是对于国家的责任则是与生俱来的,不可能一方面享受国家的保护,另一方面又拒绝国家赋予的责任。
而履行对国家义务的最好方式,通过前述内容,可以看得很清楚了,那就是担任公职。特别是担任国家的领导职务。但是担任国家的领导职务必须“遵循柏拉图的两点教导”:第一,他们应该这样维护公民的利益,即不论他们作什么事情,都要使之符合公民的利益,忘记个人的利益;第二,他们应该维护国家整体,而不要为维护某个部分,忽略其他的部分。然而,对于义务的履行却不是一切容易的事,他需要个人的道德水平能够不为外界的干扰所动而坚守自己的信念。如果不能拒斥普通人的那种道德习性,特别是阴暗的一面,那么作为国家领导职务的担当者就会给国家带来灾难。为了避免上述灾难,西塞罗的义务必须伦理化,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规则被遵守。义务成为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只有如此,个人才能与自己的天性作斗争——如果这种天性有悖于义务的履行的话。强制性的义务使个人在社会伦理的层面上完成家庭个体向社会个体的转变。他不再是一家一户的私人关系的成员,而是国家之中的社会关系的一份子。一旦国家或社会有所召唤,他就必须挺身而出,奉献自己的全部力量乃至生命。针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在从责任转变为伦理之时,个人的命运就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的捆绑在一起,离开了国家,个人就什么也不是。
综上所述,对于西塞罗而言,国家的法治基础来自于罗马国家的历史传统,这种根植民族传统的法治精神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这种法治在政治现实中是与罗马国家对公民的义务相结合的,它将罗马公民与国家的政治事务紧密的联系起来,这为罗马国家的强大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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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M].苏力,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西塞罗.论义务[M].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5.
[责任编辑: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