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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福利视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效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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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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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凤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财贸管理分院,浙江 丽水 323000)

摘要:以个体农户为组成单位的农民合作社将参与者的利益追求视为组织的首要目标,成为了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最直接和最有效的载体。而农民合作社效率的发挥则受到组织内部参与者特性、组织自身特性和外部社会环境特性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未来必须进一步强化中国农村区域的人力资源建设,通过对农户个体文化素质的提升推动农村整体文化素质的强化;形成农民合作社自我独特的“品牌”服务;并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社的服务保障机制;同时,加大政府对规范的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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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福利;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效用;因素

中图分类号:F276.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16-4107-07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16.070

收稿日期:2015-03-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BJA140057)

作者简介:夏 凤(1981-),女,浙江温州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农村经济、超市经营研究,(电话)15925726418(电子信箱)xiafeng9835@126.com。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城乡收入差,经济结构的持续优化更将农村区域发展中的问题显像化,而解决农村区域经济的增速和结构问题最终都将落到农民收入的改善问题之上[1]。个体农户作为农村区域的基本生产单位,直接决定着区域整体经济的发展水平,那么如何降低其生产成本的投入、提升其销售收益就成为需要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

以个体农户为组成单位的农民合作社应运而生,其将参与者的利益追求视为组织的首要目标,成为了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最直接和最有效的载体[2]。鉴于此,无论是农户还是政府均对农民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都期望该组织载体能成为引领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目前,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其服务功能的缺乏、服务能力的低效以及服务程度的表面性是限制其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如何解决农民合作社效用的缺失问题也就成为促进个体农户收益的重要环节。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内涵

农民专业合作社诞生于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居民生产需求,其效用的发挥主要表现为对参与者需求的持续、有效满足。事实上,合作社参与者的服务需求本质就是希望通过专业组织的规模运作和整体规划而实现自身生产效率的提升,这样农民合作社的存在必要性就体现为对该需求的有效满足[3]。必须指出的是,农民合作社的社会服务效用天然具备但服务程度却非始终完美,而是呈现出必要的改善和发展过程。受内外部因素的双重影响,合作社自身资源的积累程度将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加,其对参与者需求的满足率随之提升,自然导致自身的社会服务效用逐渐完善;且这种发展机制将伴随参与成员的增加而循环、上升式维持,即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态发展。

理论界对农民合作社效用的衡量常偏好于对其社会服务程度的考量而进行判断,这种服务程度主要体现于纵横两个方向:社会服务的实现广度,即组织具备的服务功能数量,这主要决定于合作社所辐射的产业面和在产业发展中所具备的功能;社会服务的深度,即在具体服务功能履行过程中参与者的占比,其所体现的实质正是组织效用对参与者的覆盖程度。而农民合作社效用实现的实质是实现对社会服务需求的有效供给,在持续的供需平衡状态中实现农村地区生产效率的提升,如何实现供需平衡的持续性则成为需要解决的主要环节。从回归平衡的本意可以发现,该状态来自于不同方向的各种力量的彼此制约,在一系列力量的制衡中实现事物均衡状态的维持。基于此,在农民合作社的效用分析中要主要关注组织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内容、数量的动态调整过程,即伴随农业生产活动的进行如何实现供求的非均衡到新均衡状态的回归。此时的均衡为不考虑时间因素的静态均衡,主要受到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影响。若考虑到时间因素,则组织的供求性能将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只有实现每个时点上的供需均衡才可能实现组织整体的供求动态均衡。

在现实社会中,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农民合作社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中,即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与参与者的具体需求间无法建立完全的对接,两者存在长期矛盾。例如,合作社的参与者希望获得组织提供的规模化生产服务,但合作社尚不具备相应的设备和生产能力;或合作社参与者希望在具体生产过程中获得组织的专业化指导,但合作社尚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二元化特征,农民合作社供需非均衡更多表现于对参与者服务需求数量的满足性能的缺乏,即具体的标准化生产规模远低于组织的经营规模,以及成员生产风险分担功能的缺乏。在农民合作社服务方式上,目前中国尚未实现固定的运营模式而是鼓励合作社根据实际经济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形式,主要体现于农资供应方式和付款方式的多样化。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程度的不断深化,合作社研发性能的缓慢发展越来越限制着参与者生产效率的改善,即国际市场的逐渐开放导致农户越来越重视自身产品质量的提升,以期实现对竞争优势的占据和维持,这必然要求农民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服务,但限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缺乏,组织在该需求的满足上无法实现有效对接。而且,现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社主要为个体参与者民主控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相较于其他社会组织而言该组织在服务价格上更具优势。但是限于个体参与者文化素质的有限性,其对产品利润与风险的判断缺乏长远性,无法实现组织的利益与风险共担,进而导致部分合作社惠顾返还的执行情况不乐观。事实上,对于农民合作社而言,发展所需的资金更多来自于流动资金,若销售服务的价格能够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且可以确保等合作社完成整个产品的销售后结清,这将极大提升组织的市场拓展能力和新业务开发能力等。

