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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下的高职教育政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研究

  • 投稿排骨
  • 更新时间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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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教育政校企协同的含义所谓高职教育政校企协同育人,即政府、高职院校以及企业等三大社会主体基于共同的利益,在一定的制度约束下,将提高高职院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在高职院校输送人才和行业企业的社会需求中实现供需平衡为导向,共同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相互补充、实现互利共赢的一种合作方式。归纳起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重构利益共同体,在此框架下,由政、校、企三方共同承担责任,共享利益成果;实现政、校、企有机整合,将政府的激励、保障、评价、纽带、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促进三方的有效链接;通过政校企三方协同合作,促使高职院校主动调整专业结构,培养社会、企业所需的人才,促进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高校教育政校企联动的必要性(一)国家对高职教育发展方向定位的需要。国家出台多个方针政策指导政校企合作,为政校企健康有序的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国家要求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系,制定促进校企合作育人的新规定,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的规范化,建立以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三者为主体的合作培养人才的新机制。这些政策的出台能够很好的引导高职院校做好政校企合作工作,为政校企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由此可见:政校企三者协同育人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也是高职院校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更多高端技能型人才的必然选择和要求。(二)从高校的基本职能、办学目标来看。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为主线,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为重点,着力一线需要的从事生产、管理、建设、服务等工作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主要职责,培养阶段要求学生获得一定的职业能力和职业资格,以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需要。高职院校育人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性,这一目标既体现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特色,又是职业教育生存与发展必然要求。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深化融合程度既体现了学校专业建设的水平,更体现了专业服务社会区域经济的能力,决定了高等职业院校需要政府搭建平台。(三)从企业创新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企业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企业要具有长远的发展战略思想和高层次的企业价值观,现代企业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需要降低自身生产成本以及对自身的产品提档升级,以此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而职业教育发展是企业的直接受益者,企业积极主动参与院校的人才培养,科技服务、师资培训等环节,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课,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采取与职业院校共建专业、实训基地、研发中心等措施,不但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和知名度,而且可以为企业进行人才储备,培养出满足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需要的“零距离”上岗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企业在科技创新、规范化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业务领域拓展等方面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基本支持,增强企业在行业的竞争力。

三、高职教育政校企联动的现实困境(一)观念滞后,理念认识不足。政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是在政府主导下,通过企业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各项事业发展,通过学校的智力支持带动企业科技创新,为地方经济服务,实现政府、学校、企业“互利多赢”的局面。然而就目前形势来看,政府、学校、企业都存在校企合作理念上的问题,缺乏成熟的“合作教育”理念,学校围绕市场办学的理念不够,学生仍以理论教学为主,企业实践为辅,只是表面上的浅层次的合作,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合作,学校过分看重自身的利益,没有从政府、企业的角度去分析考虑,导致政校企合作缺乏持续性和长久性。而有些企业观念陈旧,没有认识到技能型人才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重普教轻职教,学历至上的观念仍未改变,另外企业没有把参与政校企合作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利益至上,认为不能通过校企合作在短时间内提高经济效益,重视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认为人才培养是政府和学校的事情,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关注不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二)政策缺位,制度保障不够。政策法规是高校政校企合作的制度保障。在政校企合作过程中,政府位居主导性和保障性的地位。近年来,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各项规定来推动高职教育就业能力培养,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支持校企合作,但是详细解读这些规定,仅仅彰显了其指导性和方向性特征,从操作层面分析,缺乏刚性执行的条件。还未出台校企合作对学校及企业的支持条款以及奖励机制,未形成完备的保障和约束制度。此外还有很多由政府出面制定的校企合作因为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奖惩制度等,导致高职院校实现工学结合形式化严重,阻碍了校企教育的有效开展。

(三)调控不利,机制运行不畅。职业院校和企业在自身发展中的定位、目标、职责、运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良好的运行机制是校企合作的重要保障。目前,校企合作缺乏内在动力,往往是学校为了自身的发展生存才向企业伸出橄榄枝,寻求合作,而且这种合作一般都是为了解决学校在师资培养、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而企业会被动的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专业认知等课程的实施,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学校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课程设置、科技创新等工作中,这些合作一般都是浅层次合作关系,缺乏深层次的融合交流,导致校企合作双方未能将合作有序推进,无法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无法实现预期目标,无法达到合作的预期效果。四、以政府为主导,实现政校企联动机制路径分析(一)充分发挥政府的激励作用,深化校企合作。当前,还有很大一部分高职院校跟企业合作模式依然停留在肤浅的中层次甚至浅层次合作阶段,校企合作比较分散,缺乏政府的有效引导,极大地阻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为此,要充分将政府部门的激励作用发挥出来,要运用多元杠杆来加强统筹和组织,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扶持以及税收优惠等手段,改变传统校企合作被动局面,实现双方互利共赢。例如:我国东部地区江苏南通,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为了进一步推动纺织服装业转型升级,专门建立了以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首的江苏纺织服装职业教育集团,该集团是以培养纺织服装技术技能型人才、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为纽带,以省内纺织服装类职业院校、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单位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平等互惠原则组成,积极探索高职院校与企业在教学、科研、生产等方面资源优势的集成与整合,同时政府还制定了各项政策,颁布了一系列奖励和激励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合作的积极性。

(二)充分展现政府的保障作用,为校企合作营造良好环境。加强职业教育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在推动校企合作方面意义重大。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对应的保险法规,建立社会性的安全保障机制;第二,出台用于保证在企业中顶岗实习的高职院校学生安全的政策;第三,给予足够资金补助,将政府部门的公共财政资金社会效益充分展现出来,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资助来鼓励广大教师申报课题,从而用于校企合作的教材开发,也可以将其运用于培养双师型教师。(三)充分展现政府的评价作用,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的内涵。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要给评价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以保障和约束其行为,特别是在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评价制度过程中,不仅要给予评价者一定的合法地位,而且还应规范和完善评价者行为;其次要成立集专业性和权威性为一体的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由政府、高职院校、行业、企业构成,主要肩负着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的责任,包含校企合作是否规范、是否安全、具体合作方式、合作成果、彼此满意程度以及合作社会效益等重要指标,以此作为评价的依据;最后由政府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的将所有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该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奖励措施落到实处,通过财政拨款、税收减免等形式实现校企合作双方的目标管理。

(四)充分展现政府的纽带作用,构建职业教育集团。一方面应该积极构建政校企联动的筛选机制,要根据高职院校的要求推荐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专业对口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站在企业的角度分析,跟高职院校合作会获得政府购买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获得政府的项目支持和资金奖励;站在政府角度分析,促进校企合作不仅可以活跃地方经济,提高就业率,而且还能够实现自身公共管理目标;站在学校的角度分析,开展校企合作,不仅能够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还有助于自身教学改革,从而提高学生的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分类构建职业教育集团,要充分考虑到高职院校的专业特点、行业特征、区域位置等构建不同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

(五)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构建产学研联盟。建立政校企产学研合作联盟,由政府、学校、企业三方人员共同组成,以保障三方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竞争能力、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组织,对政校企合作进程监控。产学研联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将各类产学研优质资源集中起来,另一方面还能够实现技术、人才以及政策等资源的共享。为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将自身的导向作用展示出来:第一,要构建校企合作的教育组织机构,可以邀请相关行业的、企业的领导者构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承担着协同制定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责任;第二,运用产学研联盟开发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从而制定出高职院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第三,运用产学研联盟来建立高职院校学生的实训基地,并为其提供职业活动情境;第四,加强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以此提升高职院校的教师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第五,运用产学研联盟确保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后工作的落实。