综上所述,现实社会中农民合作社效率发挥的实现情况,将受到组织内部参与者特性、组织自身特性和外部社会环境特性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影响。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衡量

明确的目标是组织行为的指南,将确保一切管理行为与生产行为的有序、高效性,具体到农民合作社,必然围绕参与者利益而运行,则其主要目标就是实现个体农户参与者福利的提升。遵循庇古对福利内涵的解读,来自于经济基础和精神素质的提升无疑是其最基本体现[4],但鉴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若想通过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效益量化而进行福利判断无疑缺乏实践性。因此,只能通过对农民合作社参与者成本的投入额变化趋势和产品销售收入增长额趋势的判断,而间接探析来自于合作社组织的福利改善效用。

目前中国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数据多以数量统计为主,较少涉及组织内部的相关信息。因此,将依托调查所获取的数据展开实证研究,由于发展较差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显示出其对成员的服务作用,数据获取也比较难,所以调查样本选择发展情况良好、组织结构完善、规范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样本。调查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即“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标杆社”等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其发展速度和质量均较好且产权关系明晰、组织管理体系健全。选择东中西部最具代表性的省份为例,其中东部主要以浙江省、中部以河南省、西部以四川省为例。相关数据均来自于各省农经年报。

2.1 个体参与者生产成本的变化趋势

鉴于组织的规模优势,对于农民合作社成本降低效应的判断分为生产资源“统一供给”与“单独供给”两种模式,当参与者选择“统一供给”模式时,可相应享受价格优惠,否则,无任何价格优惠措施,具体数据见图1。

图1显示,在307个样本中,通过采用资源集中供应模式而降低生产资料成本的合作社占多数,为82.08%,通过直接降低生产资料成本而减少参与者成本支付的合作社占69.70%。在所有类别中供应价格优惠幅度最大的为粮食类的农资供应(表1)。

但必须意识到,虽然通过作用于农资供应服务可降低个体参与者的农资投入成本,但未涉及对农资质量和科技含量的改善,因此,仅是停留在较低层面的个体农户收益改善。若能通过对农资绿色性、使用率的提升而改善作物品质,提高作物产量,不仅有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还能满足居民对安全、卫生、无污染的有机、绿色产品的需求,进而挖掘更大的潜在市场。

2.2 个体农户职业素质的提升

早在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就已经提出“合作社原则”,旨在通过对合作社参与者的教育和培训提升个体劳动者的职业素质[5]。可见,对职业素质的提升无疑是福利改善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表2可知,样本中农民合作社在培训与持续教育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以2013年为例,河南省培训的基本概率仅为5.24次,即使是东部发达地区后期培训的力度也仍然十分有限。

从培训的具体内容来看,对于生产技术的推广和生产方法的普及仍是继续教育的重点,占总数的93.75%,对于管理水平和法律普及率的关注度较低。这均说明目前中国农民合作社在服务社会、服务农户方面仍停留在对具体生产技能、生产方法的教授,仍未将精神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提升视为新时期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要决定因素。这也导致了教育培训工作绩效提升缓慢和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特性。

2.3 农户销售收入的变化趋势

从研究样本的基本服务内容可知,提供销售服务是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服务项目之一,这使得参与者所享受的产品销售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均价。但享受该售价也存在明确的限定条件,即农户所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组织事前规定的品级或标准,否则将拒绝提供该销售服务。

实际上,这种销售服务并非真正惠及所有参与者,而仅仅是“高端”产品生产者,对于广大农户而言,好产品与次级产品的严格分级,只会导致次级产品更大的销售障碍和销售总量的严重受限(虽然农户再将产品单独销售的过程中也会对产品等级进行划分,但这种产品分级的标准十分模糊和粗略)。可以说,农民合作社的此种销售服务尚未实现对参与者销售风险的有效分散,对于残次产品销售和改善措施的缺失限制了农户销售收入质的飞跃。

2.4 超额收益分配

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经营和整体规划,往往可以获得高于个体的超额经济收益,而这部分超额利润将通过现金或实物的形式返还给组织成员[6],参与者的生产规模或交易量将成为其主要计算标准。

由表4、5可以看出,东部省份经济的高增长率和先进生产水平显著提升了农民合作社的获利能力,其对于参与者的平均惠顾返还额远高于中西部省份。样本还显示,中国目前大部分农民合作社对超额利润的分配均偏好于按股分配与按交易量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而具体返还方式则主要为现金直接发放、留存合作社作为股金和抵换实物发放3种形式。

进一步分析表6、7,还可以发现有效样本数量与总样本成员数量间存在显著差距,这主要在于组织参与者对“惠顾返还”概念理解的缺乏,这也说明农民合作社在普及自身服务效用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

3 农民合作社服务实现程度的影响因素

Cook认为合作社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防卫性”与“应激性”,即在一定环境背景下所产生的、以发展为目的、以资源整合为发展手段的特定经济组织[7]。延循该思路则可以认为,农民合作社存在的基础在于必要的资源积累和持续供给,进一步对资源种类进行划分,则不同类型的资源在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效用,人力资源因素和经营资源因素主要作用于合作正常运营的必要基础,制度资源因素则保障了组织效用的实现。基于此,本研究将农民合作效用实现程度的影响因素归纳为产品特性因素、人力资源因素、经营资源因素和制度资源因素。

3.1 模型框架

基于对农民合作社效用的解读,可将对组织效用的衡量转化为对组织服务功能实现深度的测算,并进一步限定服务功能实现深度为取值在[0,1]的连续型变量。鉴于现实社会中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多样化和差异化,应使用多元回归方法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实现程度的影响因素。方程为:

3.2 变量说明

在对农民合作社效用影响因素的初步划分基础上,进一步选择可测量的变量指标,具体见表6。

首先,对于产品特性变量的选择应关注于类型差异所导致的服务多样化,且这种特性差异还将体现于合作社在组织规模、治理结构与运营绩效等方面。其对组织效用的影响更是直接体现于生产的各个环节中。例如,不同的农民合作社服务对象分别为粮食类合作社与生鲜类合作社,两者在产品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面临着完全相异的服务需求,自然导致各自完全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度。

其次,对于人类资源因素则主要关注于对组织服务功能供给的影响。不同的个体文化素质和社会经历将导致合作社服务供给内容与程度的差异。

再次,对于经营资源因素则主要关注于对组织规模的影响。由于合作社的双重属性导致其服务对象的内外差异,既要满足内部成员的利益需求,又要兼顾外部市场的服务需求。因此,经营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生产集群和市场条件两个方面。其中,生产集群因素所衡量的是产业集中度,主要决定于集群成员的数量和规模[8]。事实上,合作社的参与者数量与经济的规模化间存在正相关性,这也使得规模越大的农民合作社越有利于降低服务功能的平均成本。

最后,对于制度资源因素主要关注于对服务性能的保障效用。从组织内部而言,该因素集中体现在服务的价格制度上,对合作社的服务效用具有直接的影响。

3.3 实证结果

在上述模型框架下进一步运用Stata12软件对影响农民合作社效用实现程度的相关因素进行估计。为保证结果的可靠性先对模型进行多重共线性和异方差性检验、VIF检验以及怀特检验,可知:

1)所得P值分别为0.469 5(0.043 4、0.018 8、0.198 0、0.139 4),这说明对同方差的假设不可拒绝;

2)模型VIF均值分别为1.63、1.63、1.65、1.65,且自变量VIFmax为2.79,这验证了模型的非多重共线性,则测算模型相对可靠;

3)估计结果显示:产品特性变量、资源禀赋变量、制度保障变量、地区分布变量均影响着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实现程度(表7)。

3.4 结果分析

首先,从估算结果可以看出,假定其他因素相同,则畜牧类农民合作社较粮食类农民合作社而言,其农资供应服务的实现程度要更大。这可能缘于产品统一的类别要求和相关免费检测、检验标准;而畜牧类、蔬果类组织则对标准化生产管理服务的实现程度具有负向显著影响;

其次,从对合作社管理者素质的检测发现:当理事长为成熟且专业的“企业家”时,其对产品加工服务的实现程度产生正向显著影响,即理事长为企业家的合作社加工服务实现程度要大于理事长为其他身份的合作社;而且,拥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成员身份的合作社产品加工服务实现程度要明显大于拥有其他身份的合作社;

再次,经营规模对农资供应服务的实现程度具有正向显著影响,即合作社的经营规模与其服务程度间存在正相关性;成员出资的状况也会对产品加工服务的实现程度产生影响,且两者同向变动;若是合作社主营业务为特色性或优势性产业,较一般产业而言,其对于生产管理服务和产品销售服务的实现程度要更高;若是拥有注册商标则合作社的产品销售服务与产品加工服务的实现程度要更高于无注册商标的组织;

最后,合作社的惠顾返还方式对生产管理服务、产品销售服务与产品加工服务的实现程度都有显著影响,与从未进行惠顾返还的合作社相比,按照股份对可分配盈余进行分配的合作社的生产管理服务实现程度要低;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如果能作为惠顾返还的依据的话,将会促进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的增加;农资价格对农资供应服务的实现程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这意味着低于市场价格的合作社农资供应价格是影响合作社成员使用合作社农资供应服务的主要因素之一;产品价格变量对农资供应服务、生产管理服务、产品销售服务、产品加工服务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这与农业特殊的生产过程有关,导致农业生产的生产效益完全取决于农产品的销售收益,即产品的销售价格决定着整个农业生产过程所有物资、劳力、土地等投入的收益。这也再次间接证明,对个体农户而言选择加入合作社确实可以改善自身的生产收益;资金扶持也对农资供应服务、生产管理服务、产品销售服务和产品加工服务的实现程度具有正向显著影响,这间接说明资金匮乏往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扶持会对其服务功能实现程度产生显著影响;政策法规对产品加工服务的实现程度具有显著影响,这表明越是普通农民越难以实现自我服务的生产经营环节,越是需要外界扶持。

4 政策启示

可见,来自于产品、资源和政策的“作用力”对农民合作社效用的充分发挥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未来想要更好发挥合作社的规模经济优势就必须从影响效用的相关因素入手,基于个体要素的改善而最终实现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

1)进一步强化我中农村区域的人力资源建设,通过对农户个体文化素质的提升推动农村整体文化素质的强化。鉴于农民合作社在生产力方面的代表性,其人力资源的强弱直接决定了组织的整体服务效用和供给方素质。对组织人力资源的强化应首先从管理者入手,在加强对理事长素质提升的同时,增强管理者的社会关系能力和服务的意识,并建立有效的长期监管和培训制度;同时,合作社的管理者还应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或者参加社会上的专门培训服务,提高资源的整合能力,进而促进其对合作社服务供给的合理规划。对合作社的参与者也必须不断加强其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并通过开展实践活动使其切实体会到组织所实现的超额利润。

2)通过对市场份额的有效占领实现组织的规模经济优势,而这必然要求农民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能形成自我独特的品牌,即通过对产品品质的提升完成品牌培育。从模型分析可知,品牌效应能成为合作社占领市场的有效推动力,是组织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品牌化经营对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的影响效力。这意味着必须首先完成产品品牌的市场推广,该阶段来自于政府的扶持可以帮助合作社更快速地获得农户和消费者的认可;在此基础上不断维护和提升产品品牌的市场认可度,这也是维持合作社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法律形式实现产品商标权的所有权是快速且有效的方式,这也意味着政府应强化注册商标重要性的教育,并严厉打击假冒商标,为合作社产品的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社的服务保障机制。事实上,组织效用的充分、持续发挥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有力的保障维护机制,这种保障机制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参与者的成本投入、提升其销售收入,最终实现组织利润的最大化;而且,该机制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农民合作社的惠顾返还制度,有效的互惠机制方能更好地激励参与者的参与欲望与行为动力,进而确保合作社提供服务功能所需的资金。

4)政府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加大对规范的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力度。从上述分析可知,组织正常运作所需的资金投入是其发挥自身效用的首要基础,目前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事实上也正是所需资金的匮乏,因此,未来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将合作社开展培训、产品认证、品牌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业务的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从而建立稳定的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投入机制;同时,深入推进支农资金的整合,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发展合作社的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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